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新解孟子第三篇上滕文公章句上4(七) [列印本頁]

作者: 老寒腿7979    時間: 2024-12-18 10:23
標題: 新解孟子第三篇上滕文公章句上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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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案:主話題:《孟子》第三篇(上)滕文公章句上
第四章之(七)、——
解析:「從許子之道,則市賈(通「價」jià;gǔ:商人;做買賣;買,賣;求,求取;招引,招致)不貳(èr:官職、車、本等為副者;重複;協助;有二心,不專一),國中無偽(guì:錢幣);雖使五(同「伍」)尺(短小,矮小)之童(奴隸,奴僕)適市,莫(通「謨」 mó:謀,謀划)之或(通「惑」)欺。布帛長短同,則賈相若;麻縷絲絮輕重同,則賈相若;五穀多寡同,則賈相若;屨(jù:用麻、葛、皮等製成之單底鞋;泛指鞋;腳上帶東西;踩踏;擔任)大小同,則賈相若。」
曰:「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或相倍蓰(xǐ:五倍),或相什百,或相千萬。子比而同之,是亂天下也。巨屨小屨同賈,人豈為之哉?從許子之道,相率(遵行)而為偽者也,惡能治國家?」

即孟先生講:「效死殉身者順從臣子之道、奴才之道、小人之道,依照王者法則乃奴才被作為主子之私產且可以在市場上被當作商品自由買賣且對持有者不可有二心,身家業國之權屬所符合者乃不該是錢幣;奴才如同商品一樣伍列陳設於權屬歸向貨幣之市場而人格低矮短小及輕賤,乃被主子陰謀施以迷惑和欺騙於人權之買賣。粗布與細帛尺寸長短同一於裁剪功效,乃依照物盡其材原則而總體布匹品格之基本實用價值平等;麻線、毛線、蠶絲線、棉絲線份量輕重同一於紡織功效,乃依照物盡其材原則而總體絲線品格之基本實用價值平等;稻、黍、稷、麥、豆容量多少同一於充饑或發芽功效,乃依照物盡其材原則而總體糧食種子品格之基本實用價值平等;鞋履號碼大小同一於輔助行走功效,乃依照物盡其材原則而總體人腳品格之基本實用價值平等。」
孟先生繼續講:「動物世界那些管不了自己之服勞役於獸畜品性者乃不可能升登入勞動者自主之行列而與人權齊同,私禮家天下之衣冠獸畜便也屬於這種情況;在王法等級制度當中乃強者或許相當於弱者雙倍至五倍之體力,上級或許相當於下級十倍至百倍之權力,主子或許相當於奴才千倍至萬倍之財力。如果把人格尊嚴與臉面比照商品劃分等級而齊同於買賣,那麼人類社會之意識形態便會產生混亂於履禮之下乃資本交易之市場便會把金錢披上神品之外衣而凌駕於人品頭上即資本迷信。人權及仁愛乃現於同質同型同款之鞋子而大號與小號價格相同,不然買家與賣家為什麼都樂於依從此規則呢?效死殉身者順從臣子之道、奴才之道、小人之道,乃相當於遵行錢幣所代表之資本迷信,而資本迷信者乃不自主之獸畜品性還怎麼能夠修身齊家興業治國呢?」
資本迷信者所崇尚之金錢萬能論便是把身居高位於有錢或有權之獸品當作神品。
錢,只能是鞋而托舉或服務於人,不應該壓在人頭上。
人類自身不應該成為商品。
即便是商品而謹就其功用性而言乃不可或缺於品格平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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