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所謂「先見之明」無非就是:此案一定要和解。和解才是最佳途徑。但你不可能不知道,貝克在賀梅問題上一系列翻臉像翻書一樣的紀錄。你不可能不知道貝克家的律師心狠手辣,有峙無恐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跟這樣的人簽協議,賀家已經吃過一次虧了。你好意思逼賀家再一次自投羅網?記得一首流行歌曲唱道:「Shame on you, if you fool me once, shame on me, if you fool me twice」.賀紹強堅決避免了「Shame on me」的結局。值得喝彩!作為一個學過法律的人,你不可能不懂:和解協議一簽,一切都鐵定了。賀家為和解所放棄的一部分權力和要求,以後就無論如何不許重新提出來了。作為一個學過法律的人,你不可能不懂:所謂和解協議,就是雙方各拿出一些東西與對方交換。以賀家當時的處境,賀家能拿出什麼來同貝克交換?他唯一能拿出來交換的,就是部分放棄要回賀梅的要求。但怎麼個「部分」法?不管怎麼個「部分」法,只要協議一簽,等著賀家的還是遞解出境!因為賀家的身份已經黑了!而賀梅還得留在美國。因為她是美國公民!用膝蓋想都可以想得出來。這跟賀家完全敗訴有什麼區別!?作為一個所謂的「律師」,虧你想得出這種餿主意!也難怪。今天我從網上得知,你根本不是什麼「執業律師」, 只是某一個律師事務所的ASSOCIATE而已!什麼叫ASSOCIATE?我記得當年我在WAL-MART當臨時工時,我就被稱做ASSOCIATE而不是EMPLOYEE! 那麼,你的「先見之明」到底在哪裡呢?讓我們翻開當年賀家一審敗訴,你就迫不及待地拋出的一篇題為「賀紹強太AGGRESSIVE」的文章。文章的結尾是這樣的:「。。。。可以上訴,但監護權是要不回來了」。唉!我要是你,我就會有「先見之明」地說:「孩子是要不回來了」。而不是「監護權是要不回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