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中院二審即將開庭之際,彭宇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台、報紙、刊物、網路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后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zliang0057 發表於 2014-10-9 12:01
這是真相嗎?疑點太多,難以置信。
fred_yu_job 發表於 2014-10-10 00:42
就憑「警方丟失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這一項,我就可以全盤否定這個所謂的「真相」 ...
小辣辣 發表於 2014-10-9 12:06
本案二審的關鍵在於二審並非以調解方式結案,而是以彭宇撤回上訴告終。
根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如果 ...
fred_yu_job 發表於 2014-10-10 01:14
你覺得你這番話解決了我的如下質疑?
質疑如下:不能作為政局
「警方丟失詢問筆錄等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判決的基礎已 ...
小辣辣 發表於 2014-10-9 12:28
正因為一審缺乏基礎證據。才引起彭宇上訴。但二審前是彭宇自動和徐老太簽和解協議,申請撤訴並要求對和解 ...
fred_yu_job 發表於 2014-10-10 01:34
和解協議、「保密」。。。這些是不是法庭「判決」的一部分?
我說過了呀:「在缺乏基礎的情況下,請不要 ...
小辣辣 發表於 2014-10-9 12:50
對不起,在簽訂和解協議后,沒有再審判,二審僅是尊重所定的和解協議。二審根本沒有調查真相。請不要把一 ...
小辣辣 發表於 2014-10-9 13:06
我只是說法律程序,一審的確在缺乏證據下判決不當。二審因審前彭宇已自己和徐老太簽訂庭外和解協議,要求撤 ...
從一審判決看,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社會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做此等選擇,顯然與情理相悖」。對事發當日彭宇主動為原告付出200多元醫藥費,一直未要求返還的事實,法官認為,這個錢給付不合情理,應為彭宇撞人的「賠償款」。這些不恰當的分析推論,迅速被一些關注彭宇案的媒體抓住、放大,引起公眾的普遍質疑與批評。
goforward 發表於 2014-10-12 09:54
如文中所說,該案引起公眾和媒體關注的最大原因是法庭以混帳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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