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醉駕死刑,拐點來了 [列印本頁]

作者: Hanxin    時間: 2009-7-27 08:07
標題: 醉駕死刑,拐點來了
山雨欲來風滿樓。不經意間,交通犯罪的量刑已經有了由輕轉重的趨勢。

正當人們討論「拐點來了」之時,「成都男子醉駕撞死4人獲死刑」消息傳來。拐得夠猛!……

多年民意不滿,司法態度漸變
[階段一:輕判。量刑過輕引民怨]
在我國,包括醉駕、飈車在內的各種交通犯罪案件,絕大多數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這類被告人有80%以上都適用了緩刑(一般賠錢可做緩刑依據)。所以有人說:飆車案如果沒有驚動媒體,以胡斌家的賠償能力,他完全可能逃脫牢獄之災。這樣的判罰現狀,引起了民眾極大的不滿...


[階段二:突破。引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為什麼輕判呢?矛頭集中指向了立法。法律中「交通肇事罪」,除了逃逸等少數加重情節,頂格判三年。所以「修法」的呼聲此起彼伏。然而山重水複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近年來,在一些情節特別惡劣的交通犯罪案件中,逐漸引入了「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起刑點10年,可以說彌補了「交通肇事罪」量刑過輕的不足,當年轟動的張金柱案要放在今天,可能罪名就會有所不同...

[階段三:膠著。醉駕案向左,飆車案向右]
但「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提是「故意」,這個「故意」的界定並不清晰,導致同樣是飈車、醉駕,有的判了交通肇事罪,有的判了「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年以來,幾個大案引人注目,孫偉銘、 蔣佳君、張明寶醉駕案都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或判刑,而飈車案仍判了交通肇事罪...


為何判死刑,而不是7年?

[另一種可能:判7年]
遵照以前的慣例,不管醉駕還是無證駕駛,都是判交通肇事罪。即便今年風頭有變,也依然有「三門峽醉駕案」這樣,撞死6人仍判為交通肇事罪的。有人認為孫偉銘沒有仇視社會,並沒有想傷害不特定人的主觀故意,所以該判交通肇事罪,因為撞死超過1人,適用「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頂格判7年...


[與飈車案的比較]
我們在《飈車案判決的困惑》中指出:按飈車案判決邏輯,要為醉駕者喊冤。因為二者在影響罪名選擇的因素上相同:前者是明知道鬧市飈車有危險還飈車;後者是明知道酒後駕車有危險還喝酒。如果是過失(輕信可避免或過於自信駕術、酒量),就都是過失;如果是故意(放任、間接的故意),就都是故意...

[過失還是故意,已成量刑死結]
正如我們在《飈車案判決的困惑》中指出的:問題的關鍵正在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和「放任的故意」本來就不好界定,二者存在接壤的領域,德國著名刑法學家威爾采爾稱二者是「刑法中最困難和最有爭議的問題之一」。所以造成不同傾向的人各執一詞,而法官之間存在理解不同就會做出不同判決...

震懾已經形成,標準亟需統一

[「醉駕死刑」,相當震撼] 當前,無證駕駛、醉酒駕駛、嚴重超速,已到了令人髮指的程度,而一直以來的輕判,無疑是這種局面出現的推手。如果局面再不改觀,隨著私家車急劇膨脹,事故會越來越多。今年以來的幾個案件向重刑轉變,是對之前的糾偏,方向是正確的。這次「醉駕死刑」,更是達到了空前的震懾效果 ...


[同罪不同罰,也應儘快終結] 飈車3年,醉駕死刑?同是醉駕,罪名不同?還有,即便認定醉駕是「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個罪從10年起刑直到死刑,彈性很大,比如本案判死刑是不是太重?所以現在亟需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導的形式,或者通過上位法的修訂,統一各地對類似行為的法律適用,以免造成社會爭議...

[遏制醉駕,更要在死刑之外下功夫] 只有規定醉酒駕車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等到發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責任,才有利於從源頭上制止醉酒駕車。現在只要不發生事故,處罰很輕,甚至很多時候醉駕者托個關係就「小事化了」。如此雖有死刑震懾,但僥倖心理仍存...


拐點的確是來了,拐得正確。但也要拐得明確,判什麼罪,判多重,都該有個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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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惡公檢法,看人量刑,
官家子弟輕判
無權無勢百姓重判
作者: 韓冰    時間: 2009-7-27 08:45
自古來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為什麼汽車撞死人就不能以命抵命呢?!對於肇事的司機,凡是將人撞死的,應該一律判死刑才能以平民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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