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加爾文註釋羅馬書(91)第三章27. 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

[複製鏈接]

2308

主題

5萬

帖子

1萬

積分

版主

求真理不倦悔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1504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14 00: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7. 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是信主之法。
註釋:

  27.哪裡能誇口呢? 使徒保羅在以堅固而銳利的論鋒駁倒人不能靠自己的行為之後,又斥責他們的空想。他在此處的感嘆是必要的,如果聖靈不威嚇我們的驕傲以致我們謙卑,則保羅在此所提出的教訓就算不夠充分。他說我們沒有誇口的餘地,因為我們自己毫無所有,我們沒有什麼在神面前值得稱許的。如果人的功德是可以自驕的,不拘你稱它為"適宜的功德"或"至當的功德",藉此人可以獲得神之愛的手段,我們必定看出此二者均不能存立。保羅在這裡所討論的不是降低功德的問題,但他也不願留下一樣不加置評。此外,誇口既因信而被除去,若不將人一切的誇讚剝奪而歸給神,信心就不被傳揚,所以我們一定要說我們稱義決不是因著行為。
  立功之法嗎? 保羅以前既然證明我們因律法而定罪,那麼他為什麼又拒絕說我們的功德是被律法排除呢?如果律法把我們完全交給死,我們還能從律法得著什麼榮耀呢?相反地,豈不剝奪了我們的誇口,而令我們蒙羞受辱嗎?他指示我們的罪已被律法的審判而赤露敞開,因為我們不能守全律法。他的意思是說,假如在行為之律那方面來考慮義,我們就有可誇之處;但義是因信而得,我們自己就沒有什麼可以要求的,因為一切都是憑信心從神那裡領受的,我們給神的,除了謙虛地承認我們的缺乏以外,毫無所有。
  信心與行為之間的對照我們應當特別注意,因為在這裡所提的行為是一般的意思,並無任何限定。所以他並非單獨說到禮儀的遵守,亦非特別論到什麼外表的行為,乃是包含一切行為上的功德。
  信主之法 (此處中文聖經翻譯的不對,原文並無"主"字,顯然是譯者加添的。呂氏譯本譯為"憑著信的法"。英欽定本譯為a law of faith。譯者按。)這裡所說信的律法稍欠妥當,但也無妨使徒的原意。他的意思是說,當我們得到信心的結果時,一切行為上的誇口都歸於無有了。那正如他說,行為上的義誠然是律法所吩咐的,但信心有它自己的律法。那就是不論怎樣的行為,也不能因行為稱義。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9 23:33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