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請求沒有獲得移民法庭批准,你可以在三十天內向移民法庭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簡稱 BIA)提出上訴,通常上訴后三到六個月會按上訴委員會的要求提交上訴狀,此後三到六個月可能接獲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決定可能是三種情形之一種:上訴成功;上訴遭駁回;發回原審法庭重審。對於遭駁回的上訴,當事人可以在三十天內向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提出審查(Review);當事人也可以要求BIA重新考慮其決定。如果當事人有新的Relief要求,例如與美國公民結婚了,則必須在BIA決定后的九十天內向BIA提出動議(Motion),要求重新達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