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北美:主流社會不倡導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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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iyunwang
時間:
2006-4-9 22:55
標題:
北美:主流社會不倡導同居
2006-04-01
青年參考駐美國特約記者 岑嵐
十多年前剛到美國住在一個公寓里,對門的鄰居是一個單身美國青年。因我們的後門連著同一個陽台,有時碰在一起也會聊聊天。他的女朋友常常在周末來看他,白天兩人同進同出地買東西、做飯,晚上就留下過夜。我那時想,這大概就是所謂的未婚同居吧。有一天鄰居興奮地對我說,他和女朋友已經決定要同居(living together)了,這個周末她就要搬進來,以後他們就成兩口子(a couple)了。我這才明白,住那麼一兩晚上的那只是作客,只有正式搬到一起過日子才叫「同居」。
未婚同居,曾被西方傳統認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長期遭到社會主流的抵制和疏遠。而如今,未婚同居在加拿大和美國早已是司空見慣了。未婚同居的人士各種年齡段的都有,以25~34歲之間的年輕人居多。據美國專門機構近幾年的統計,2000年有1100萬人未婚同居;2001年有1/3的頭胎兒由未婚媽媽誕下;2003年,在全部有孩子的家庭里,43%是未婚家庭,46%是結婚家庭,兩者的比例已經是驚人的接近了。
在加拿大和美國,經過法律手續的婚姻為(法定婚姻);未婚同居採用「習慣法婚姻」,來指稱因種種原因沒經過法律手續的事實婚姻,也就是長期同居關係。
加拿大社會對未婚同居是比較寬容的,對長期同居關係以「習慣法婚姻」從法律上給予認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樣可降低未婚同居帶給社會的負面影響。自1999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決定將同性戀者同居關係也包括在內,「習慣法婚姻」的定義就變成「兩人(任何性別)之間因romantic relationship(兩情相悅)形成的保持一整年的事實婚姻」。
習慣法婚姻為何只從一年來說呢?這與報稅有關係。例如在安大略省,習慣法婚姻可以與法定婚姻享有同等的稅務優惠和其他社會福利,在一方工作的單位購買醫療保險時還允許包括另一方和孩子在內。這樣一來,從法律上保護了許多非法定婚姻家庭里的婦女和兒童的權利和社會福利待遇。但同時也間接鼓勵了相當多的嫌結婚麻煩的人,或者是蔑視婚姻形式的人。這意外的效果可能偏離當初立法的本意。
對待未婚同居,美國社會相對來說要比加拿大保守。只有阿拉巴馬、卡羅拉多、哥倫比亞特區等12個州和特區在法律上認可習慣法婚姻。還有25個州曾經在法律上認可過,後來又取消了,不過,這些州仍然承認在取消前被認可的習慣法婚姻。例如,喬治亞州於1997年取消了習慣法婚姻,但仍然認可在1997年之前存在並得到認可的習慣法婚姻。
並不是所有的同居一年以上的關係就可以被認可為習慣法婚姻,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兩人之間要有一個結成伴侶的口頭或者文字的契約。其次,他們要對外宣稱自己是夫妻,他們周圍的親戚朋友、社區也都認可他們為一對夫妻等等。而最為關鍵的是有一個不可缺少的前提:結成習慣法婚姻的雙方都必須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自由身,沒有婚史,或者已合法解除了以前的婚姻。簡單一句話,除了沒有那張結婚證外,其他都和法定婚姻的夫妻一樣。
從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護這一點看,未婚同居存在顯而易見。即使在法律認可習慣法婚姻的地方,同居關係終止時,財產分割、孩子的監護權等因沒有相應的法律來指導,處理起來相當棘手,甚至比離婚還難。年輕人未婚同居往往出現較多的麻煩,如經濟困難,未婚懷孕、生子等等,從而演變成為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未婚同居以及習慣法婚姻雖然在美國和加拿大很流行,但社會整體並不鼓勵,相反還遭到相當多的人,尤其是一些宗教團體和社會勢力的極力反對,近幾年反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作者:
delilah
時間:
2006-4-11 21:57
如果從政,同居絕對不是優勢,結婚的男人,給人靠得住的感覺, 甚至單身的男人,競選時也要比結婚的男人,費勁的多。公司更願意找結婚的男人,因為他們為了養家,工作努力,也不會動不動就炒老闆的魷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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