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雙重國籍隨筆: 你的中國大陸國籍被「自動喪失」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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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lbpilvs
時間:
2010-12-19 02:07
標題:
雙重國籍隨筆: 你的中國大陸國籍被「自動喪失」了嗎?
本帖最後由 1lbpilvs 於 2010-12-19 02:11 編輯
<<雙重國籍隨筆: 你的中國大陸國籍被「自動喪失」了嗎?>>
好多大陸來的華人同胞,在加入美國或國籍后,就認為,自己的中國國籍沒了。
其實不然。
首先,來看一下在「凡是派」華國鋒同志擔任國家主席期間通過的<<國籍法>>怎麼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說,「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
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全文請讀: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843.htm
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國家法律;有可能它有錯誤和
缺點,但在新版本出來之前,對國家法律條文一定要認真閱讀理解準確,逐字逐段
逐句的理解,堅決服從;任何人包括海關,派出所的同志都不能隨心所欲或想當然
的加以解釋。
再讀一遍:「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
喪失中國國籍」。
顯而易見,「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要有兩個前提或條件:
1)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 ;
2) 「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
同時滿足這兩個前提或條件, 才「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不滿足這兩個前提或條件,
就不會「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對於1) 如果定居中國的中國公民,即使他「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
也不會「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他們還有中國國籍。這一點中國公安部早有宣示。
大家自己在網上查一下。
定居在中國還是定居在外國,是一個事實,很容易認定。
對於2),很不容易搞清楚,因為「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中的「自願」不是
一個客觀事實,而是一個個人的主觀意願。
「自願」兩字十分關鍵。「自願」不能隨意改成」不自願「,」不太自願」,「生
活所迫」,「不得不」「強迫」,「無奈」等等,等等。
例如,不能改成和加成這樣:「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被強迫或要挾加入
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如果這樣的話,這個世界變成強盜世
界了。
例如,也不能改成和加成這樣:「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不太自願加入或
取得外國國籍的而又不得不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也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太不
合理了吧?還要「自願」兩個字幹嗎!
「自願」當然不能從法律條款的理解中拿掉。
不能改成和加成這樣:「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經革命群眾檢舉揭發已有
外國國籍的,當地派出所便可取消其中國國籍,當場逮捕,押其出境」。這不是又
回到文化大革命的「火紅」年代了嗎?前一段時間,好像現在中國個別海關已經變
相的這樣幹了,但得到了中央一級部門的批評和制止。
曾聽到一位先生抱怨,中國護照到歐洲太麻煩,美國或加拿大護照到歐洲方便多了。
所以,還是加入美國或加拿大國籍算了。
如果中國護照到歐洲和持美國或加拿大護照到歐洲一樣方便,他會加入美國或加拿
大國籍嗎?
看起來,他是為了「方便」而「不得不」加入加入美國或加拿大國籍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他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件,所以,
他沒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又聽一位家有20歲上大學的孩子的母親說,孩子在美國大學,有些關鍵的化學物理
實驗室必須是美國籍或西方國家國籍的才能進。為了孩子的學業,只好讓孩子加入
美國籍放棄中國籍。
可伶天下父母心啊。不過,這位母親不必擔心,她的孩子並沒有「自動喪失中國國
籍」。難道不是嗎?
可以舉出更多例子。
在那篇著名的<< 領館小姐卡嚓一剪刀剪斷了海外華人哪根筋>>的文章中,人們可以
讀到華人同胞們加入外國國籍時的種種無奈。祖祖輩輩是中國國籍,突然要「自動
喪失中國國籍」, 有幾個會自覺自願啊!
既然大家都不是「自願」「加入外國國籍」,大家就根本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
籍」的條件,所以,大家並沒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紀人憂天了!大家的中國國籍還在!
(作者 Kiegaie)
作者:
人權是非
時間:
2010-12-19 10:21
中國人在國外加入外國籍,95%都是迫不得已的.80%都是看在錢的份上.
作者:
湖濱
時間:
2010-12-19 11:00
樓主真逗!你以為中國法律會由你這屁民隨意解釋么!
作者:
meistersinger
時間:
2010-12-19 11:43
念醫學的有一種病,就是看完書後,覺得自己有和書上講的一樣的病。哥們兒是讀法學書太多了。
作者:
隨意隨緣
時間:
2010-12-19 21:39
LZ, 你真是反應太快了,估計有點短路啊。想太多。
作者:
harddrive
時間:
2010-12-20 11:40
美國入籍宣誓
「我在這裡鄭重宣誓:完全放棄我對以前所屬的外國親王,君主,國家或主權之公民資格及忠誠。我將支持及護衛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和法律,對抗國內和國外一切敵人。我將真誠地效忠美國。當法律要求時,我願為保衛美國拿起武器;當法律要求時,我會為美國做非戰爭性之軍事服務;當法律要求時,我會在政府官員指揮下為國家做重要工作。我在此自願宣誓:絕無任何心智阻礙,借口或保留。請上帝幫我。」
能理解這句嗎?「完全放棄我對以前所屬的外國...之公民資格「
作者:
harddrive
時間:
2010-12-20 11:47
再看清楚一點:「我在此自願宣誓「,自願! 這是誓詞
作者:
三日入廚下
時間:
2010-12-20 12:26
非常同意3,4,5,6,7樓,樓主是想當然,中國政府有功夫聽你的嗎?
作者:
青貝殼
時間:
2010-12-22 15:36
我還以為樓主找到了中國法律的漏洞呢,原來是一廂情願地在那裡瞎想。
作者:
1lbpilvs
時間:
2010-12-23 08:41
回復
harddrive
6樓 的帖子
原話是抄的對的。
但這只是一段「文字」或「形式」而已。因此與「自願」無關。有點像文化大革命
中高喊「忠於毛主席」,獻「忠心「之類。你不喊,完蛋。
可讀一下這個連接,<<雙重國籍系列>> (它是由一位美國移民律師寫的)。http://www.
tigtag.com/community/immigration/4123_1_3.html
摘錄一段:
「 美國法律如何看雙重國籍?
美國憲法對所謂雙重國籍幾乎是完全沒有說明,所以說根本沒有不準有雙重國籍的
規定,事實上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七年的一項判例,在實際上確認了雙重國籍是美國
公民的權利。美國的歷史上,到四十幾年前,雖然沒有法律的強制規定,國務院在
實行上排斥雙重國籍,而使大多數的美國人或有意入籍的外籍人士,誤認為美國承
認雙重國籍。
一九三九年的柏金斯案例,一九五二年的曼都利案例,克瓦奇達案例都己經允許了
美國公民保持原有的國籍。最重要的雙重國籍判例,是一九六七年的迪若薩判例,
阿佛因判例,引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把把雙重國籍的者的權益解釋為美國憲去
的保證權益,成為一九八六年美國聯邦法規修正版的一部分,以往任何歧視雙重國
籍??法律條文,在最高法院的判例下等於無效,雖然在美國聯邦法規上仍然有條文,
國務院在法院的命令下,對於「禁止」雙重國籍的舊法己經不得引用。
在形式上,不能有雙重國籍仍然存在,例如最高法院沒有要求把外籍人士入籍宣誓
時,「放棄」原有國籍的宣誓詞取銷,在實際的行政運作上,國務院並不理會入籍
者保持雙重國籍的事實,因為大部分的國家反正不承認美國入籍時宣誓本國國籍的
美國入籍者。法律上允許雙重國籍,而在入籍宣誓時仍有放棄原有國籍的誓詞,這
種茅盾的現象,美國的自然公民問題不大,但是入籍公民可能會在某些情況下影響
到外國入籍美國的人士,如果國務院想找麻煩的話,會有些麻煩,法律上站的住腳,
打官司要花時間和金錢。
美國國務院出版的官方「美國國務院政策手冊」上稱,因為有產生糾葛不清的可能
性,美國國務院政策不「鼓勵」雙重國籍,但在個別的案例上「承認」雙重國籍的
存在。這種情況就像是美國華人父母對子女嫁娶外族裔人士並不鼓勵,但是子女跟
外族裔人士結了婚也只有承認的情況,非常相似。所以外籍人士要入籍之前,詢問
國務院的意見答案都會是不贊成,但是入了籍又保持原有國籍的話再跟國務院商量,
國務院也會說問題不大或沒有問題。
也許雙重國籍在法律上問題不大或沒有問題,但是持有雙重國籍者內心能夠取得平
沖嗎?不講法律的話,雙重國籍合乎道義嗎?要看個人對於雙重國家或者雙重效忠
的看法。實際上,美國土地上最高的釋憲機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上認為雙重
國籍符合美國聯邦憲法,國會修改的移民法案配合了最高法院的判決,而國務院目
前對雙重國籍也不再煩惱,美國雙重國籍的認可己是事實,是否合乎道義的問題似
乎也不該存在了。
」
Thanks.
作者:
1lbpilvs
時間:
2010-12-23 08:52
標題:
樓主希望看到有價值的反對意見。 謝謝。
本帖最後由 1lbpilvs 於 2010-12-23 09:47 編輯
樓主希望看到有價值的反對意見。 謝謝。
作者:
11nn93n9
時間:
2010-12-29 06:11
本帖最後由 11nn93n9 於 2010-12-29 06:13 編輯
中國法律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吧?這就是為什麼法律發布的同時也規定誰具有對該法律的解釋權。
大家都要爭中國和外國的雙重國籍。但是大家準備向中國上稅么?如果中國向海外具有雙重國籍的華人徵稅,很多人要罵娘的吧?
作者:
1lbpilvs
時間:
2011-1-3 09:21
一開始,隨便寫寫。
然後去讀有關的「論文」,官方的發言。驚奇的發現,」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中的「自願」, 都被有關的「論文」,官方的發言拿掉了。
人大也無解釋。
這問題大了。 一般讀者也許不會在意這點,
但,正在修改<<國籍法>>的法學家不是這樣。
作者:
1lbpilvs
時間:
2011-1-7 09:54
解答網友的疑問,專寫一文:
<<雙重國籍討論:國籍法第九條承認雙重國籍和第三條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矛盾>>,
作為<<雙重國籍隨筆: 你的中國大陸國籍被「自動喪失」了嗎?>>續篇。
請提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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