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三談K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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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wbw
時間:
2008-11-12 03:57
標題:
三談K簽證
K-1簽證是美國公民申請未婚夫(妻)來美國結婚的一種簽證。如果受益人有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他(她)們也可以在K-1簽證發出的同時或一年內獲取K-2簽證。K-1簽證持有人應在入境后90天內與公民申請人結婚。如未能在90天內結婚,應向移民局說明原因。但最好的辦法是在申請調整身份的同時提交I-130表。
移民局的立場是K-2持有人必須在滿21周歲調整身份(批I-485),否則就超齡了。但是聯邦地區法院北加州的一位法官於2007年在一個判決中批駁移民局的立場。認為只要K-2在21歲前獲得簽證,滿了21歲仍可以調整身份。如果讀者的申請在北加州,可以考慮請律師提出訴訟。其他地區的聯邦法院不一定會認同北加州法院的判決。
最近幾年的新法律規定如K-1申請人有犯罪記錄,他(她)必須在申請表上披露。如果已經申請過兩次K1或近兩年內有過一次K-1申請批准,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要求特殊批准(waiver)。
在西部的若干州(第九巡迴法院轄區),只要K-1與公民申請人結了婚,即使在獲批綠卡前離了婚,或與另外的公民結了婚,他(她)同樣可以批准綠卡。在其它州的申請人就沒有這樣幸運。
K-3是美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後提出的申請。K-4是K-3的孩子。K-3一定要在孩子滿18歲前與公民結婚,否則孩子不能獲K-4,也不能由其公民繼父母申請綠卡。
第九巡迴法院的若干新判例對以婚姻為由的移民申請作出了十分有利的解釋。這些案例包括與公民結婚後不到兩年公民去世,外國人配偶可以獲綠卡;被批准綠卡前與公民離婚,外國人可以獲綠卡。當然,外國人仍需證明婚姻是真實的。如果讀者的案件在第九巡迴法院轄區內,無論是否在等待中還是已經被拒絕,都可以援用這些新判例來爭取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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