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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爾文主義改革宗浸信會(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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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理不倦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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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4 14: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讓我們在這裡停一下進一步考慮這:
      6.   兩個可選擇的方法。希望這樣的學習將會幫助我們明白我們今天仍然必須努力解決問題。
         a.   關於獨立的協會方法,這是最終北方普遍贊成的方法,協會為了單獨一個原因或事項,比如國外宣教或國內宣教或是出版或是教育而成立。這樣就有為不同原因召開的不同會議,因為每一個協會都有自己的會議。[57] 而且,這類協會的會員身份並不是根據教會而來的,而是根據對那個協會是否足夠感興趣,並且願意奉獻錢財和參加會議的個人而定的。協會跟各個教會沒有正式的聯繫,儘管那些參加協會的人通常是地方教會的牧師和其他成員,那些在1826年三年一次的聯合會會議上採取了這種協會觀點的人顯然至少部分地是出於這樣一種關心。三年一次的總聯會已經變成了一種集中化的教派架構,這種機構將會侵犯地方教會的權威和獨立性。1826年,三年一次的總聯會再次肯定:

「由於某種程度上存在著擔心和懼怕,就是擔心將來某一天這個機構將會試圖干涉教會的獨立――所以,依照本總會以前的觀點,並且依照浸信會著名的早已確立的原則,此聯合總會不能對各教會的管理施加任何權威。」 [58]

有趣的是,南方浸禮派離開並且於1845年成立南方浸信會聯合會後不久,三年一次的聯合會憲章就有了進一步的改變,原來的聯合會有了一個新的名字「美國浸信會宣教協會」。根據麥克白所說:

成員是捐獻一定款項的個人,這些個人只代表他們自己,而不代表教會或是宣教協會的。可能差派了他們,並且在有些情況下為他們付了會費。一群終身的會員被稱為理事或董事,理事中更少的一群人是執行委員會的成員。[59]

麥克白總結說:

會員中沒有了教會的代表,為的是保護地方教會的自治,但實際上這也把教會從宣教工作中挪開了,而把宣教工作放在一個非教會的協會之內。這種方法是20世紀准教會組織的前奏。[60]

這樣以不侵犯地方教會自治權的名義,仍然委身於一起做宣教工作的北方浸信會出於實用的考慮,創立了准教會組織,讓他們來做教會的工作,最終是協會而不是各個教會委派宣教士,指導他們在哪裡工作,並且總體上督理他們的職責和工作。

有趣的是,北方浸信會的地方教會仍然堅持差派和資助他們自己的宣教士。[61] 然而,宣教聯合會敦促各教會不要委派他們自己的宣教士,而要通過聯合會做工。[62] 這真是令人憂慮的事情,並且它顯示出集中化的准教會的宣教差會傾向於完全取代和排除地方教會差派和督理宣教士的聖經模式。

         b.   統一的聯合會方法又怎麼樣呢?某種程度上顯然是現代主義南方浸信會的麥克白提供了以下描述;

聯合總會概念是建立在教會基礎上的。教會差派使者(當時所稱的代表)以及奉獻款項給一個核心性的團體,由這個團體來在地方教會以外計劃和實施基督教事工。聯合會通常覆蓋一個特定的地理區域,比如一個縣或是一個州。[63] 而且,聯合會可以主辦多種事工,唯一的限制就是它的異像和資源。同一個聯合會可以任命不同的理事會,分別做外國宣教、國內宣教、主日學書籍出版、基督教教育以及其它各種各樣的事工,奉獻款項顯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聯合會的計劃是以教會為基礎的,其代表來自於各個教會,在某種程度上是教會聯合起來一起做的工作。這個計劃強調一種很強的核心教派。實質上這是多個合作的教會一起做工的一個計劃。

堅持聯合會概念的人感到,它保存了教會的自治權,儘管它要求一定程度的集中化。總的來說,聯合會的方法要求更多的教派機制辦法。聯合會的方法更多地強調教派,而且它也產生出更大的教派可以強調。[64]

這種描述同當今南方浸信會聯合會的情況是一致的。然而,當南方浸信聯合會1845年成立的時候模式跟這並不太一樣。從一開始就有一種明確的統一化的方法來從事神國度方面的工作。但這些工作一經發起,就全都處在一個教派架構之下。但是,這種以教會為基礎的架構開始的時候並不那麼清楚,雖然南方浸信聯會的方法顯然從開始就比北方浸信會的國外宣教協會更傾向於朝著那個方向發展。

更具體地說,1845年採納的南方浸信會第一章程表明,個人和協會代表或是地方聯會或是州聯合會和地方教會的代表一樣可以是總聯會的成員。而且,會員資格嚴格依據財力上的奉獻而定。所以確定成員的方法一開始似乎同北方的國外宣教協會採取的方法就很不相同。另一方面,第一章程的第九條表明構成聯合會的是地方教會。

這種明顯的含糊其辭後來導致了嚴重問題,這些問題是隨著總稱為界標主義或里程碑主義的觀點的出現而產生的。這裡我們不去試圖詳細介紹這個19世紀後半葉南方浸禮派中間的論爭的發展情況。然而,應該看到,一些界標或里程碑觀點是不合乎聖經的,包括否認普世教會以及宣稱只有浸禮派教會才是基督的真教會。

另一方面,那些堅持里程碑觀點的人在他們的聯會會員只應該是各個教會的觀點上是正確的。實際上,最終南方浸信會聯合會通過更改它的章程而反應了這種關切,經過改變章程而規定只有同南方浸信聯會合作的教會使者才能夠呆在聯會裡面。這種合作仍然必須包括對南方浸信會聯合會錢財上的支持,儘管第一個使者被要求的數目不再明確具體了。[65]

那些持守里程碑觀點的人也有一個合理的擔心就是南方浸信聯會中人為的董事會實際上把基督分派給教會的任務攬了過去。T.P.克勞弗T.P. Crawford)是一名從中國回來的老宣教士,他起初是在南方浸信聯合會的宣教士名單上,後來他於1892年在一本題為《教會到前線去》的小書中指責南方浸信會聯合會各董事會操控和支配屬於地方教會的職能。這之後他被從那個名冊上除名。儘管他的措辭有些嚴厲和苛刻,儘管有一兩點他走了不符合聖經的極端,但是他說的有很多是值得認真考慮的。南方浸信會聯合會總會的各個理事會在很多方面仍然傾向於獨立運作,像准教會組織那樣,做著基督賜給教會做的工作。畢竟一開始總聯會只是三年才開一次會,現在是每年開一次,這就使得對各項事工的主要督理工作不可避免地在實際上落到了相應的董事會頭上。這一點到現在一直是真實的情況。

儘管有這些擔心和顧慮,仍然應該看到的是,今天南方浸信聯合會所採取的統一的聯會方法確實有一點值得稱道,那就是現在明確了它的會員,其會員只是那些合作的地方教會所派遣的使者,這樣就在某種程度上比較敞開地使地方教會參與它的工作了,而不是完全像北方浸信會獨立的協會方法所傾向的那樣,完全無視地方教會。督理聯合總會各項事工的理事會至少在理論上要對構成聯合總會的那些教會有某種程度的負責和交代,至少他們要由使者選舉,並且他們向聯合總會發布報告。而且,南方浸信聯合總會對1859年裡程碑的弟兄們所提出的抗議有所回應,因而差派和支持他們自己的宣教士,並且南方浸信聯合會的國外宣教理事會及其它理事會被吩咐要幫助在這些情況下提供支持性的款項開支。[66] 這裡看起來,南方的反應跟北方的反應有明顯的不同,現在讓我們接下來很快地看:

      7.   美國兩大浸信會派別接下來的發展。首先是:

         a.   讓我簡略總結一下在接下來的那些年間,北方浸信會之間的合作努力是如何展現的。南方浸信會1845年離開以後,北方浸信會的協會增長迅速,國內和海外宣教工作也急劇增加,然而隨著福音工作的增加也出現了一種對純正教義不重視的現象。同英格蘭所發生的情況類似,隨著19世紀的向前推進出現了一種明確的朝阿民念主義甚至更嚴重的朝著現代主義漂流的趨勢。我們已經追溯了北方浸信會中間的現代主要/基要主義論爭的詳細情況,這個論爭在1920年代達到了白熱化。

我們也已經簡略地觀察了早期曾經抵制南方浸信會所採取的統一聯合會方法的北方浸信會,最終至少在某種程度上朝著同一個方向發展。並於1907年成立了北方浸信總聯會(NBC)。不幸的是,現代主義者成功地以不動生色的方式對正在產生的教派機構實現了基本上的支配――這在不小的程度上是由於新的北方浸信聯合會沒有在成立的時候就採取任何教義標準或公認信條。

北方浸信會聯合會總會的成立包括把各種協會放到一個傘型組織下面,為的是在他們中間產生更大的效率和更好的合作。可悲的是,在北方浸信聯會總會成立很久以前,為了教育出版和宣教工作而成立的實際上是准教會性的各種協會是現代主義抬起它那醜惡之頭的通道。1920年代,在北方浸信聯會總會內部的衝突期間,基要派在解決國外宣教理事會中這種現代主義入侵的嘗試失敗后,情況就變得很明顯。那就是各種協會將會以他們自己想要的方式進行運作,極少有成員教會真正的指導和督理。

我們前面已經看到,大約在1932年和在大約1947年有比較大批的基要派浸信會人士從北方浸信聯合會中退出。第一次退出的一些浸信會人士成立了正規浸信會教會總聯合會(GARBC)――他們採納了一個略加修改的新罕布希爾公認信條作為他們的教義聲明,第二次退出的人中許多人成立了保守派浸信聯合會。有趣的是,這兩個群體都忠於教會聯合的原則,雖然他們試圖躲避使北方浸信聯合總會走下坡路的那些隱藏的危險。

由現代主義者支配的北方浸信聯合總會NBC(儘管其中有一些保守派留了下來)於1950年改名為美國浸信會總會,然後又在1972年改為美國浸信會教會。每次更名都伴隨著一種重新組織或改組,這種改組總體上朝著一種更為集中化的控制和支配趨勢發展,在這種趨勢下專業化的員工隊伍居於教派的領導地位而地方教會包括他們的牧師越來越被排除在外,無法參與。

          b.    讓我也簡略總結一下南方浸信會之間的合作性努力自那以來一直到現在是如何展現的。不難理解,內戰對南方浸信總會及其宣教事工有著極大的破壞作用,但是到20世紀開始的時候,它的福音工作增長的幅度很大。儘管南方浸信總會成立的時候沒有採納一個公認信條,並且後來阿民念主義有了越來越多的控制權,但是南方保守的傾向保護了它,使它免遭同現代主義的爭戰,這種爭戰在1920年代期間在北方浸信總會中達到了高潮。

有趣的是,北方浸禮派中的現代主義/基要主義衝突,促使南方浸信總會對新罕布施爾公認信條做了一些重要修改,然後實際上在1925年採用了它的修改本,作為自己的浸禮派信仰聲明。通過這樣做,南方浸禮派在某種程度上逆轉了他們作為一個總聯合會沒有採納一個公認信條的這種失敗,使他們能夠在嚴重錯誤和爭論一旦出現的時候有所準備。然而,儘管南方浸信總會早期儘力抵制現代主義。[67]

可是,到了1960和1970年代有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現代主義已經很穩當地進入了神學院和教派中的其它地方,這是怎麼發生的呢?讓我來提示其中的一些方式:

首先,當看到南方浸信總會在採納公認信條的過程中沒有要求成員教會或是他們的牧師進行簽名以表示同意。這個公認信條只不過是一種宣告,同意它的人也可以仍然是南方浸信總會的一部分,包括否認聖經正確無誤,(因而否認了聖經的權威)的那些現代主義者。

其次,隨著南方浸信總會的迅速增長,每日的運作越來越多地脫離了各教會使者實際的聚集和會議。南方浸信會人士麥克白寫道:

1849年在查爾斯墩開會的南方浸信總會的103名使者要是看到1985年在達拉斯登記的45,519名與會者會感到震驚的。

這些正在改變的模式反應了並且也許幫助造成了總會在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上的相應改變。南方浸信總會以三個總的董事會進入20世紀,而沒有常務委員會,也沒有常設的專門理事會,會長只是主持一下每年召開的會議,其它時間他的職份幾乎不存在。總會沒有總部,也沒有常設的負責人呆在總部,執行委員會在1917年以前也不存在,並且在1927年擴大以前也幾乎沒有什麼事可做。隨著總會人群的大量增加,評議性的會議幾乎無法舉行,於是總會逐漸形成了一種委員會或信託代理會的體制從事各個辦事處的實際工作。進入20世紀,總會辦事處大量增加。到寫本文為止,這些辦事處包括不下25個特別的組織直接控制屬於它的各個理事會以及理事會所僱用的專業領導人員。最高的支配權牢牢掌握在總會手裡,這些支配權包括選舉理事會、分配資金和對方針策略的認可。[68]

隨著南方浸信總會的擴大,仍然只有20%的成員教會在總會大會上有代表出席,總會的成員教會實際上日益變得無法對總會的事工進行有效的督理。這樣,很多嚴重的教義上的錯誤就可能悄悄溜進這個龐大的教派架構內,而地方教會基本上是不知情的。

向現代主義漂流的第三個和最重要的原因是,自從南方浸信總會開始以來,隨著時間的流逝,幾十年以後屬靈上有了明顯的衰退,其中的一個跡象就是在教會懲戒的使用方面的嚴重下降。[69]可悲的是,這種下降通常意味著沒有忠心地處理那些生活不敬虔或是堅持嚴重教義錯誤的人,而允許他們繼續作為聲譽良好遵守規矩的成員。南方浸信會的各教會的成員名單上常常充斥著很多跟地方教會沒有多少關係或根本沒有關係的人,以及許多從生活和信條上來看都表明他們多半是屬靈的山羊而不是綿羊的人。這種屬靈上的滑跌為教義上的異端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隨著異端被容忍,這種滑跌又更加惡化了。

但是,從更近期來看南方浸信總會的教派機構已經被神學上的保守派接管過來,這些保守派正在逐漸把現代主義從它的教派機構和神學院中排出去,而恢復正確的教義。除了神主權恩慈地使這一切發生以外,具體說來有哪些原因促成了這一點呢?

原因之一就是,這個教派內的各教會總的來說比那些滲透進來的現代主義者顯然保守得多,這是很重要的。並且記住,總會確實由各個教會的使者構成的。

第二,更為密切相關的是,保守派通過計劃和合作,成功地取得了對廣大的教派機構的支配,這是通過一個神以祂的護理之工留給他們的途徑取得的。麥克白這樣描述這個途徑:

南方浸信總會會長,這個職份是一個關鍵性的職份,因為會長任命各個委員會,各個委員會又指定那些提名南方浸信總會理事會和各種機構的小組名單。這樣堅持聖經無謬誤的一派通過以南方浸信總會會長為目標,自1979年以來得以選舉其中的一個會長。[70]

換句話說,保守派得以使用教派機構來達到自己的目的,逐漸作出改變。

第三,在少數南方浸信聯會的教會和牧師中間,合乎聖經的加爾文主義有所復興。比起南方浸信總會所採用的更為一般的浸信會信仰和信息宣言來說,他們更為認真地持守神話語的教導。這種復興反應在南方浸信總會內部的奠基者運動和致力於依照聖經改革地方教會上,它無疑產生了一些重要的積極作用。

南方浸信聯會總會內部在阻止異端方面的進步是非常鼓舞人心的,實際上從教會歷史上正常發生的情況看來是令人驚嘆的。然而,我認為前景仍然令人憂慮,除非在南方浸信聯會總會的各地方教會內有重大的和更為廣泛的復興和改革,否則將仍然有機會之門為將來最終在教義上走下坡路和滑跌敞開方便之門。這是因為上面所概括的那些起初導致滑跌的原因。沒有要求成員教會簽署一個嚴謹認真合乎聖經的教義信仰告白,成員教會對教派的事工缺少有效的督理,許多成員地方教會沒有持守純粹和正統的成員身份。這些問題今天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然而,主當然能夠靠著祂的靈在未來的日子裡在南方浸信總會內部施行更大的復興和改革工作,願祂喜悅這樣做。我們當然應當熱切地禱告,求祂這樣做。並且為祂已經做成的把一切頌讚和榮耀歸給祂。

以上我試圖概略地描述了美國浸信會之間更為廣泛的聯合的歷史發展情況,現在讓我藉著考慮幾點最後的應用來儘快結束這部分的學習:

       8.    同我們所看到的有關美國浸禮派聯合和聯合會所總結出的最後結論

          a.    首先,我們得到提醒,必須小心,不要僅僅因為隨著時間的流逝在很多情況下最終發生在教會聯合會上的事情而一般化地,不加區分地反對聯合會

比如說,如果我們試圖主張說,一個龐大的全國性的集中化教派組織是滑入教義錯謬和異端的一個關鍵性原因,那麼我們就碰到了北方浸信會,他們在形成一個全國性的總會之前,就已經在教義和屬靈上走下坡路了。而且正是擁有龐大而又不合乎聖經架構的教派機構的南方浸信會今天在真正從幾乎背道的狀態中恢復過來,每一個例子中的問題通常都是複雜的,我們必須小心不要匆忙而又錯誤地對他們進行籠統地概括。

而且,教會聯合聯絡特別是更為地方性或地區性地聯合會,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一直對主忠心,並且是遵行我們的主的旨意使地方教會真正彼此聯絡共同合作的一種很有益的方式。

當然,當屬靈和教義上的衰敗已經出現的時候,教會聯合可能會在某些方面助長了這種滑跌,但是根本不能把教會聯合當作這種滑跌的唯一原因,甚至不能把它當作主要原因。主要的問題在於,構成聯合會的地方教會以及那些地方教會的成員。此外:

          b.    我們更加清楚地看到,必須首先開誠布公地解決幾個重要問題,以便有助於保證教會聯合會確實是尊榮基督和有益處的,而不是變得與基督的旨意相反和有害的。首先的問題是:

               (1) 從一開始就要為這樣的聯合會聯合的目的以及聯合的職能有一個周密詳細精心思考過的聖經依據。像阿賓頓和費城聯合會等一些最有成效,最持久忠心的聯合會,從一開始就為聯合打下了合乎聖經的基礎。所以,他們能取得那樣的成效決不是偶然的,他們從一開始就努力尊崇聖經,這幫助他們,使他們隨著時間的推移不至於偏離聖經和超出聖經許可的範圍。因為說到底,如果你連頭都沒有開好的話,要繼續做好或是完成得好,幾乎是不可能的。此外:

               (2) 在成員教會之間足夠廣泛的教義和實踐的合一。很重要的一點是聯合會清楚地宣告他們相信什麼,實踐什麼,這通常是通過採納一個更為全面和合乎聖經的公認信條。比如1689年倫敦浸信會公認信條就是這樣的一種信條。

更重要的是,某一個特定聯合會中的地方教會成員資格應當以他們簽署所採納的教義聲明為條件,任何教會如果不作為一個教會謔抵噬先賢?歉鏨?鰨?筒揮Ω帽輝市砑尤耄??皇侵蛔魑?歉黿袒岬哪潦?虼?廊死辭┦鵡歉鏨?鰲D切┰詒冉現卮蟮奈侍饃掀?肽歉黿桃逕?骱褪導?慕袒幔?綣???鴇富姑揮脅??τ械幕詬墓?泳陀Ω鎂】煒???匣帷R?朧夠?降萌僖?溝k的國度得以拓展,保持地方教會的純潔性是至關重要的。同樣至關重要的是,為了這同樣的原因教會聯合會的純潔性也必須得到維持。

               (3) 還有一個問題是,認真保護構成聯合會的各個地方教會的權威和自治,不容許一個教派組織凌駕於地方教會之上,僭越他們的權威和自治。通過一個認真起草的章程,這樣的保護就可以實施了。在這方面一個特別值得關心的問題是,聯合會內一個常務委員會或理事會的建立,用來管理自己的財政預算,員工和設施等等。這在我看來是為一個不合乎聖經的怪誕組織的潛在發展開闢了道路。應該格外小心,務必保證教會的聯合會聯盟或團契保持它自己本來的面目,就是一些教會的聯合聯盟或團契,而不要設立一個教派性的結構讓它來篡奪和侵佔基督地方教會的許多權力,這種權力是基督單單賜給地方教會的,和有助於保護地方教會的。

一個可行辦法是採納英國阿賓頓聯合會的做法,那就是聯合會的所有決定必須得到這個聯合會所有成員教會的認可。

               (4) 另一個問題是,明智謹慎地限制聯合會的地理或者至少是數量範圍。我們已經看到,一個較小的地區性的更為局部性的聯合會對於保持長久的安全益處和真正的團契及相交,比起一個大得多的更為國家性甚至是國際性的教會聯合會來說,更勝一籌。看來更為明智的做法是把我們絕大多數的聯合和相交的努力集中在這種小型的更為地區性的範圍內,而把國家範圍內(如果有國家範圍內的話)聯合在目的和職能上加以限制。

也許全國性的聯合會應當聚集得不那麼頻繁(兩三年一次吧?)並且限制它的中心活動,只處理一些更為重大的教義上和實踐上的問題和爭論,或是處理那些要求更大範圍合作的問題,對衝突作出決議。

               (5) 另一個問題是,聯合會開會的時候,地方教會派代表的問題。這裡有兩點值得關心的事情應當提到:

                  (a)    首先,地方教會應該派出更多的平信徒代表人員,而不只是受供養的教牧人員。否則,就會有一種令人不喜歡的教權主義逐漸發展起來,潛在的結果就是聯合會各教會的成員將會被蒙在鼓裡,不知道聯合會內所發生的一切。所以,所派的使者或代表應該包括一些不受供養的教會成員。

                  (b)    緊密相關的,就全國性的聯合會來說,重要的是,這種聯合會不要由更為地區性的聯合會所派的代表,或是其它超越地方教會的類似單位構成,而應當是聯合會中所有地方教會都能夠直接差派使者,並且這些使者能夠積極督理全國性聯合會的活動。(南方浸信總會就做到了這一點,並且這也有助於他們恢復)。不然的話,就像北方浸信會今天那樣,地方教會將在很大程度上被從全國性的聯合會的事務中切斷,而這種全國性的聯合會說到底應該是所有教會的聯合。

               (6) 最後一個問題是,在執行基督賜給教會的更為廣泛的國度任務中的合作問題。浸信會各教會常常特別感到需要合作的那些國度性的使命,從以往到現在,包括了國外和國內的宣教工作,牧師的神學教育以及出版工作。

                  (a)  首先有幾個問題是我們必須儘力解決的:

                      (i) 聖經是否要求在更為廣泛的國度任務方面地方教會之間進行合作?至少在兩件事上使徒的榜樣似乎要求這一點。在保羅的宣教工作中,除了差派他的安提阿教會以外,其它教會也幫助他(羅馬書15:24;林后11:9;腓立比書4:15-16等)。另外,至少在馬其頓的各個教會中有合作,一起挑選一個人跟保羅旅行,把捐項帶到耶路撒冷(林后8:18-19)。[71] 這把我們帶到了第二問題上來:

                      (ii)    合作應該到什麼程度?首先,聖經是否要求(甚至是規定)所有這類工作都應當協同工作並且從一個全國性的教派加以督理,以便取得更大的效率,並且避免重複?而且,採取這種方法是否明智?

我看不到這種集中化的方法有任何清楚的聖經依據。就保羅的宣教工作來說,是其它有著天然聯繫的教會自願幫助一項由一個差傳教會所開始的事工。

而且,馬其頓、亞該亞和加拉太眾教會自願合作,籌集給耶路撒冷的捐款。這是在比較小的地區性的幾組教會內進行的,而不是那個時代羅馬帝國境內所有基督的地方教會都被一個委員會和董事會性的教派機構聯繫起來,督理基督賜給他們做的事工。

的確,使徒保羅非常活躍地鼓勵那些區域性的幾組教會籌集捐款,他甚至跟他們還一起努力,而且命令他們這樣做(林前16:1)。但是,我們決不要忘記他是一位特別的使徒(大寫的使徒),他對他那個時代所有的教會都有權柄。由於聖經表明這樣的使徒對教會具有根基性的作用(弗2:20),並且他們今天已經不是普世教會活著的負責人了,我們今天必須小心謹慎地避免設立替代性的組織機構,讓他們起著使徒的作用,對各教會或是基督賜給他們的事工擁有那種普世性的活著的地上人類權威。

而且,久而久之發展起來的龐大的集中化的教派機構,也就是今天的南方浸信聯合總會產生了。採取這樣一種集中化的方法是否明智的問題,儘管目前正在考慮採納它的一批教會在規模上小得多,並且在他們的合作工作上真誠熱切地尋求遵行神話語的原則。還有一個問題是:

                      (iii)    對合作進行的範圍更廣的國度性工作應該有什麼樣的督理和指導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在很多方面看來是一個更為實際的問題,要依據所從事的工作而定。有些工作可能更為直接,容易界定,而且是臨時性的――比如把捐款送到耶路撒冷。唯一的要求就是被選派送捐款的人回來的時候給委派他的各教會彙報一下。其它國度性的任務可能會涉及到廣泛得多並且是長期的督理。持續不斷的宣教工作看來就需要這后一種層次的督理,特別是在對普世教會有管理權的受神默示的特別使徒已經不存在的時代更是如此。

這種對宣教士的督理和指導的需要從一開始就被三年一次的聯會清楚認識到,並且進行了提供。1814年採納的起初的章程規定總會任命一個委員會為的是在上述總會休會期間迅速有效的處理必要事務。[72] 這個委員會的部分職責在第4款中做了如下的必要描述:

本委員會的職責是,錄用宣教士,並在必要時採取措施提高他們的資格,選定他們的宣教工廠,確定他們的工資,監督他們的行為,在他們的服事被否決的時候解僱他們……[73]

在1814年召開的三年一次的聯合總會的第一次會議記錄中甚至有這樣的陳述:

決議,將正在印度的亞多尼蘭·查德森牧師定為宣教士,並且在本委員會的負責和指導之下;要毫不遲延地將此事通知他本人……[74]

儘管有這樣的陳述,但看來起初在具體實踐上美國派出的第一批浸信會宣教士,亞多尼蘭·查德森等從國內得到錢和禱告的支持,有時也得到一些建議。但是,他們在宣教工場工作期間在很大程度上要自行作出有關他們工作的決定。對早期宣教士的這種督理方法也可以在三年一次的總聯會的第一次會議記錄中看到:

決議,我們的弟兄查德森目前被請求根據自己的判斷,確定那些最有希望的地方作為他虔誠工作的工場,並且在方便的情況下儘早通知本委員會,他對將來永久性工作站點的看法。[75]

但是,據麥克白說:

1841年這個協會在它的報告中包括了「論委員會同它的宣教士之間關係」,該部分肯定「當一個弟兄被接受的時候,委員會的職責是為他指定宣教工作站,並且對他的職責和工作進行一般性的指導……最後國內的指導在很大程度上佔了優勢或者說盛行起來。」 [76]

這又導致另一個問題:

                      (iv)    誰應該對合作進行的更為廣泛的國度使命作出必要的督理和指導呢?根據像使徒行傳14:26-28以及哥林多后書8:19這樣的經文的自然推導,看來實際派遣宣教士或是在福音事工中合作的各地方教會應當集中必要的督理和指導,而不是某個教派委員會脫離或是凌駕於地方教會之上來運作,以至於沒有來自於地方教會的重要而又實際的督理和指導。

                  (b)    這又使我總結出對以上所提出的,在執行更廣泛的國度任務時進行合作的問題和令人關心的事務的一個可能性結論的三個要素,同時我要直接地說――我不承認自己對我所提出的問題擁有所有的答案:

                      (i) 首先,看來最明智的做法是在執行更廣泛的國度性任務的時候,應該在更小更為地方性的區域性的層次內進行各地方教會的更為直接的合作,而不是更為正式地從更廣大,地理上更為廣泛的全國範圍內進行合作。[77] 這是因為對於所參與的地方教會來說,在一個更大更廣泛的聯合下真正提供共同的必要督理,要困難得多,也更為不實際得多。特別是,如果主施行祝福,成員教會的數量和國度性的工作大大增加時就更是如此。哥林多后書8:19中的例子看來最適合更為地方層次的教會之間進行合作,因為這是一個更為地方性的一組教會,挑選一個人隨同捐款一起到耶路撒冷去,並且也要記住起初的美國費城聯合會隨著教會數量的大量增加,一次又一次自然分出了新的聯合會。這樣,就使得每一個聯合會的教會數目更好管理,並在這過程中提高各成員教會之間地理上的靠近程度。

這種方法避免了地區性的聯合會為了正在進行的更廣泛的國度性工作,而不進行彼此應有的廣泛頻繁的溝通。這種方法也使地方教會或是參與一項特定國度性工作的聯合會以外的其它區域的聯合會避免不必要的工作上的重複。它也不應該使他們在另一個特定的地方教會或區域性的聯合所從事的更為廣泛的工作方面作出合理而又實際的幫助,那也應該加以鼓勵。

實際上,建議的這個解決辦法甚至不一定使一個全國性的聯合會,不去鼓勵他所有的成員教會去幫助一個特定的地方教會或區域性的聯合會所從事的工作。只要那項工作沒有得到更為廣泛的全國層面的協作和督理。

                      (ii)    第二,在任務更為臨時性或是非常清楚明確的某些情況下,也許地區性的聯合教會可以通過定期的會議(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來提供足夠的共同督理和負責。會議上可以給出報告,並通過投票提供指導。林后8:19中的情況既是非常特定又是一個臨時性的一種委派,這種委派就屬於這種情況。

                      (iii)    但是,在地區性的聯合會作為一群聚集的教會代表不能提供足夠的繼續不斷的督理,特別是在宣教和神學教義方面――在我看來應當小心避免建立常務理事會或委員會來督理這樣的工作。一般看來幾乎無法避免使這樣的理事會或委員會實際上最終成為準教會的實體,去督理和實施基督要求地方教會所從事的任務。

那麼在需要更為持續的指導和督理的地方應當怎麼辦呢?在我看來最為明智和最合乎聖經的做法是,讓這樣的工作處在特定地方教會的直接督理之下。(例如安提阿作為差派教會,他所差派的宣教士就要對他進行彙報)同一地區聯合會的姊妹教會用人力和財力進行幫助,並且給出建議和忠告。每一個督理的地方教會有責任定期向合作的各教會就正在從事的工作以及所收到的用來支持這些工作的資源所使用情況作出彙報。

願主在未來的日子裡繼續賜給我們關於這些以及其它相關事務的智慧和亮光。

到了這裡我們對美國浸信會中更為廣泛的聯合的發展情況的有點冗長的學習就結束了。我們看到當這個過程開始的時候美國絕大多數的浸禮派是加爾文主義的特別浸禮派。然而,到南方浸禮派同他們北方的浸禮派弟兄分開的時候情況就開始改變了,這把我們帶到下一個要考慮的方面來:

    E.  美國特別浸禮派最終的衰落

       1.    學習這個題目的時候,重要的是首先認識到,從加爾文主義特別浸禮派佔主導地位的狀況以及總的逐漸衰落的性質。我們已經看到,在後來成為美國的這個國家中,第一個清楚可辨的浸信會聯合會以及在早期美國浸信會歷史上最有影響的聯合會是費城聯合會。這個聯合會建立於1707年,從一開始就小心謹慎地持守1689年倫敦浸信會公認信條,在1742年重印作為費城公認信條的時候只有很少一些補充。

顯然費城聯合會這個改革宗的信仰立場持續了很多年。最晚到1851年我們從這個聯合會的較早的一次印刷的會議記錄前言中看到了下面的陳述:

本聯合會在所存在的每一個階段都堅定地持守了聖經教義的最純正形式,在任何時期都沒有吸收任何否認或是隱瞞恩典教義的教會。同所有浸禮派一樣,新約聖經一直是它信仰和實踐唯一的準則。為了讓世人知道我們如何理解神所默示的這些書卷中聖靈的教導,本聯合會於1742年出版了它的信仰和紀律宣言……該宣言是1689年在倫敦開會的牧師和弟兄們發表的……在整個美國它一般被看作是浸禮派中正統信仰的標準。[78]

這是該協會建立144年以後所寫出來的,這表明他們在很長一段時間都忠心地持守了神的話語。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1-04 14:36:4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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