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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104)第四章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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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16 14: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9.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註釋:

  因為保羅只提到"受割禮"與"未受割禮",所以許多解經家愚昧地結論說:"所討論的惟一問題,就是借著律法的儀式來得到義。"但是我們應當注意保羅與之辯論的對象,因為我們知道雖然那些假冒為善的人,多半都是誇耀自己功德上的行為,但都是以外表的虛飾來遮蔽他們的行為。猶太人由於他們對律法愚鈍和粗野的濫用,因而離棄真實、正當的義,這是他們自己特立獨行之道。保羅說只有那些借基督白白赦罪之恩與神和好的人,才是蒙福的。由此可知,凡自己的行為受審判的,就是被咒詛的。這個原則就是:人稱義並不是因著自己的品格,乃因神的憐憫。然而,若不是有赦罪在一切行為之先,就是這些還不夠。這些行為中之一就是受割禮,這割禮就是走向順服神的初步。所以保羅也證明此點。
  讓我們記得這裡所說的割禮是當作律法之義的"初步"行為。猶太人並不是以割禮當作神恩典的記號來誇口,乃是當作遵守律法的功德,並且認為自己強過他人,以為自己在神面前佔優越的地位。我們看出爭論之點並不是論到單一禮節,乃是包括所有行為,那就是應得賞賜的每一行為。割禮是特別提到的,因為割禮是律法之義的根基。
  保羅從反面辯論說,如果亞伯拉罕的義乃在罪得赦免(他是這樣以為),又如果他得此義是在割禮之先,那麼赦罪之恩就不是為了以前的功德所賜給的。我們看出這個辯論是根據因果的次序,因總是在果以前;亞伯拉罕的稱義是在他受割禮以前。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2-16 14:28:3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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