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王琳:「代表向選民述職」本不該成為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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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nxin
時間:
2011-1-19 20:48
標題:
王琳:「代表向選民述職」本不該成為新聞
2010年10月26日07:35東方網
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再次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在初審稿的基礎上增加一款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各種形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代表由選民選舉,這在法治意涵上,表示「權從選民來,應為選民事」。這代表之權,在「代表法」里有明確的規定,比如審議權、投票權、詢問權、質詢權、罷免權、選舉權等等。代錶行使「代表權」,不能憑個人主觀好惡為之,而應依民意行事。選民要知道「代表」是代表了民意,還是代表了私意,這就需要有一套制度來保障選民的監督權。從代表與選民的關係來說,代表向選民報告並述職,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了。
然而實踐中卻遠非如此。依多數民眾的生活體驗,都有共同的感覺,那就是代表通常離選民很遙遠。這些年來,所謂代表直面選民述職的那點事,也只是偶爾才能在媒體上讀到。而且還往往被解讀為,是某些地方人大在進行民主創新和制度實驗。
代表述職當然不是什麼創新。依「代表法」第4條的規定,「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又依第5條的規定,「代表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代表去參加人大會議,總得先聽取和收集一下選民的意見,不然,怎麼知道多數民意對國家事務的看法呢?代表參加完人大會議歸來,總得向選民報告一下你都提了哪些議案、投了哪些票,不然,選民怎麼知道你是不是真的代表了民意呢?
「保持密切聯繫」、「受選民監督」不應是兩句空話,它得有具體的制度支撐。向選民述職,既能密切群眾,又可方便選民監督,是民主的當然之選。「代表法」修正案若能具體規定述職制,不失為一個進步。
然而,初審稿中的「以各種形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又難免不讓人心懷忐忑:「各種形式」究竟是何種形式?它會不會像「保持密切聯繫」一樣,成為又一句大而空的廢話?打消公眾這一疑慮的辦法,就是細化「各種形式」。比如,直接規定「代表應當以面對面的形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代表向選民述職一年不得少於六次,原則上應兩個月述職一次。代表所在單位應該為代表向選民述職無條件提供時間上便利」。
除了具體規定述職形式和程序之外,同樣關鍵的,還應細化代表拒不向選民述職的法律責任。應讓那些拒不接受選民監督,拒不向選民述職,也不與選民「保持密切聯繫」的「假民意代表」,及時脫掉「代表」的帽子。只有疏通了代表的出口,才能減少那些尸位素餐的「花瓶代表」的數量。
與之相聯繫的另一個話題,是如何在代表的入口,保證人大代表真正具有代表性。現實中,一些代表候選人只知有「提名人」,而不知有「選民」,導致候選人只是對「提名人」負責。這些也大大打擊了選民的選舉熱情。選舉之前不「密切聯繫選民」,又怎能指望那些當選了的「代表」,在履職過程中能自覺向選民述職!
「人大代表」有著神聖的光環,但他首先應接通地氣。代表「密切聯繫群眾」,不僅應在選舉之前,也應在履職之中,同樣應在履職之後。這裡的「密切聯繫」一語,不獨需要代表述職制度,還需要規範選舉制度和代表履職制度來保障。希望修正後的「選舉法」能夠給選民們交上一份較滿意的答卷。
作者:
laodai
時間:
2011-1-19 21:34
中國的選舉制度和選舉程序、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等的確存在著許多不完備的地方,特別是人大代表對政府的質詢和監督工作在各地差別很大,但每屆都有進步。
但總有些人口口聲聲「獨裁」「人民沒有選舉權」,文章里大量出現的「代表」「選民」不知道是不是讓這些人有些「知恥之心」!
作者:
想不出名a
時間:
2011-1-19 22:50
這論壇里的高級會員,好象都缺心眼. 明顯有共黨的特點, 把別人看成白痴.看看樓上那位的評論,還沒我9歲的外甥有見地。發評論也給錢?
歡迎光臨 倍可親 (https://big5.back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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