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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爾文主義改革宗浸信會
我們為什麼要討論這個題目,並且還將花很多時間來看基督教會中這樣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小的派別呢?一個主要原因是因為這個材料的作者是一個加爾文主義,或改革宗浸信會的人。這並不是因為對某一個特定教派的傳統忠誠。我從小在一個獨立的聖經教會長大,這一間教會不屬於任何派別,只是在洗禮和地方教會治理上是浸信會的,而且我從小在其中長大的那家教會在教義上主要是阿民念派的,而不是加爾文派的或改革宗的。我今天之所以是一個加爾文主義或改革宗浸信會的基督徒,因為從神的話語中我確信,這一派基督徒的信念最緊密地遵循了聖經的教導。所以這派基督徒的歷史讓我特別感興趣和關注。
我知道學習這個教會史材料的人,可能不一定會用加爾文主義或改革宗浸信會這個名稱來稱呼自己,但是我有理由相信你們大多數開始學習這份材料的人要麼總的認同這一派信徒的信念,要麼至少依照神的話語有興趣更進一步地學習他們的信念。所以這一派基督徒的歷史也應該是你們特別感興趣的――特別是因為這樣的學習將會使我們更加集中地來考察某些主要問題。
「改革宗浸信會」這個名稱顯然只是從20世紀50年代或60年代早期才開始用來指加爾文主義浸信會的。但是,現今改革宗浸信會所堅持的信條一直可以追溯到17世紀――《1689年倫敦浸信會公認信條》。我們在前面的學習中已經看到,這個信條是由一些被稱為特別浸信會的加爾文主義浸信會人士撰寫的,這些特別浸信會是現今改革宗浸信會的屬靈和神學先祖。
當然,在這些早期浸信會和改革宗浸信會之間顯然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這種從過去而來的傳承要求我們這些有相同的加爾文主義和改革宗浸信會信念的人認真地對待這種屬靈的遺產,因為這樣我們就可以知道並且珍惜我們自己屬靈和神學上的根源――也就是,我們是誰,從何而來――以便我們得著幫助,在我們以耶利米書6:16的精神仰望未來的時候就可以堅持走在合乎聖經的道路上,這節經文說:
耶和華如此說,「你們當站在路上察看,訪問古道,哪是善道,便行在其間;這樣,你們心裡必得安息。」
盼望我們對加爾文主義改革宗浸信會的學習,能夠幫助我們這樣做,並且行在基督為自己的榮耀,給祂的教會所定的――美善、古老、而又合乎聖經的道路上――同時辨別我們所當避免的不合乎聖經的危險路徑。
一、加爾文主義改革宗浸信會早期歷史
按照現代意義的明顯的福音派浸信會教會直到17世紀(1600年代)才出現。在此我們要集中更有序地簡略概括一下加爾文主義改革宗浸信會的淵源。
A. 加爾文主義改革宗浸信會的四個不同來源――在英國宗教改革中,隨著時間的流逝,這些來源以略有重合和互相關聯的方式逐漸展現出來。我們也將指出跟每一個根源相關的對神話語的理解提高的方面。來看:
1.抗羅宗的根源;
2.清教徒的根源;
3.公理會根源;以及:
4.浸信會根源。
那麼首先,跟我一起來看:
1. 抗羅宗根源。我們永遠不要忘記加爾文主義和改革宗浸信會是1500年代和1600年代之間所發生的英國抗羅派宗教改革的產物。在那以前,羅馬天主教會是英格蘭唯一的教會,而且它在屬靈上已經落入了一種令人悲哀的光景。儘管她仍然持守某些基本的正統真理,如三位一體等,但是羅馬教會總的來說已經停止了對神話語和福音的忠心。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說她已經成了一個背道的教會,在抗羅派宗教改革期間一個新的稱為抗羅派(或稱抗議宗、新教、複員教)的派別出現了,我們的屬靈家世可以追溯到這個派別。在這種改革的過程中英格蘭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個抗羅派國家。
並且也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領受了一個奇妙的抗羅派傳統――這個傳統包括堅定不移地反對背道的羅馬天主教會和認真地持守宗教改革的核心真理:惟獨聖經、惟獨信心、惟獨恩典和惟獨基督。這樣一種合乎聖經的福音傳統是我們應當小心擺在我們面前和不能忽視的。
那麼,以上是我們作為廣泛的抗羅宗的淵源或根源。正如我們前面已經看到的,事情並沒有在那裡結束。所以下面來看有關加爾文主義和改革宗浸信會的:
2. 清教徒根源。儘管由伊利莎白女王一世更為永久地確立下來的英格蘭抗羅宗教會為我們浸信會祖先最終的產生提供了土壤,但它仍然有些嚴重的缺陷。我們前面看到,英國國教是一種保護傘一樣的組織,有一個不合乎聖經的領導架構。在它下面,在比較重大的問題上,有許多不同教義信念的人,都被允許住在一起(並且直到1689年這還是國家要求的)。這種不合乎聖經的教會領導架構是以國家統一的名義,為著實用的原因而建立的。它卻沒有為一個屬靈上堅固的教會提供必要的根基。因為,真正統一的根基不是外在的教階制度,而是神的靈所實施的神話語的真理。
不奇怪的是,一些閱讀聖經並且嚴肅對待它的人正確地得出結論說,宗教改革走得還不夠遠。這些嚴肅認真的基督徒被稱為「清教徒」――我們已經看到,這個派別因著聖經的要求進一步實行改革而有了深遠的影響。
這樣,我們就有了一個美好的清教徒改革宗傳統,這也是我們必須認識到並且小心保護的。這個傳統包括:嚴肅認真地委身於在我們生活的所有方面遵循聖經,要想得救必須有個人化的歸信,在一切事上,包括人的救恩上神有著絕對的主權,以及合乎聖經的教會指導原則。根據這個原則,在教會崇拜和教會治理上,任何沒有基督明確和肯定命令的重大成分都不得加進來。
3. 公理會的根源。前面我們看到,從伊利莎白的統治一直到清教徒掌權的王位空白期,這段時間內絕大多數的清教徒都試圖在英國教會內部實行更進一步的改革工作。但是,也有一小部分清教徒從很早的時候就開始放棄了試圖在英國國教範圍內做工的做法,而是嘗試在國家教會以外建立地方教會,一般都是面臨嚴酷的逼迫。這些弟兄被稱為分離派或脫離派(後來,被稱為公理會或獨立派)。
我們需要再一次謹記和堅守,我們的公理會弟兄最終清楚明白和實踐的,有關基督的地方教會的那些至關重要的聖經真理――這些真理是改革宗和加爾文主義浸信會傳統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這些聖經真理包括「沒有任何合理合法的地上活著的人類權威可以凌駕在地方教會以上。相反,地方教會的領袖通過使徒所傳下來的聖經直接向基督負責,並且只有真信徒才可以成為一個地方教會的成員。
以上我們看了加爾文主義和改革宗浸信會的抗羅派清教徒和公理會根源。最後來看:
4. 浸信會根源。前面我們看到,加爾文主義和改革宗浸信會更廣的根源包括再洗禮派和阿民念普通浸信會或一般公理宗。但是,更特別的根源是加爾文主義的特別浸信會,他們直接來自於公理會。
再一次說,我們應當小心謹慎地持守神所賜的這一部分傳統,就是我們從浸禮宗的神學祖先所領受的傳統――這個傳統主要包括合乎聖經的洗禮方針:真信徒(而不是嬰孩)是唯一的正確受洗對象,浸水禮(而不是洒水或潑水)是唯一正確的方式。而且教會和國家是神所設立的不同領域的人類權威,二者之間一定要有合乎聖經的分離。
以上就是英國宗教改革期間出現的加爾文主義改革宗浸信會的四個不同來源。
二、教會的聯絡以及聯合會的出現
我們已經看到,浸禮宗和他們的公理宗弟兄一起,起初是從英國國教會出來的分離派[1]。這些分離派相信,每一個地方教會都直接處在基督復活的權威之下,這種權威是通過使徒所傳的聖經施行的。這種對凌駕於地方教會的人為領導架構的拒絕,加上他們對長老派的教會制度拒絕認同,(長老會議和有地方教會代表參加的宗教會議有權管轄地方教會),就產生了地方教會之間是否應該有關係,如果有,應該有什麼樣的關係這個問題。
1. 由於公理會作為一個獨特的群體首先出現,他們自然,很明顯是第一個解決這個問題的派別,英格蘭第一個比較永久的公理宗教會(建立於1616年)第一個特別浸信會地方教會就是大約1633年從這個教會產生的。看來,這第一個比較永久的公理宗地方教會的形成至少在特別浸信會有關教會之間聯繫的觀點上起了直接作用,根據雅布若(Yarbrough)的話,建立這個教會的牧師亨利·雅各的觀點具有非常重要的定型作用。
雅各所倡導的是教會自願的聯合會或他所稱為的教會代表大會或宗教會議,這樣的聯合會可以為著磋商和幫助舉行。但是,這樣的組織對獨立的會眾沒有權威,他們唯一的權威是基督和聖經。[1]
這些根據聖經而來的原則實際上是在一個很有意思的長老監督會裡面錘鍊出來的,這個長老監督會當時是由在荷蘭的具有公理會傾向的英國教會構成。這些教會是由在英格蘭受迫害而背井離鄉的流亡人員組成。這個長老監督會從1621年一直存在到1635年。
所以,當早期特別浸禮宗教會在大約1633年開始出現的時候,他們既有一套更為完善的神學理論,又有一個鮮活的合乎聖經的聯絡生活的模式可以供他們效法,這個模式就是他們的前身公理宗教會。這樣,這種教會之間的聯絡、交往和教會之間的聯合會自然就在他們歷史的早期變得很明顯了。
在我們追溯特別浸信會的這個歷史之前,讓我們先簡略地來看:
2. 阿民念派的一般浸信會在教會聯絡方面的做法。早在1624年,五個一般浸信會的教會聯合行動,回復荷蘭孟諾派寫來的信件。看起來到1651年為止,一個更具有地區性的一般浸信會聯合會已經在英格蘭中部開始了,也許還更早一些。這個由三十個教會組成的團體採納了1651年的一個公認信條。其它地區性的一般浸信會聯合會顯然也在不久之後成立了。然後在1654年(如果不是更早的話),一個全國性的大會第一次召開,到1660年又召開了兩次。
至於早期一般浸信會聯合會是如何實際起作用的,現有的資料似乎非常的少。有趣的是,我所看到的一般浸信會公認信條內,第一次對教會之間聯絡或相交的提及是在《1679年的正統信經》裡面。[2] 這個信經的第49條似乎確立了一種不合乎聖經的長老制方針,在這種方針下,聚集起來的代表被視為一個單獨的教會,有權威制定和通過對所有成員教會有約束力的決定。但是,這個信條局限於英格蘭中部一個比較小的地區性一般浸信會教會群體,它有關聯合會權力的觀點受到了其它一般浸信會的強烈抵制,它把這個顯然是更為長老制的方針寫進信經當中,很可能是為了嘗試清除他們眾教會之間的異端而有的過火做法,表現出了一種不合乎聖經的矯枉過正。[3]
現在讓我們更集中地來看:
3. 早期特別浸信會之間的聯絡和聯合會。關於具體的年份有一些爭論,但是第一個特別浸信會教會是在1633年和1638年之間的某個時候出現的。由於這個教會是在倫敦地區出現的,所以不奇怪的是教會之間互相聯絡的第一個例子是在那個地區出現的。所以讓我們先來看:
a. 倫敦地區。1644年這一年非常重要。英格蘭國王和克倫威爾率領的議會軍隊之間進行的內戰正在導致新的宗教自由。在這種特別好的自由環境下浸信會增長迅速,並因此而受到了更加公開的攻擊。由於這種日益高漲的反對,為了把自己同再洗禮派和阿民念派的一般浸信會區別開來,倫敦七個地方性的特別浸信會教會聯合起來,制定和發表了一份公認信條,這份信條就是1644年第一個倫敦浸信會公認信條。所有七個教會的代表都簽署了這個信條,其中就包括著名的早期特別浸信會牧師約翰·斯皮爾布雷(John Spilsbury)(第一個特別浸信會教會牧師)和威廉·吉芬(William Kiffin)。稍後再來看這個信條。
b. 其它早期英國特別浸信會聯合會。值得慶幸的是,對其它一些這樣的聯合會我們擁有更為全備的資料。但是,我們只能順便看幾件關鍵事情。B.R. 懷特發現,在倫敦以外的地區有五個其它的特別浸信會聯合性的團體。他們分別是在南威爾士,阿賓頓地區,愛爾蘭,英格蘭西部和英格蘭中部。
(1) 阿賓頓聯合會,最早是從1652年到1660年開始在一起開會的,這個聯合會擬定並且同意了一項最終被稱為「教會協議」的文件。這個文件的內容我們今天仍然擁有,[1] 它有點像這個新聯合會的一部章程,更為詳細地制定了他們同意一起做工的依據。這個協議連同它相伴的結論被提交給倫敦的兄弟教會,使他們知曉,並且提出建議。[2]
這樣做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種新的聯合會相對來說比較挨近倫敦,如果不這樣做,他們的這些舉動就恐怕被誤解。與協議一同發往倫敦的第一封信特別重要,因為這封信是現今仍然存留的浸信會材料中最早實際使用聯合會這個詞的。此時堅持彼此之間有堅定的相交的阿賓頓教會群這樣寫道:
在同一位神的幫助之下(經過許多的研討磋商和向主求助)我們莊嚴進入彼此的這樣一種聯合,這種聯合正如所附的我們協議上所顯示的。[3]
(2) 中部聯合會,第一次是在1655年召聚的,在建立自己的聯合會過程中,它尋求了阿賓頓聯合會的幫助,自然同阿賓頓聯合會大同小異。在倫敦聯合會二次會議上,被代表的七個教會進入了一種更為正式的協議,這個協議跟阿賓頓聯合會的協議也很相似,這份協議的主題部分印在了下面。注意看他們委身於彼此有親密相交的五個以聖經為依據的方面:
1655年4月26日,我們一起在莫頓新瑪石聚會的一些教會所達成的協議。主我們的神,依照祂自由而又無限的憐憫,使我們得以在祂兒子耶穌基督裡面,並且藉著祂又在祂自己裡面受洗歸入祂的名下,並且作為錫安的獨立教會和會眾而生活;依照祂話語的準則,依照祂所賜給我們的恩典和知識的程度,為的是使我們認同相同的原則(這是在我們一致擁護同樣真理上,特別是包含在信仰宣言和實踐的十六教條里所顯明的),是合乎聖經的,並且已經有效地教導我們力圖要像負責任的人一樣行事為人,我們因此而按照神的旨意,就是在祂話語中清楚顯示出來的旨意,懷著對祂恩典的真心感謝,互相承認彼此為基督的真教會,並且承認我們的本分就是照著主所賜給的機會和能力彼此保持親密的相交,力圖使得我們所有人都在信心、知識和一切的清潔和聖潔上越來越 長進,使榮耀歸於我們的神。我們決心靠著基督的力量努力這樣做。[4]
鑒於沃威克,莫頓新瑪石,水上的伯頓,督伯里,胡克諾頓,達比[和]阿爾斯特諸教會確實互相承認對方為基督的真教會並且他們的責任就是根據神話語的準則保持彼此緊密的相交。照著神所賜的機會和能力互相幫助,因此這些教會此時被請求,考慮他們彼此承認並且忠心地保持這樣的彼此相交,並且致力於互相幫助:
1. 在任何個別的教會有疑惑的事情和爭議上,要象耶路撒冷和安提阿教會那樣(徒15章),經過嚴肅認真地磋商和考慮給出建議。
2. 在任何個別教會貧窮和缺乏的情況下,進行給予和接受,就像外邦教會對耶路撒冷教會的可稱讚而又理所當然的幫助行動那樣(羅馬書 15:26以及後面的經文)。
3. 差派他們有恩賜有才幹的弟兄運用他們的恩賜和才幹去造就那些需要造就的眾教會,及時地和適宜地去這樣做:就像耶路撒冷教會差派巴拿巴到安提阿那樣(使徒行傳11:22)。
4. 按照所得的機會聯合起來一起從事眾教會共同的工作,為的是使神得著榮耀,就像林后8:19所說的那樣。
5. 為彼此謹慎,在教義的純潔、愛心的行動和美好的行為上彼此相顧,思考怎樣
使對方得益處,他們都是基督同一個身體的肢體(歌林多前書12:12),所以理
當互相關心(歌林多前書12:29),特別是在他們的身份和聖潔的行為中涉及到
神的榮耀的時候更當如此。[5]
從這個比較早的階段一直到清教徒空白時期結束以及以後,英國所有的特別浸信會聯合會都是區域性的,而沒有全國性的聯合會。但是,在地區性的聯合會之間也有很多的通信和互動往來,包括把使者從一個聯合會差往另一個聯合會。認識到另外一點也很重要,那就是,並不是所有的特別浸信會教會都在這時候加入了地區性的聯合會,這是因為他們在信念和實踐上有分歧和差別,並且顯然是由於個性上的衝突。這跟改革宗浸信會的晚近歷史的開頭時期差別不大。
[1] White, Association Records, Part 3, pp. 129-130.
[2] This may well have been the first associational constitution.
[3] White, Association Records, Part 3, p. 131.
[4] 在這以下是教會代表對這一份協議的簽名,然後是下面所給的其它部分的內容。
[5] White, Association Records, Part 1, pp. 20-21.
[1] Yarbrough, pp. 17-18.
[2] Lumpkin, p. 327.
[3] Lumpkin, pp. 295-96.
[1] 儘管,我們已經看到,一些公理宗信徒在一段時間內試圖堅持說他們不是分離派,而就在這時候他們實際上已經從英國國教會中分出來了。
三、公認信條的發表及對教會之間聯絡的重要性
這個公認信條的發表至少在三個方面對於教會之間的聯絡是重要的。
第一,它是七個教會聯合行動的產物,這個事實表明,到這時為止,教會之間至少有了確切和一定的非正式化聯絡――如果不是更正式更常規的話。這是這個時期一種重要的聯合工作。
第二,在這個信條中有一條是關於教會之間聯絡的重要陳述。57條說:
雖然具體的會眾是幾個可以區分開來的獨立團體,每一處的會眾本身都是一個堅固而又緊密的團體;但是他們全都應該遵守一個共同的準則,並且以一切適當的方式在教會所有需要的事務上互相磋商,彼此幫助,因為他們作為一個身體的不同肢體,在他們唯一的頭基督以下有著共同的信仰。[1] [2]
現代英國浸信會歷史學家B. R.懷特(B.R. White)這樣評論這個條款:
我認為,這個第一代的加爾文主義浸信會原則的重要性,再怎麼強調都不過分:單個教會內部以及教會之間的相交本分被看作具有極大的重要性,又在第一代他們就不再相信,一個個別的教會可以不管其她教會而自行其是,就如他們不相信一個個體信徒可以不委身於一個可見的地方教會就能做一個嚴肅認真的基督徒一樣。[3]
1644年倫敦浸信會公認信條的第三個重要性是,前面論教會之間交往和聯絡的那段話,乃至整個公認信條差不多是逐字逐句的來自於1596年的早期分離派/獨立派/公理會公認信條,這個信條叫做《一個真實的信仰宣言》。[4] 這裡我們再一次看到,特別浸信會關於教會之間聯絡或相交的觀點出自於公理會的主根。
遺憾的是,今天顯然沒有有關倫敦教會更為正式的聯絡和相交的詳細資料,這明顯是因為更詳細的記錄沒有保留下來。但是,有幾個清楚的跡象表明在清教徒時期的王位空白階段,在倫敦至少七個具體的特別浸信會教會之間有一種更為正式的聯絡和交往。
往下進行之前,我們來看有關這個明顯存在的倫敦聯合會的幾點觀察結果。首先,這個聯合會是特別浸信會眾教會之間最早的團體,它在自己的成員教會以外起了更為廣泛的作用,主要表現在,給其他特別浸信會教會和聯合會提供建議和支持。緊密相關的是,這種看起來存在的聯絡至少從事了一項具體的有組織的工作,就是籌集和使用款項的工作,這項工作顯然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整個聯合會發起和實施的――為的是給農村窮困的牧師提供生計。但是,另一點也很重要,顯然一些單個的教會差派並且督理了國內宣教士,而不是聯合會作為一個整體來這樣做的。這樣,這時候沒有出現一個由聯合會建立的一種准教會式的國內宣教董事會。
這一份文件表明,首先這個聯合會是建立在一種明確的教義基礎上的。它也令人振奮地給出了他們委身於維持的不同類型相交的聖經依據。
各種地區性的聯合會試圖以各種方式實行這些聖經原則。他們的會議記錄中的一些例子包括:
- 確立這樣一種慣例就是在聯會會議上讓每一個教會報告自己的狀況,以便使那些需要幫助的教會可以被發現,並且得到幫助。
- 在教會與教會之間進行安排使空缺的牧師職位得到填補,並且在財政上資助那些從事這種傳道工作的人。
- 對所出現的教義和實踐上的問題進行考慮和裁斷,包括耐心地努力謀求在各種問題上達成意見一致。
[1] Lumpkin, pp. 168-69.
[2] This quote, along with other similar quotes to follow, has been edited to reflect modern spelling, capitalization, etc.
[3] Renihan, The Practical Eccles., p. 329.
[4] Walker, Creeds, pp. 59-74 - especially par. 38 on p. 71.
四、充滿挑戰的年份和宗教大會
(1600年-1692年)
1. 充滿挑戰的年份――1660年-1668年。隨著清教徒空白期在1660年結束,宗教寬容也結束了,這顯然對相對比較年輕的特別浸信會教會聯合會有著深遠而又消極的影響。從此而來的逼迫往往使不從國教的教會連存在下來都非常困難,更不要說召開這樣一些教會團體的代表會議了。結果是在接下來的幾年間很少召開聯合會議,如果教會聯合會確實在開會,這樣的聚會也只可能是相當隱蔽的,而不是大張旗鼓的,書面記錄很可能沒有做,為的是不留下那些對與會者不利的蛛絲馬跡。
這些年間逼迫並不是在所有地區,所有時候都一樣嚴酷。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輕鬆階段,從1670年代晚期一直持續到1680年代早期,這個喘息的階段使得「加爾文主義浸信會者在1677年作為一個團體首次在倫敦以及整個國家出版他們新的公認信條。」[1] 我們已經看到這個新的信條後來被再版,並且成了1689年第二倫敦浸信會公認信條。
我們不知道是否有來自各個特別浸信會教會的使者,召開了跟1677年信條的第一次出版有聯繫的會議。但是,這個信條的26章中關於教會之間相交的語氣是非常強烈的――「論教會」:
14. 每個地方教會及其所有成員,都有責任為各地基督教會的利益(弗6:18;詩122:6)和興旺常常禱告(每個人都要按自己的情形和職業,以自己的恩賜和美德履行)。同樣,各個照著上帝的護理所建立的地方教會,都應趁著機會,相互之間進行交通,以促進平安,增進愛心,彼此造就(羅16:1-2;約8-10)。
15. 每當困難或爭論出現,不論是與教義有關還是與行政有關的,若關係到眾教會或一個教會的和平、合一和造就;若有任何教會的成員,因受到不符合真理和正確程序的警戒處置而遭受損害,根據基督的心意,眾多有交通的教會,當委任代表,一同開會來思考所爭論的事情,並提出建議,然後向所有有關的教會作出報告(徒15:2,4,6,22,23,25)。但這些代表集會時,並沒有被委以任何真正的教會權柄,也沒有在眾教會之上的任何司法權,可以用來向任何教會或個人施行懲戒,或將他們的裁決強加於教會或職員身上(林后1:24;約壹4:1)。
以上兩段同附在公理會的《薩伏伊宣言》後面的《薩伏伊信理宣言》中的25章和26章的段落幾乎一致。[2] [3] 重要的是,這些段落不但更為籠統地宣告了教會之間相交相通的重要性,而且還具體地指出了應當如何為解決衝突提供幫助――但僅僅是通過勸告和建議。15條清楚表明這些特別浸信會理所當然地認為各教會有職責關心其她教會所發生的事,如果這些特別浸信會有問題出現就應該召開由各教會使者參加的會議,彼此相交,盡心進行商討,針對那個問題給出建議和勸告。今天對這個信條表示贊同的浸信會信徒最好自問,自己是如何在實踐上執行他們信條的這個部分的。
從1681年到1686年,對不從國教者包括浸信會信徒的逼迫是繼1660年之後的整個復辟階段最為嚴酷的。但接下來1688年的「光榮革命」給浸信會和其他正統的抗羅派不從國教者帶來了很大程度的寬容。更為嚴峻的逼迫結束了,這把我們帶到下一點:
2. 緊接著光榮革命而舉行的宗教大會(1689-1692年)。這裡請允許我在我們整個的敘述中往前跳一下。特別浸信會很早的時候就在實踐上以及他們兩個主要的公認信條上委身於彼此相交相通,包括通過聯會更為正式地相交和相通。所以,不奇怪的是,一旦有了更多的自由,他們就很快行動起來,更加公開地施行這種做法。
這時候一個新的成分又加進了他們以前的做法當中。1689年7月22日,倫敦特別浸信會領袖給全國各地的教會寫信,邀請他們差派代表(最好一個是事奉人員,一個是一位成熟弟兄與他一起來)參加9月3日在首都舉行的會議。這樣,特別浸信會教會開始了第一個全國性的大會或聯會。
這第一次的集會所發表的會議公報表明了這次集會的三個主要目的:
……一個一個地思考我們照管和負責之下所有教會的現狀和光景,找出我們眾教會中屬靈的衰敗以及力量、榮美和榮耀喪失的原因;並且看一看(如果我們在這方面得到主的幫助的話)能夠做什麼來達到更加美好,更加興旺的狀態和光景。[4]
大會同意按照他們會議紀要的七個原則行事,顯然這七個原則類似於一種章程。
1689年第一次大會所考慮和關心的一個主要事情是如何滿足對福音工人的迫切需求,辦法就是通過培訓新的牧師以及更加充足地供養一些已經在地方教會或是巡迴傳福音事工上為神的道和教義工作的人。這一次,一項特別的基金建立起來,為的是幫助滿足這類弟兄的資金需要,參加會議的教會被勸免要慷慨貢獻。1689年大約有100個教會的代表參加的教會大會也公開承認了1677年首次出版的公認信條,並且宣布這個信條含有他們的信仰和實踐。這樣,這個信條就成了1689年倫敦浸信會公認信條而為人所知。
在接下來的幾年間又召開了另外三次教的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一直到最後一次於1692年召開。在這幾次會議期間有幾件不同的事情需要集中考慮,包括對會議使者所提出的一些教義和實踐問題給出建議,其中一個實際事情是如何重新調整聯會之間的關係,使這些已經存在的聯會更加密切合作,幫助這些更為地方性的聯會。聯會至少安排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地區性的聯會被勸免任命兩個可以代表聯會的人,他們將走訪各教會鼓勵他們任命職員和負責人,給他們的牧師以足夠的財政支持,並且活躍地參與倫敦所督理的資金籌集和使用。
然而,1692年他們決定,總聯合會要在以後分成兩個,其中一個新的代表大會在東部的倫敦每年舉行一次,另一個新的代表大會也每年舉行一次,是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是在西部當時英國的第二大城市布里斯托。兩個新代表大會中的每一個都將差派兩名使者到另一個代表大會的會議上,以便保持他們之間總的相交和聯絡。
這樣,全國性的教會代表大會很快就結束了,此後一直到19世紀早期浸信會聯合會建立起來之前都沒有這種全國範圍內的更為可見的全國性聯會的努力。
在結束對早期特別浸信會的聯絡和聯會的學習之際,思考幾點關於總的代表大會分開原因的觀察結果恐怕是有幫助的:
1. 對於那些跟特別浸信會有一樣教會組織形式的人要維持比地方性的聯會和相交更為廣泛的全國性相交相通顯得要更為困難得多,因為在鄰近的兄弟教會之間有更平凡和更自然的相通相交。我們已經看到,在全國性的教會代表大會開始之前,特別浸信會之間更為地方性的聯會聯絡已經存在一段時間了。而且,這些更為地方性的聯會又繼續存在了很多年,並且運轉良好。
2. 至關重要的是聯會的會議要使所有的成員盡量很容易很方便參加。也許在一個較大的地理範圍內輪換開會地點恐怕是明智的,就比如西部聯會後來所做的那樣。
3. 教會聯合會的架構不應該是某些教會或有影響的牧師或地區支配和操控聯會,顯然就像倫敦各教會所做的那樣。相反,應當鼓勵廣泛的參加和參與。
4. 各聯合會有著堅實的聖經基礎固然是至關重要的,但同樣至關重要的是,不要允許在小事情小問題上的分歧和差別成為引起紛爭的力量――特別是在更為廣泛的全國性的聯會中更不要如此――這樣的事情就曾經在全國教會大會中出現過。我們多麼需要神的智慧和恩典來明白小事和大事之間的不同,並且在這件事上取得一致,達成協議,求大同存小異。
5. 如果教會聯合會要避免分裂和不和,就必須有很多基督化的愛、包容、尊重和依從並且拒絕不合乎聖經地感到自己被冒犯而動怒。在倫敦各教會所捲入的歌唱爭論中很明顯就缺少這樣的恩典和美德。
以上我們勾勒出了不列巔加爾文主義改革宗浸信會早期的歷史和神學淵源。從我們所看到的一切,有兩點最後的功課特別應該強調。首先:
1. 我們看到,基督做工的奇妙方式,祂既藉著基督徒,也藉著不敬虔的君王,使教會更加清楚地認識祂的真理。這是我們的傳承,它是從神領受來的,並且常常是以走在我們前面的聖徒的血淚買來的。我們多麼應該為此而蒙受的福分感謝我們的神,使我們再一次被提醒我們本身一無所有,我們所有的一切都是作為不配的罪人從神恩慈的手中領受來的。這時候任何的驕傲感或是覺得自己比其他弟兄姊妹強的優越感就會多麼迅速地消失。其次我們在這過程中看到:
2. 我們應該小心謹慎地牢記而不是忽略或拒絕神藉著抗羅宗的宗教改革、清教徒、改革宗、公理會以及浸信會所賜給我們的合乎聖經的傳統。願主繼續幫助我們買真理而不把它賣出。
當然,由於1688年 「光榮革命」 的出現,一個新的宗教寬容時代的曙光正在英國浸信會的歷史上開始,而且這些英國浸信會信徒是北美洲及最終全世界浸信會教會的主要來源和影響。所以,至關重要的是我們需要進一步學習這些英國浸信會信徒的歷史,特別是英格蘭特別浸信會的歷史。這樣,我們才能充分理解我們的屬靈傳承,同時也接受必要的警戒。
[1] 英國17世紀的浸信會119頁。
[2] Walker, Creeds, p. 407.
[3] The on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were found in paragraph 15. They involved the deletion of "in a Synod or Council" from between "do by their Messengers meet" and "to consider and give their advice in"; and the change of "Synods" to "messengers" in the phrase "howbeit these messengers assembled are not entrusted". In this adoption of language from the Congregationalists we once again see their formative influence.
[4] I cannot presently find this reference. I believe it is from Renihan, The Practical Eccles., but have been unable to locate it in that source.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1-04 23:00: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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