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何必對「黃」斤斤計較 [列印本頁]

作者: YaDan    時間: 2010-3-11 10:55
標題: 何必對「黃」斤斤計較
何必對「黃」斤斤計較
  全國政協委員、河南省政協主席王全書在政協十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建議國家為「黃」正名。王主席認為,「黃」乃尊貴之色,我等又是「炎黃子孫」,不宜把「黃」列為色情和淫穢的符號標籤。依王主席之見,「掃黃」應改為「掃色」。

  不能不說王主席所言確實有道理。在《說文解字》對「黃」字的註解上,找不到一絲一毫與低俗或色情有關的線索。一直影響至今的《康熙字典》,列有 40餘項「黃」的詞義,也沒有一項釋義與今日之「黃色」相關。從政治學意義上看,「黃」通「皇」,黃色奉為尊,這在千年封建文化歷史上,斷不可能讓「黃」 斯文掃地到「賣淫嫖娼」的分上。

  不論是考據派或是註釋派,對近現代史上「黃」字如何演變到「淪落風塵」一事,都是一頭霧水。即便我們把它指為受外來文化影響,但西語中「涉黃」 的顏色詞不是「黃」而是「藍」,現代西語中說的「黃書」,也只不過是有工具書價值的商業分類廣告彙集。多數學者承認,近現代綜合文化因素,加上偶然性和必然性,已經從「皇」權壓力下釋放出來的民智,在對有限的顏色類別選擇中,不經意之間把「黃色」約定俗成為某類低俗東西。在路徑依賴的慣性下,「黃」詞條呈井噴式增長,如「黃片」、「很黃很暴力」等,顯示了民間語言的生命力。這種生命力,隨著政府權威部門建立「掃黃打非」部門,已經被正式接受。

  按這樣分析來看,王主席的正名倡議,實則是引導一場對民間習慣法的沒有必要的絞殺。在民間法本身居於邊緣法淵,甚至已經淡出法淵的情況下,繼續排斥猶存幾分氣息的民間法,只會給百姓生活「減色」。當「掃色」居於話語壟斷之時,民間的創新活力就無處求生。

  從修辭學上看,一個「黃」字,有雅有俗,一點都不會影響對「黃」義的判斷,也不會影響到外人對「黃種人」的判斷。我們說的「黃皮膚」、「炎黃子孫」、「黃鐘大呂」等詞的「黃」是本體意義下的借代式用法,而我們說某人很色很黃,則是本體不一的借喻修辭而已。假如民間用語中有一種用顏色比喻某類事物的內在渴求,在僅有七種顏色的供選中,禁了這個色,另一個色自然會補位。

  所以,在對待民間法上,我們不妨用一種寬容的心態來審視。民間(習慣)法有它所特有的生命力和韌力。筆者此番回麗江老家過年,看到雪山深谷里掀天的現代音樂「印象」演出,對那種敬畏山神愛護自然的民間習俗已經很難尋覓而難過落淚。筆者驚訝發現古城「新大街」小河裡五顏六色的「聖魚」也難覓蹤影,代之以「放生」活魚生意,便求教於全國十大傑出青年、納西族書法家和志剛,志剛答是被人打起吃掉了。民間禮崩,害莫大焉。還是善待民間法吧,讓該「黃」的還是「黃」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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