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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對日問題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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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yang45 發表於 2005-4-24 09: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陝西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對日問題做說明  

2005-04-24 07:52更新 來源:轉載文章  第1頁/共1頁 << 上一頁 | 下一頁 >>  

陝西省公安廳23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對日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陝西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李元博在發布會上說,從前一段陝西省總體情況看,雖然陝西省西安、銅川、漢中、寶雞、渭南等地相繼出現了部分高校學生和少數網民在網上發表反日文章、張貼一些省市遊行圖片以及準備遊行和集會的情況,但總的形勢還是 比較好的,廣大群眾和青年學生也是比較理智和冷靜的。特別是陝西省各界和廣大青年學生收聽收看了外交部長李肇星的報告和公安部新聞發言人談話后,認識更加明確,紛紛表示,相信中央有能力、有辦法處理好中日關係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堅決擁護中央的決策和部署。


李元博希望廣大群眾和青年學生不要參加未經批准的遊行活動,不要做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形象的事,不信謠、不傳謠,防止敵對勢力和別有用心的人趁機破壞搗亂。要冷靜理智、合法有序地表達自己的情感,把愛國熱情轉化為做好本職工作和刻苦學習的實際行動,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為了防止少數群眾和青年學生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陝西省公安廳特別對有關問題做了說明:


1、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在舉行日期五日前,由活動負責人以書面形式向活動地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提出申請,在獲得許可後方可舉行。未經許可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是違法行為。在網上組織鼓動遊行也是違法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集會遊行示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煽動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集會、遊行、示威」。


3、在學校或單位內部舉行集會簽名和遊行活動不屬於違法行為。


4、未經公安機關或政府許可的遊行是非法遊行。如發生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出現嚴重影響治安、交通秩序的狀況時,人民警察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予以處置,恢復正常秩序。 (記者雷愷)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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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yangyang45 發表於 2005-4-24 09:33 | 只看該作者
支持黨和政府的做法,維護穩定是第一要務,不要上少數敵人的當。但是我怎麼感到其中有些邏輯混亂呢?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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