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1-7-10 05:31 回復 新鮮人 1樓 的帖子 很難得看見版主類的人物發帖揭醜。
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1-7-11 03:58 回復 新鮮人 3樓 的帖子 「我選擇我認為正確的或值得大家知道的材料轉貼」,這是版主擁有的權利,;而對網 ...
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1-7-11 04:36 本人不記得曾經你移走過你的帖子。
我必須記住的只有一樣:你是版主,你的拳頭大過我的。——這是版規! Read more: 法制日報:獻禮工程別屢成「獻醜」工程 - 時事述評 - 貝殼村
在法制社會,必須依法辦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Read more: 法制日報:獻禮工程別屢成「獻醜」工程 - 時事述評 - 貝殼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