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獎器和DNA變異都是偶然事件,一個人出車禍,或者一位基督徒被機器碾死也是偶然事件。
你的答案根無神論是一樣的。
不如換個問題。你相信這一切都是神安排的嗎?神安排這些事有什麼目的?
明白了!現在咱們還用交通事故來說吧!
當然,如果你不酒後開車,的確可以減少事故的發生。但如果別人酒後開車造成了你的事故呢?這怎麼說?難道這也「互相效力讓信神的人受益」?如果這也是受益,那麼一切橫死災難都可以稱為讓當事人受益,比如說自然災害的殉難者。
羅 5:18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如果你把早早夭折與長命百歲歸因為肉體的物理原因,那麼死亡也不過是肉體的物理原因導致的,跟罪無關。
反過來,如果死亡是罪的工價,那麼顯然,早死工價比晚死的工價要大,這是顯而易見的。
這不是我的理解,而是常識。譬如坐監獄,刑期十年當然比刑期一年的罪重。不可能說,反正都是坐監獄,坐一天跟坐十年一回事。
如果你把生命的結束作為代價,那麼早結束當然就比晚結束的代價大,這顯而易見。
如果真的一樣的話,那麼酒後開車和不酒後開車沒啥區別,反正最後都是死。殺人不殺人也沒區別,反正殺了他只是送他早點見上帝而已。
啟 20:13
。。。。。。。他們都照各人所行的受審判。
比如說地震中在豆腐渣工程下殉難的人,他們的死罪在那些偷工減料的奸商,而不在他們。你說,奸商的罪大呢還是殉難者罪大?如果用死亡先後來衡量罪大罪小,這本來就不是公平的。對嗎?
歡迎光臨 倍可親 (https://big5.backchina.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