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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領事郁伯仁玩得漂亮!---也談美國休斯頓警察抓中國外交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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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領事郁伯仁玩得漂亮!

---也談美國休斯頓警察抓中國外交官事件

    從公開的消息來看無論如何這次是美國警察做錯了。

    關鍵的問題是郁伯仁的車上為何不掛車牌?什麼時候開始不掛的?這件事美國人要作出揭露真相目前看來是相當困難的。作為一名外交官,他在駐在國的行動無非是因公和因私兩種。如果這次事件是因私,那麼郁伯仁就有錯了。如果是因公,美國人那就無法說清楚了。可是,郁伯仁去幹什麼了,只有他個人能給出答案。而他說的是不是真相,美國人就無可奈何了。除非,美國人有他這次出行的全程錄像,而且是在萬不得已時進行公布。

    大家知道,美國是個法治國家。美國人帶頭或參與制定了或承認了大多數目前世界上廣泛實施的法律、法規,外交豁免權就是其中之一。此次事件很明白無誤地顯示了美國休斯頓警察來用權力破壞國際上廣泛尊重的外交豁免權。

    在這裡我們先複習一下外交豁免權的內容(摘自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cn/%E ... 1%E5%85%8D%E6%AC%8A):

外交豁免權,又稱外交特權,是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可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並豁免受所駐國家的管轄許可權制。根據國際法,為了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會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

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幾乎都已簽署。

其具體內容如下:外交豁免權與特權雖常視為同義,仍有些許差異。豁免權主要指刑事、行政與民事之相關豁免;特權的範圍除了不可侵犯權外,亦包括免納稅、通訊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權利。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家屬在內。然而相關特權,不一定適用於所有外文官、領事人員、職員、及其家屬,如美國的相關規定,雖符合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人員的身份別有些許差別待遇。

外交豁免權
外交豁免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無出庭作證之義務。
•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
拋棄外交豁免權不可由外交人員自行決定,若經派遣國指示同意,方可拋棄。

外交特權
•旅行自由權:除為國家安全之禁限區外。
•通訊保密權:可采外交郵袋、外交信差等方式之保密自由通訊。
•人身及財產不可侵犯:外交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屬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使館官舍,包括辦公使用及館長寓邸之建物及所附土地等屬派遣國之領土、主權亦不得侵犯,且免受搜索、扣押、徵用、或強制執行。
•可將派遣國之國旗、國徽於官舍、館長寓邸及交通工具上使用。
•免納稅及免役務:免納關稅及其他國家、區域或地方性稅金。

    由此可見,如果休斯頓警察在大街上成功地攔截了郁伯仁的無牌照的車,在郁伯仁出示其外交身份的證件前,那都是正確執法的行為,沒有任何可遭到指責的。甚至在郁伯仁沒有來得及表明其身份之前,進行暴力執法,都不能對他們追究太多的責任。

    但是,此次事件卻是發生在中國領事館內,很明顯警察的行為損害了國際上公認的外交豁免權。雖然在進入中國領事館前,在大街上有過失敗的攔截行為,但是郁伯仁可以說沒有注意到這些行為是針對他的。

    可是當警察衝進中國領事館內對郁伯仁及其家屬進行暴力執法,制服行為,很明顯是警察的錯誤了。警方聲稱郁伯仁曾口出不遜,但是考慮到在休斯頓警察無視國際上普遍尊重的外交豁免權,都衝進了中國領事館內了,這個事實表明了身為警察的執法者違法的行為在前。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郁伯仁口出不遜並不是沒有道理的。

    警方稱當事警察不知道那個地方是中國領事館是警察衝進領事館的原因,那也只表明這是警察的錯,雖然比起明知故犯來說這個錯誤要小一些,但事實結果也是無法令人容忍及寬恕的違法行為。

    而身為外交官郁伯仁即使有錯(丟失車牌,忽視警方的攔截行為)那只是些更小、相比之下小的甚至可以忽視的錯,在法理和情理上都沒有必要招致警察違法的暴力對待。休斯頓警察正確的應對方法是向美國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通過適當的途徑和中國駐休斯敦總領事館溝通,然後進行解決。而不是貿然魯莽行事,違犯國際法。

    事後美國國務院28日發表的聲明:美國國務院表示正在調查,並非常嚴肅看待此事。美國國務院認為至關緊要的,就是所有在美國的外籍外交及領務人員的安全。所以說,休斯頓警方要對此事負責主要責任甚至是全責。

    事至今日,又有一些不同的報道出現,無論如何,休斯頓警察違反國際法的事實是無法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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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黑土 發表於 2010-5-2 23:11 | 只看該作者
無論如何,休斯頓警察違反國際法的事實是無法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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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weizhai 發表於 2010-5-2 23:30 | 只看該作者
好像美國人到嫌疑犯家裡搜查也要首先獲得許可才可以的。無許可闖入人家是犯法的。

所以,這幾個美國警察已經犯法在先了,先不論柏先生是不是外交官。

美國警察違法作業程序,應該被提告並懲罰。
漢字是一個開放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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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2 23:53
好像美國人到嫌疑犯家裡搜查也要首先獲得許可才可以的。無許可闖入人家是犯法的。

所以,這幾個美國警察 ...
buweizhai 發表於 2010-5-2 23:30



    副總領事不掛車牌是違例在先.
他以為是在國內吧,八爪河蟹可以橫衝直撞沒人敢管.
美國人把中國都看成是大款有錢佬,不把中國政府當政府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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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 發表於 2010-5-3 00:42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可能性很大,
1. 副總領事開出去時是有汽車牌的. 總領事館決不會缺有牌的汽車.
2. 副總領事這次外出. 可能一直收到FBI的監控.
2. 途中被美國的秘密警察故意偷走牌照的可能很大.
3. 副總領事可能對汽車牌被偷根本就不知道. 不認為自己的汽車無汽車牌, 或雖然知道但為了保護某種秘密. 故意裝做不知道, 只要回到領事館就沒事了.
4, 三名警察負有捕捉副總領事的秘密任務. 沒捕成. 狗急跳牆, 就衝進領事館捕人. 說不知道. 沒人能相信.  
5. 真正真相只有副總領事及FBI知道. 可是誰都不想說穿.
6. 三名警察犯了最低級的錯誤.副總領事贏了這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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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 發表於 2010-5-3 00:50 | 只看該作者
好像美國人到嫌疑犯家裡搜查也要首先獲得許可才可以的。無許可闖入人家是犯法的。

所以,這幾個美國警察 ...
buweizhai 發表於 2010-5-2 07:30


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是住家,是不需要搜索令的。但領館是中國國土,美國法律是無效的,就算有搜索令都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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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 發表於 2010-5-3 00:51 | 只看該作者
副總領事不掛車牌是違例在先.
他以為是在國內吧,八爪河蟹可以橫衝直撞沒人敢管.
美國人把中國都 ...
Guest from 204.74.211.x 發表於 2010-5-2 07:53


你幾時見過一個在外國的領事在國內橫衝直撞了,簡直在放P,就算地方的局長職務,他也不敢橫衝直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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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5-3 01:04 | 只看該作者
副總領事不掛車牌是違例在先.
他以為是在國內吧,八爪河蟹可以橫衝直撞沒人敢管.
美國人把中國都 ...
Guest from 204.74.211.x 發表於 2010-5-2 10:53

但警察不能進入私宅也是憲法修正案規定的。就算警察不知道這個建築物是大使館,也該知道不能私闖民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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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5-3 01:07 | 只看該作者
一般說來,警察就是到公司抓人,也得把人叫到建築物以外,才能對其帶手銬。象這樣闖到人家車庫抓人行為肯定是違憲的。警察應該受過訓,應該知道哪些行為是違憲,哪些行為不是違憲。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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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weizhai 發表於 2010-5-3 01:09 | 只看該作者
副總領事不掛車牌是違例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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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把中國都 ...
Guest from 204.74.211.x 發表於 2010-5-2 23:53


呵呵呵。美國政府和人民看了這條一定很高興。正愁沒有中國人反正的證據呢。哈哈。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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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sx18 發表於 2010-5-3 02:3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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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劍 發表於 2010-5-3 02:38 | 只看該作者
但警察不能進入私宅也是憲法修正案規定的。就算警察不知道這個建築物是大使館,也該知道不能私闖民宅吧?
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10-5-2 09:04


在追捕過程中是可以闖入民宅的,你以為是打Grand Theft Auto啊,躲家裡就沒事啦?

Under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most searches by the police require a search warrant based on probable cause, although there are exceptions. Any police entry of an individual's home always requires a warrant (for either search or arrest), absent exigent circumstances, or the free and voluntary consent of a person with reasonably apparent use of or control over the property. Some commonly cited exigent circumstances are: hot pursuit of a felon (to prevent a felon's escape or ability to harm others); imminent destruction of evidence before a warrant can properly be obtained; emergency searches (such as where someone is heard screaming for help inside a dwelling); or a search incident to arrest (to mitigate the risk of harm to the arresting officers specifically).


http://en.wikipedia.org/wiki/Search_war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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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8 發表於 2010-5-3 03:1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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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jiakang 發表於 2010-5-3 06:55 | 只看該作者
美國式的「人權」、「民主」、「法治」都是虛偽的,令人噁心反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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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jiakang 發表於 2010-5-3 06:56 | 只看該作者
美國式的「人權」、「民主」、「法治」都是虛偽的,令人噁心反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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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孤煙 發表於 2010-5-3 09:35 | 只看該作者
美國式的「人權」是利益集團的保護傘,「民主」是政客無恥謊言的遮羞布,「法治」也只是窮人的眼藥,有錢殺人都沒事,法治個屁。
愛是唯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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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3 09:43
如果經過調查證明這位警察是明知道是中國領事館的產業還衝進去抓人,那麼這位可憐的警察可能麻煩大了。因為,外交官是享有對等外交豁免權的,駐外機構則視同領土。就算都有過失,中國那位副領事只是交通犯規,不屬重罪;但那位警察如果中國人真要計較的話,那他犯的罪就要嚴重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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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sx18 發表於 2010-5-3 09:44 | 只看該作者
是人總是要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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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3 12:29
回復 18# Guest from 75.1.7.x

你的理解不對,外交人員有豁免權,不受當地法律管轄,他就是連闖十個紅燈,在法律意義上他也沒有違法,他只是不尊重當地法律,最嚴重的後果就是被驅逐。

另外對王劍附的Amendment評價幾句,這位領事沒有超速駕駛逃離現場,hot pursuit不成立,其它幾項也不成立,我在英文網上看到有人說(沒有證實)中國領館是houston最大的外國領館,是那個區的最高建築,離警察局僅兩個街區,而且在後門也有國旗等標誌,如果一般美國人都知道這些,這幾個(不是一個)警察真的不知道那是中國領館,houston警察的素質也太低了,懷疑他們出巡后能不能把警車開回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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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t1229 發表於 2010-5-3 17:13 | 只看該作者
多半是服個軟,繼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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