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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申請政治庇護的時限 [列印本頁]

作者: lawbw    時間: 2010-2-3 06:00
標題: 申請政治庇護的時限
美國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應在入境后一年內提出。過時不受理。但這一重要的一年規則有許多例外。

1.保持合法非移民簽證的人可以在簽證到期(I-94 到期)后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提出申請(但不會少於一年)。例如,B -2 簽證有6個月期限,申請人仍有從入境后一年的時間申請。如果B-2 延了6個月,則應在延期屆滿后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提出。又如 持 H -1 簽證3年到期,應在到期后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提出。持學生簽證者如不上學或違反F -1規定,應在不上學或違規后合理時間提出申請。
2.如遇重大不可抗力的情形,例如重病,未成年,關監獄,被律師或移民顧問誤導(但要有足夠證據),可以在知道或應知道上述情形后的合理時間內提出。
3.如申請人的個人情況發生變化,在發生變化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提出,如在美國參加了可能回國后受迫害的活動;在美國「超生」了小孩。祖國情況有變,美國法律有變。 入系原申請案中的家屬,因離婚,結婚或超齡,或因主申請人死亡,這些都可視為「改變情形」。
什麼是「合理時間?」法律沒有一刀切的規定。一般來講三個月內最保險;3-6月問題不太大;超過6個月難講;超過一年幾乎沒希望。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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