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夢鴿上訪更像是自擺「烏龍」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舟行天下 發表於 2013-8-21 15: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8月19日下午1點,李某某之母夢鴿隨同一名助理乘計程車來到國家公安信訪辦公室上訪,遞交了關於對張光耀等人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行為進行控告的相關材料。由於有攝影記者在現場拍照,夢鴿在公安人員的安排下沒有排隊,直接走進大門。(8月19日新華網)
  
  夢鴿女士居然當起了上訪專業戶,的確出乎很多人的預料。如果單單從公關角度言,這確乎是個不錯的橋段:一來以「弱勢」示人,頗能博得同情;二來不難造成巨大的「轟動效應」;三來還給基層公安機關施了壓。
  
  但遺憾的是,這一「上訪」明顯有違於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頒發的《信訪條例》第14、15、21條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既然相關案件正在受理中,上訪顯屬「不予受理」之舉。
  
  其次,夢鴿女士「上訪」,向公安部提出異地立案偵查申請,也不符合公安部門工作程序。按說,上個星期她剛剛向北京市公安局提交了申請,就從程序上說,她也要等這個申請被拒之後,才可以上訪。但她卻是剛一提出申請,還沒有得到回復,就跑去上訪了,這樣的上訪顯然不合程序。
  
  公安部頒發的《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信訪人對縣級公安機關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持書面答覆向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地級公安機關提出複查請求。對地級公安機關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持書面答覆向地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公安機關提出複查請求。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複查完畢,提出複查意見,書面答覆信訪人。對省級公安機關處理意見不服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提出複查請求。」這就是說,即使北京市公安局已經拒絕了李家提出的異地立案申請,也李家不應該是去公安部「上訪」,而應該是去北京市政府提出複查請求。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就指出,目前的刑訴法和公安部相關規定中都沒有規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有向公安機關提出異地偵查的權利,他們只有控告、舉報等權利,「北京市公安局在接收她的材料的時候可能並不知道材料里說的是什麼,看過以後可能會直接給退回去,不會接受她的申請」。
  
  這麼說來,這一場申請異地立案、然後又迫不及待跑去上訪的夢鴿,不但不符合有關法規,也不符合程序,還跑錯了地方。李家精心策劃的這個「上訪」秀,固然成功地吸引了不少眼球,但終究是「烏龍」一場。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9 13:39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