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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萬我不要扔了,500萬我不用一分,幹嘛說我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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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4-7-20 09: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南都訊記者李亞坤劉有志通訊員王東興深圳市科匯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深圳市深南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深圳市廣聚能源[-3.29% 資金 研報]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建彬受賄案昨日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定,被告人王建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港幣13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違法所得由偵查機關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深圳中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年底,王建彬收受繽紛××餐飲管理(深圳)公司董事長林某某港幣30萬元;2011年至2012年期間,王建彬先後收受廣東××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人民幣300萬元、港幣5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建彬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建彬在配合有關機關調查其他案件過程中,主動如實供述了收取林某某賄賂款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相應予以從輕處罰。在量刑時考慮被告人王建彬系初犯,歸案后積極退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彬當庭喊出9個字「我不服,我冤枉,我上訴」。

  據悉,庭審時,王建彬曾提出僅受賄30萬港幣。他稱,其中一筆300萬賄賂款,他因為知道不能收於是扔掉了。另外一筆500萬港幣他也沒有用過一分。

  王建彬案,系被原深圳市政協委員、原大運會執行局副局長趙廣華的被查而牽出。趙廣華曾為原深圳市副市長梁道行的老部下。梁道行於2012年12月被查,證實存在索賄受賄行為,隨後遭到開除黨籍,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目前尚無審判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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