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末世審判幾個問題的辨析 [列印本頁]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7 13:36
標題: 末世審判幾個問題的辨析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1-2-7 00:51 編輯

末世審判幾個問題的辨析

喧囂的世界末日話題注意了不少細節,卻有意無意地忽略或者掩蓋了末日審判。

聖經的末世審判是末日預言的一個關鍵組成部分,是和基督徒的救贖計劃最終完成緊密相關的。聖經的末世審判經文集中體現在啟示錄20章。同時,被不少人認為是同樣講末世審判的彼得前書4:17很可能不是關於末世審判的經文。

根據啟示錄20章,首先,殉道者是不經過審判的,他們是和耶穌一起的審判者。(啟20:4)

其次,末世審判包括其他所有死者,而這些死者的結局有兩種,記載在耶穌生命冊上的,得永生;(啟3:5;21:27)不在生命冊上的,受永死的刑罰。(啟20:14)

關於彼得前書4:17「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主要有三種解釋。一種是這裡的審判就是神的管教;一種是神讓基督徒與耶穌同死就是審判了;第三種是這個審判實際是世人對基督徒的迫害,包括通過司法程序的審判,以對應神的審判。

我比較贊同第三種解釋,因為當時基督徒不斷受到當權者和猶太人按世人的標準進行的審判,為了福音承受苦難。但是,這種苦難和末世的審判比顯然是微不足道的,而神正是根據基督徒為了福音的緣故遭受逼迫把基督徒的名字記載到耶穌的生命冊上,得到神的永生祝福。

不管採信哪一種解釋,彼得這裡提到的審判都和末世審判不是一回事。

結合我們的生命實際,關鍵的一個環節就是記載在主耶穌的生命冊上。關於生命冊,啟示錄有兩節緊密相關的經文教導,分別如下:

啟 3:5 凡得勝的必這樣穿白衣,我也必不從生命冊上塗抹他的名;且要在我父面前,和我父眾使者面前,認他的名。

啟 13:8 凡住在地上、名字從創世以來沒有記在被殺之羔羊生命冊上的人,都要拜他。

學習相關經文,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理解:在耶穌里得勝的,從創世以來被神按照他的救贖計劃所拯救的人就是記載在生命冊中的人。在神的生命冊中記載的人,也就是得勝的人,也就是得到神最終永生祝福的人。而這樣的人,首先和關鍵的一步,就是信靠主耶穌。

正因為我們有神這樣的應許,有神保守的救贖希望,才有我們對末日的坦然面對。我們唯一需要警醒的就是在末日來臨之前,完成神交給我們的福音大使命,與神同工,拯救失喪的靈魂。

對目前還沒有信主耶穌的人,我想我們不是去做斷定最終結局,而是第一,讓當事人明白有這種結局;第二,告訴當事人如何避免這樣的結局。我認為全備福音應該包括這樣起碼的內容。

同時,我們需要自我提醒和互相提醒,我們的生命是神的救贖的結果,在世每一天,都是為神的事工服務的一天,都是過聖潔生活的一天,都是無論做什麼事情都榮耀神的一天,只有如此,才能與自己基督徒的稱號相符。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7 14:59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7 13:36
末世審判幾個問題的辨析

喧囂的世界末日話題注意了不少細節,卻有意無意地忽略或者掩蓋了末日審判。

關於彼得前書4:17「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主要有三種解釋。一種是這裡的審判就是神的管教;一種是神讓基督徒與耶穌同死就是審判了;第三種是這個審判實際是世人對基督徒的迫害,包括通過司法程序的審判,以對應神的審判。

純粹在攪啊攪......
作者: Dhammapala    時間: 2011-2-7 21:27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7 14:59
關於彼得前書4:17「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主要有三種解釋。一種是這裡的審判就是神的管教;一種是神讓基 ...

簡單的經文也能解讀成這個樣子,這就是宗教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7 21:28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7 14:59
關於彼得前書4:17「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主要有三種解釋。一種是這裡的審判就是神的管教;一種是神讓基 ...

呵呵,看了嗎?三種解釋,全是往好處想 教會就是這樣為了避免被審判而「解釋」「法律」的

聖經里用了麥子稗子地比喻,也用了油燈枯乾的童女比喻,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明確的說明了教會必將受審判,而且是「起首」的,這位哥們卻擺出「管教」說,甚至變成了「受害者」 把被審判輕描淡寫成打PP,甚至反過來,被告成了原告,可見「解釋」的「靈活性」啦。
作者: Dhammapala    時間: 2011-2-7 22:50
這叫葉公好龍,好的是心目中的那條龍,一旦真龍降臨,就嚇壞了。
作者: 拎不清    時間: 2011-2-8 10:11
回復 青貝殼 2樓 的帖子

關於彼得前書4:17「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主要有三種解釋。一種是這裡的審判就是神的管教;一種是神讓基督徒與耶穌同死就是審判了;第三種是這個審判實際是世人對基督徒的迫害,包括通過司法程序的審判,以對應神的審判

這才是拎不清,不但自已不清,還要把別人弄成拎不清。搗漿糊還是個漿糊,怎麼搗成爛泥漿了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8 14:38
·八戒· 發表於 2011-2-7 21:28
呵呵,看了嗎?三種解釋,全是往好處想  教會就是這樣為了避免被審判而「解釋」「法律」的

聖 ...

所以,定力稍嫌不夠的飛機們來這裡看了幾貼之後,暴跳如雷而去。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8 16:50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7 01:59
關於彼得前書4:17「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主要有三種解釋。一種是這裡的審判就是神的管教;一種是神讓基 ...

貝兄也是一見到和自己想象不一樣的就給貼標籤呀。

我這是總結和介紹比較廣泛的解經觀點,如果你自己覺得只有自己的理解正確,當然可以認為別人的不對,但是我覺得你至少不要以為別人的認真比自己差吧。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8 16:52
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2-7 08:27
簡單的經文也能解讀成這個樣子,這就是宗教

達兄沒有宗教嗎?不知道達兄的興趣何在?我希望你在這裡的討論不是消磨時間。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8 16:53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8 16:50
貝兄也是一見到和自己想象不一樣的就給貼標籤呀。

我這是總結和介紹比較廣泛的解經觀點,如果你自己覺 ...

如果我對你豎起三根手指說:「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 我這裡有三十種解釋,你又做如何感想?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8 16:56
·八戒· 發表於 2011-2-7 08:28
呵呵,看了嗎?三種解釋,全是往好處想  教會就是這樣為了避免被審判而「解釋」「法律」的

聖 ...

你如果不想正確理解,可以想出三千種可能。

你提到的幾種現象,也不是沒人考慮過,但是這些人的結局是得救的人的結局嗎?而彼得所說的,凡是受到家裡審判的,就和那些末世審判的人結局不同。

只看表面的文字,致力於挑毛病,是沒有辦法對聖經真正理解的。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8 16:58
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2-7 09:50
這叫葉公好龍,好的是心目中的那條龍,一旦真龍降臨,就嚇壞了。

末世審判終究會來,每個人都需要面對。早一點嚇壞,比死到臨頭還不知悔悟要好。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8 17:01
拎不清 發表於 2011-2-7 21:11
回復 青貝殼 2樓 的帖子

關於彼得前書4:17「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主要有三種解釋。一種是這裡的審判就是 ...

世人皆醉我獨醒是不是?如果拎兄認為其他解經家都是胡攪,你可以把你的網名送給他們了。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8 17:04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1-2-8 04:06 編輯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8 01:38
所以,定力稍嫌不夠的飛機們來這裡看了幾貼之後,暴跳如雷而去。


我認為暴跳如雷,憤然離去的不是看彼得的經文,而是看末世審判必然來到,而又不思悔改的人。因為這些人沒有基督徒對主耶穌的信靠。

有了對主耶穌基督的信靠,會致力於自己的與主同工。與主同在,何憂之有?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8 17:09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8 03:53
如果我對你豎起三根手指說:「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 我這裡有三十種解釋,你又做如何感想?

三百種解釋我都認為正常。不過我要介紹的話,當然有我自己的取捨選擇。
作者: Dhammapala    時間: 2011-2-8 18:22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8 16:52
達兄沒有宗教嗎?不知道達兄的興趣何在?我希望你在這裡的討論不是消磨時間。

如果宗教是指對某種超自然力量的敬畏與崇拜,佛教不能算是宗教。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8 21:25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8 16:56
你如果不想正確理解,可以想出三千種可能。

你提到的幾種現象,也不是沒人考慮過,但是這些人的結局是 ...

是啊是啊,神那麼愛你們,怎麼會讓你們死呢,不一定死啊 接著自我安慰吧。
作者: 拎不清    時間: 2011-2-9 01:47
本帖最後由 拎不清 於 2011-2-9 01:50 編輯

首先得承認審判者是神而不是其它,既是神審必然只審議一次,不會審而又審,判后又判。彼得所說: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還有誰能在神的家擔當審判者?自是家裡的主。是神審判。為什麼要從家裡開始審,就是以示公義。犯了罪一樣要承當後果。例如在審不信神的甲時。問:為何不信。答:信又如何?那信的乙者卻持槍殺人,而我卻以救人為天職,因我是醫生。問:你沒聽過福音?不知道不信者要下地獄?答:何為信?行善即是信。我行醫救人即為大信。問:你不想進天堂?答:如殺人者乙因信進天堂,我則選地獄。問:如乙已下地獄呢?答:吾信也,以進天堂。神說:你看地獄,那個惡奴才乙不是在那裡嗎?甲說:神啊,你是公義的。我信了。神說:過來吧,你做的許多善,是我喜悅的。
神豈能把行善的打入地獄?那神不是自毀形像了。還能說他是愛?不就成了魔王了。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9 02:04
整本聖經講的其實就是一個主題:審判與救贖,而審判本身就必須有一個公正的法律和法官。現在基督教講的什麼呢?說那法律寫得不夠明白,被告看不懂,需要作為被告的人來翻譯,並以翻譯的法律為準

很有意思的就是,神設定了法律,卻讓人看不懂,讓你無所適從(比如安息日能掐麥子卻不能撿柴),那麼神審判人的標準就成了問題。沒人看得懂法律卻如何去執行?讓罪犯自己去解釋法律,那麼法律還有什麼存在的意義呢? 被告解釋法律的結果當然就是被告無罪,於是「救贖」就是這樣實現的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9 02:13
用句「精鍊」的話來總結一下基督教的「救贖」吧:

不犯罪不如找個好律師
作者: ManCreatedGod    時間: 2011-2-9 02:21
回復 ·八戒· 20樓 的帖子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9 04:56
·八戒· 發表於 2011-2-8 13:04
整本聖經講的其實就是一個主題:審判與救贖,而審判本身就必須有一個公正的法律和法官。現在基督教講的什麼 ...

這種抱怨似乎只有不信者才有。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9 04:58
·八戒· 發表於 2011-2-8 13:13
用句「精鍊」的話來總結一下基督教的「救贖」吧:

不犯罪不如找個好律師

耶穌已經替信靠他的人做了完全的贖罪祭,比什麼律師不強?可以有人就是不信。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9 05:00
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2-8 05:22
如果宗教是指對某種超自然力量的敬畏與崇拜,佛教不能算是宗教。

所以你自己承認我們的信仰對象不是你感興趣的範圍,因此,也自己承認是耽誤時間。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9 05:04
·八戒· 發表於 2011-2-8 08:25
是啊是啊,神那麼愛你們,怎麼會讓你們死呢,不一定死啊   接著自我安慰吧。

信耶穌得永生,這個基督教信仰的真諦對不信者來說永遠不可理解。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9 05:07
拎不清 發表於 2011-2-8 12:47
首先得承認審判者是神而不是其它,既是神審必然只審議一次,不會審而又審,判后又判。彼得所說:審判要從神 ...

整個都是自相矛盾的想象。想象的基礎是真信心和好行為對立。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9 05:07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9 04:58
耶穌已經替信靠他的人做了完全的贖罪祭,比什麼律師不強?可以有人就是不信。

耶穌本人也違反了安息日,他也是被告之一,如何「完全」「替你」贖罪?耶和華「無論何工」定義的還不夠清楚?「無論」有「例外」嗎?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9 05:21
·八戒· 發表於 2011-2-8 16:07
耶穌本人也違反了安息日,他也是被告之一,如何「完全」「替你」贖罪?耶和華「無論何工」定義的還不夠清 ...

看來你不改變認識只能是白費工夫了。
作者: 拎不清    時間: 2011-2-9 06:37
回復 追求永生 26樓 的帖子

你比我更想像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9 07:23
拎不清 發表於 2011-2-8 17:37
回復 追求永生 26樓 的帖子

你比我更想像

拎兄承認自己是想象了,不錯。
作者: Dhammapala    時間: 2011-2-9 08:03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9 05:00
所以你自己承認我們的信仰對象不是你感興趣的範圍,因此,也自己承認是耽誤時間。

是否耽誤時間,那與這裡的討論無關,請回到正題上來吧。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9 08:09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9 04:58
耶穌已經替信靠他的人做了完全的贖罪祭,比什麼律師不強?可以有人就是不信。

這個贖罪祭是一次性的,還是永遠的?是贖以前的罪,還是包括將來所犯的罪?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9 12:18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8 19:09
這個贖罪祭是一次性的,還是永遠的?是贖以前的罪,還是包括將來所犯的罪?

這可是最基本的概念了,貝兄。

當然是永遠的,所有的罪。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9 12:22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1-2-8 23:23 編輯
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2-8 19:03
是否耽誤時間,那與這裡的討論無關,請回到正題上來吧。


我認為最正的題,是需要達兄端正態度。

就是耶穌是神,全本聖經為基礎。

否則,你錯了不知道是立場錯了,還是認識上的差距。前者沒有辦法,後者每人都會有。

即使對了,也不知道是根據聖經的原則呢,還是只不過湊巧如此想象。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9 16:13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9 12:18
這可是最基本的概念了,貝兄。

當然是永遠的,所有的罪。

難怪如今的基督徒那麼兇惡,原來都是你給害的!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9 16:19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8 17:04
我認為暴跳如雷,憤然離去的不是看彼得的經文,而是看末世審判必然來到,而又不思悔改的人。因為這些人 ...

有了對主耶穌基督的信靠,會致力於自己的與主同工。與主同在,何憂之有?

是啊,結合你所說的耶穌赦免人們永遠的罪,所以結果就是,與主同在,犯罪何憂之有?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9 16:30
·八戒· 發表於 2011-2-9 02:13
用句「精鍊」的話來總結一下基督教的「救贖」吧:

不犯罪不如找個好律師

追版的理論是犯罪就要去找耶穌為救主。
作者: Dhammapala    時間: 2011-2-9 18:56
本帖最後由 Dhammapala 於 2011-2-9 18:56 編輯

真信與假信的論調,除了能滿足信眾的心理需求外,還有一個好處:基督徒幹了壞事,鬧出了醜聞,他們就可以宣稱犯事者的信仰是假的,從而將其人與教會劃清界線。

約翰福音15:1-2對「一次得救,永遠得救」是有力的針砭,說明了得救只是給你註了冊,不保證你過得了畢業大考那一關。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9 21:16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9 05:04
信耶穌得永生,這個基督教信仰的真諦對不信者來說永遠不可理解。

還是那句話,接著自我安慰吧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9 21:32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9 05:21
看來你不改變認識只能是白費工夫了。

沒辦法,耶穌安息日幾次犯戒記錄在好幾處聖經里,不是俺編的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0 13:31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9 03:13
難怪如今的基督徒那麼兇惡,原來都是你給害的!

貝兄看聖經吧:

來 10:12 但 基 督 獻 了 一 次 永 遠 的 贖 罪 祭 , 就 在 神 的 右 邊 坐 下 了 。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0 13:33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9 03:19
有了對主耶穌基督的信靠,會致力於自己的與主同工。與主同在,何憂之有?

是啊,結合你所說的耶穌赦免 ...

這是誤用神的恩典,什麼時候都有。你不能就此就把神的無償恩典說成是用好行為換取的得救。這是兩種不同問題。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0 13:35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9 03:30
追版的理論是要犯罪就要去找耶穌為救主。

你要能找到一個不犯罪的人就能支持你不需要救主耶穌的觀念。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0 13:36
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2-9 05:56
真信與假信的論調,除了能滿足信眾的心理需求外,還有一個好處:基督徒幹了壞事,鬧出了醜聞,他們就可以宣 ...

神的保守是永遠繼續的,不過這個就和達兄不懂神的救贖是無償恩典一樣,不信的人是永遠不明白的。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0 13:37
·八戒· 發表於 2011-2-9 08:16
還是那句話,接著自我安慰吧

那是無神的人才做的事情。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0 13:39
·八戒· 發表於 2011-2-9 08:32
沒辦法,耶穌安息日幾次犯戒記錄在好幾處聖經里,不是俺編的

聖經說主耶穌是安息日的主人你沒什麼閉耳不聽閉目不看呢?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10 17:30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0 13:31
貝兄看聖經吧:

來 10:12 但 基 督 獻 了 一 次 永 遠 的 贖 罪 祭 , 就 在 神 的 右 邊 坐 下 了 。 ...

這段經文說明什麼呢?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赦免了我們這些罪人永遠犯的罪?可以犯罪到永遠?接著耶穌在的右邊坐下了,繼承了耶和華的位置?瞧你的邏輯思維有多混亂。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0 21:25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0 13:39
聖經說主耶穌是安息日的主人你沒什麼閉耳不聽閉目不看呢?

是啊,俺是局長,說你超速你就是超速,說沒超就是沒超

如此說來,「公」義的「公」在何處?「約」的效力體現在哪裡呢?「永遠」的「約」可以隨口廢除,那還約啥?
作者: 拎不清    時間: 2011-2-11 03:58
回復 青貝殼 47樓 的帖子

還有就是他們也一個個在右邊坐下了。他們也是王,耶穌是王中王。這是夢中都要笑醒的事。可惜現代人要民主,不要王。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1 04:05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0 13:39
聖經說主耶穌是安息日的主人你沒什麼閉耳不聽閉目不看呢?

說話不算數的主人?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1 11:38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10 04:30
這段經文說明什麼呢?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赦免了我們這些罪人永遠犯的罪?可以犯罪到永遠?接著耶 ...

你再看看前面討論的是什麼。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1 11:39
·八戒· 發表於 2011-2-10 08:25
是啊,俺是局長,說你超速你就是超速,說沒超就是沒超

如此說來,「公」義的「公」在何處?「約」 ...

神就是標準。你總是繞不過個來。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1 11:40
拎不清 發表於 2011-2-10 14:58
回復 青貝殼 47樓 的帖子

還有就是他們也一個個在右邊坐下了。他們也是王,耶穌是王中王。這是夢中都要笑醒 ...

跟著瞎發揮。那段經文是回答耶穌的贖罪祭對以前現在和將來的罪都有效的。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1 11:42
·八戒· 發表於 2011-2-10 15:05
說話不算數的主人?

你對主人沒有正確的概念。你如果能確定主人是否正確,主人就不是主人了。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11 13:45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1 11:40
跟著瞎發揮。那段經文是回答耶穌的贖罪祭對以前現在和將來的罪都有效的。

來10:26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11 13:47
聆聽你的教誨,哪一天才能今非昔比啊!
作者: Dhammapala    時間: 2011-2-11 20:16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11 13:45
來10:26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贖罪祭是針對誤犯的小過失而設,對故意犯罪本來就無效。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1 21:16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1 11:39
神就是標準。你總是繞不過個來。

「標準」隨時變,那還叫「標準」嗎?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1 21:20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1 11:42
你對主人沒有正確的概念。你如果能確定主人是否正確,主人就不是主人了。

俺不能確定主人是否「正確」,但俺能確定主人的「標準」在變,飄忽不定的「標準」就是沒有「標準」。

正如牛頓不能確定任何物體的「絕對速度」,但卻能輕易的知道任何物體的「加速度」,也就是知道物體的速度變了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0:12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11 00:45
來10:26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你再深入一點思考,為什麼沒有了?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0:17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11 00:47
聆聽你的教誨,哪一天才能今非昔比啊!

什麼時候擺正真信心和好行為的關係那一天。不過那是聖靈指引,不是我的教誨。我的責任是不怕貝兄煩,反覆嘟囔,接長不短地鞭斥一下。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0:18
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2-11 07:16
贖罪祭是針對誤犯的小過失而設,對故意犯罪本來就無效。

第一句不同意,第二句同意。故意犯罪是沒有得救的確證。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0:24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08:16
「標準」隨時變,那還叫「標準」嗎?

變不變不是你一說就定的。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0:26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08:20
俺不能確定主人是否「正確」,但俺能確定主人的「標準」在變,飄忽不定的「標準」就是沒有「標準」。 ...

不錯,有進步。

即使這一點你也沒有權利確定,因為主人有解釋權。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2 00:27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18
第一句不同意,第二句同意。故意犯罪是沒有得救的確證。

你不同意有什麼用呢?聖經自己寫著呢:

5: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5:2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5:3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什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5:4或是有人嘴裡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什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5: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5: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5:7他的力量若不夠獻一隻羊羔,就要因所犯的罪,把兩隻斑鳩或是兩隻雛鴿帶到耶和華面前為贖愆祭,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5:8把這些帶到祭司那裡,祭司就要先把那贖罪祭獻上,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只是不可把鳥撕斷,
5:9也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這是贖罪祭。

這裡講得非常清楚,那就是犯罪的人當時不知道(也就是無意中犯的),後來知道了,就要贖罪。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2 00:31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26
不錯,有進步。

即使這一點你也沒有權利確定,因為主人有解釋權。

那叫胡攪蠻纏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2 00:33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24
變不變不是你一說就定的。

「永遠」,「無論」和「例外」如何共存?你如果能定,你來解釋吧。 你拿出讓大家信服的解釋啊,如何無論還能有例外?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0:43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27
你不同意有什麼用呢?聖經自己寫著呢:

5:1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或作若有人聽見叫人發誓的聲音),他 ...

建議你看看新約的關於耶穌的贖罪祭的經文。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0:45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31
那叫胡攪蠻纏

這是理解主人的基礎。你如果不想知道另當別論。

你應該知道為什麼聖經被稱為「約」吧。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0:52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33
「永遠」,「無論」和「例外」如何共存?你如果能定,你來解釋吧。 你拿出讓大家信服的解釋啊,如何無 ...

「漸進啟示」早就給你過解釋,可惜你充耳不聞。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2 00:55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45
這是理解主人的基礎。你如果不想知道另當別論。

你應該知道為什麼聖經被稱為「約」吧。

沒錯,耶和華和以色列人立的「永遠」的約。絕無半道重新「解釋」一說。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2 00:58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52
「漸進啟示」早就給你過解釋,可惜你充耳不聞。

你給俺「解釋」啊,俺在這洗耳恭聽呢,「無論」怎麼和「例外」共存?你給俺漸進的啟示一下啊。 這麼重要的福音,俺可一直在等你漸進呢。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2 00:59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43
建議你看看新約的關於耶穌的贖罪祭的經文。

你拿出來啊。拿原文,別凈拿你的「神學」。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1:05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55
沒錯,耶和華和以色列人立的「永遠」的約。絕無半道重新「解釋」一說。

因為你既不信也不看新約。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1:06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58
你給俺「解釋」啊,俺在這洗耳恭聽呢,「無論」怎麼和「例外」共存?你給俺漸進的啟示一下啊。 這麼重 ...

慢慢來吧,你如果不是拒絕的態度,這裡的弟兄姊妹都在每天給你解釋。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2 01:10
·八戒· 發表於 2011-2-11 11:59
你拿出來啊。拿原文,別凈拿你的「神學」。

真夠懶的。自己看吧,有什麼問題看完后提出討論。

羅 8:3 律 法 既 因 肉 體 軟 弱 , 有 所 不 能 行 的 , 神 就 差 遣 自 己 的 兒 子 , 成 為 罪 身 的 形 狀 , 作 了 贖 罪 祭 , 在 肉 體 中 定 了 罪 案 ,  
來 5:1 凡 從 人 間 挑 選 的 大 祭 司 , 是 奉 派 替 人 辦 理 屬 神 的 事 , 為 要 獻 上 禮 物 , 和 贖 罪 祭 。 ( 或 作 要 為 罪 獻 上 禮 物 和 祭 物 )  
來 5:3 故 此 他 理 當 為 百 姓 和 自 己 獻 祭 贖 罪 。  
來 10:6 燔 祭 和 贖 罪 祭 是 你 不 喜 歡 的 。  
來 10:8 以 上 說 , 祭 物 和 禮 物 , 燔 祭 和 贖 罪 祭 , 是 你 不 願 意 的 , 也 是 你 不 喜 歡 的 , ( 這 都 是 按 著 律 法 獻 的 ) 。  
來 10:12 但 基 督 獻 了 一 次 永 遠 的 贖 罪 祭 , 就 在 神 的 右 邊 坐 下 了 。  
來 10:26 因 為 我 們 得 知 真 道 以 后 , 若 故 意 犯 罪 , 贖 罪 的 祭 就 再 沒 有 了 。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2 01:14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1:06
慢慢來吧,你如果不是拒絕的態度,這裡的弟兄姊妹都在每天給你解釋。

俺就想聽你給俺「漸進」一番,你別躲啊,給俺解釋一下「無論」怎麼才能有「例外」?
作者: ·八戒·    時間: 2011-2-12 01:18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1:10
真夠懶的。自己看吧,有什麼問題看完后提出討論。

羅 8:3 律 法 既 因 肉 體 軟 弱 , 有 所 不 能 行 ...

這經文哪裡表明了「贖罪祭」不是針對誤犯的小過失而設的呢?你引用經文總得證明你的論點啊。你說你不同意人家第一句,那你就要拿出證據證明你為什麼不同意。可你引的這段怎麼證明你呢?
作者: Dhammapala    時間: 2011-2-12 10:37
本帖最後由 Dhammapala 於 2011-2-12 10:51 編輯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18
第一句不同意,第二句同意。故意犯罪是沒有得救的確證。


那是耶和華的律法,白紙黑字寫在利未記、民數記裡,你不同意又能咋地?如果贖罪祭能適用於所有的犯罪,那就天下大亂了。你糊塗,猶太人可不糊塗。大衛姦佔人妻,又謀殺其夫,只有乖乖受懲罰、受報應,獻什麼祭也沒有用。

由於贖罪祭原本只是用來懺悔諸如撒謊、亂發誓、摸了髒東西這類日常生活中的小過失(利未記4、5章、民數記15:26-27),而不是用來滅罪,因此大衛犯了罪之後,才會說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你的律法在我心裡(詩篇40:6-8)。可笑的是,希伯來書的作者竟然斷章取義,說是因為用動物獻祭不能真正除罪,要耶穌一次獻上才有效(希伯來書10:1-10)。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12 14:33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18
第一句不同意,第二句同意。故意犯罪是沒有得救的確證。

如果經常地無意犯罪呢?有沒有救?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12 14:35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2 00:17
什麼時候擺正真信心和好行為的關係那一天。不過那是聖靈指引,不是我的教誨。我的責任是不怕貝兄煩,反覆 ...

鞭策我一下?很搞笑的。我是為了提高你基本的邏輯思維能力才如此苦口婆心。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4 11:11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12 01:35
鞭策我一下?很搞笑的。我是為了提高你基本的邏輯思維能力才如此苦口婆心。

繼續努力。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4 11:13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12 01:33
如果經常地無意犯罪呢?有沒有救?

這是每個人的現狀。不信你找出任意一個人和聖經的要求比比,看看和耶穌差得多遠就清楚了。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4 11:21
本帖最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1-2-13 22:22 編輯
Dhammapala 發表於 2011-2-11 21:37
那是耶和華的律法,白紙黑字寫在利未記、民數記裡,你不同意又能咋地?如果贖罪祭能適用於所有的犯罪, ...


這是警告之前的老賬,就不追究你對新約的錯誤立場了。

關於贖罪祭,我們可以繼續討論。但是總的來說,罪的工價是死,犯了一條就是犯了諸條,而舊約的贖罪祭,是神的憐憫的一部分,也是暫時地延緩了死刑的執行,因此不能起到靈魂救贖的作用。只有耶穌的贖罪,才付清了所有贖價,給人徹底的救贖。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14 11:36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4 11:13
這是每個人的現狀。不信你找出任意一個人和聖經的要求比比,看看和耶穌差得多遠就清楚了。

荀子有言:「口言善,身行惡,國妖也。


作者: 追求永生    時間: 2011-2-14 12:03
青貝殼 發表於 2011-2-13 22:36
荀子有言:「口言善,身行惡,國妖也。

荀子說的不錯。

聖經說的更嚴謹和明確。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1-2-14 16:26
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1-2-14 12:03
荀子說的不錯。

聖經說的更嚴謹和明確。

你說得對!

羅馬書
6:15這卻怎麽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麽。斷乎不可。
7:15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這就是荀子所說的:「口言善,身行惡,」  
作者: Dhammapala    時間: 2011-2-14 17:26
保羅說可以讓肉體順服罪的律,耶穌卻說要把犯罪的肢體砍掉。這根本就是兩種相反的教義。
作者: Dhammapala    時間: 2011-2-14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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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生兄,我建議你靜下心來,好好將利未記、民數記有關贖罪祭的規定仔細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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