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范承秀探監紀實透露機密?最高檢人員或正複查谷開來案 [列印本頁]

作者: Hanxin    時間: 2013-5-22 22:04
標題: 范承秀探監紀實透露機密?最高檢人員或正複查谷開來案
本帖最後由 總斑竹 於 2013-5-22 23:42 編輯


近日有一篇疑似谷開來母親范承秀老媽媽的「燕郊探監紀實」影印件在網上瘋傳。此前筆者也多次在網上看到過谷母其它幾封寫給司法部等部門領導,要求探視其女谷開來的親筆信(影印件)。經筆者簡單的字跡比對,還有對其行文風格、語言習慣等細節問題的分析,筆者認為:此「探監紀實」的真實性和可信度都比較高。

  「探監紀實」經網際網路上傳,被海內外網友爭相轉載,網路上一片嘩然,各種不同的解讀也紛紛紜紜。有網友認為,通過谷母的描述(臉色蠟黃,大眼脫睛),更加證實了庭審時候的谷開來(神情自若,身形富態)不是其本人,是替身;也有網友以「探監紀實」里谷開來「目光獃滯,表情冷漠」,斷定谷開來受到了精神虐待,甚至被服用了精神類藥物;更有網友以谷母探監時,受到了多達六七個人的現場監視,而譴責當局違反「監獄管理法」,有侵犯人權之嫌,凡此等等,筆者不再贅述。

  眾網友出於對薄、谷案黑箱操作的憤慨,出於對九十多歲高齡的抗日老戰士谷母範承秀的敬仰和同情,出於法治精神,出於人道和良知,而發出質疑和譴責的聲音,合情合理,無可厚非,而且筆者也非常認可部分網友的觀點,比如「替身說」等等。

  然而,網友們在質疑和譴責的同時,卻忽略了谷母「探監紀實」里無意中釋放的一個信號,那就是:最高檢正在複查谷開來案。

  谷母「探監紀實」里有這樣的一段描述:「當我踏進探視室時,迎面看到高級檢察院的幹部,帶著六七個似獄警的人,團團圍著谷開來坐著,令我震驚,窒息。」

  谷開來作為已決犯,處於服刑階段,對她的監管,理應由獄政部門負責。按照監獄有關規定,犯人家屬探視的時候,確要有監管人員在場(主要防止夾帶違禁品進監室)。即便如此,谷母探視現場負責監督的,也應該是司法警察或者其他獄政幹部,而絕不可能是檢察院的有關人員,更不可能是最高檢的檢查官。當然,檢察院幹部,特別是最高檢的檢察官,出於調查其它案件(比如薄案)的需要,有隨時傳訊、約談已決犯谷開來的權力,但出現在谷母探監的現場就有點不可思議了,既不符合法理,又有違常規。

  那麼,最高檢為何要實施對谷母探監的監督呢?只有一個答案:谷案再次回到了檢察院,最高檢正在對谷案進行複查。

  這裡筆者有必要說明的是:複查不代表一定再審(俗話講的翻案)。只有最高檢經過複查確認案件的偵辦、審理中有假、有誤或者量刑不公的情況下,才會向法院提出再審的要求。由檢察院提出再審要求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其再審過程,需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執行。

  具體到谷案上面,法律程序應該是這樣的:最高檢複查案件后,如果覺得有再審的必要,需向最高法提出對谷案判決的抗訴,最高法合議后,如覺得確有必要再審,則:可以指令原審法院(合肥中法)再審,也可以指定其上級法院(安徽高法)再審,還可以直接提審。

  從谷母「探監紀實」所透出的信息來看,谷案仍然在最高檢的複查過程中,複查的結果如何,我們還不得而知,能否真正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現在還無法定論。但是,無論如何,中央開啟了對谷案的複查,確實是一個令人感到欣慰的好消息,終於使這個充滿了詭異色彩的、被無恥的構陷者稱作「鐵案」的谷開來殺人案,透出了一線生機,有了鬆動的跡象。

  文章寫到這裡,筆者突然對有些以前不解的事情,似乎有了頓悟:谷母無數次申請探監未允,是否說明最高檢早已介入此案,出於案件保密,不得不拒絕探視?獄中的谷開來面見其母,竟一言不發,是否在承諾對最高檢專案組的保密約定?只許九十五歲高齡的谷母一人探視,是否擔心隨行的其他人,會唐突的提出一些令專案組或者谷開來不方便回答的問題?當然了,這只是筆者的臆斷,未必就一定正確。

  最後,有句話想對范承秀老媽媽講,也不知道當講不當講:筆者認為,范老媽媽愛小女開來,愛之切,情之深,可謂讓蒼天垂淚,令大地動容。但是,有時候還確實要冷靜、理智,特別是在網上發布有關谷的信息的時候,一定要謹慎,有些東西不必太詳盡。比如,最高檢複查谷案一事,現在基本上可以說已經泄密出去了,谷開來的服刑地,也將路人皆知。這些信息泄露出去,是否會對谷案的再審不利,是否會對谷開來本人的安全無益,望冷靜思考,謹慎行事。

  (完)

  附:

  有關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律規定

  審判監督:是指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主體可以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檢察院、新聞媒體等,人民法院體系內還可以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監督,負責死刑複核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等。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

  程序介紹: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監督作用。

  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①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②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④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 俺想說幾句 ] [ 查看網友評論( 11 ) ]  

作者: 11nn93n9    時間: 2013-5-23 07:43
也許是逼著谷開來進一步的「檢舉」薄熙來呢?薄熙來案既然逮捕了,黨總不能再無罪放人,打自己一個嘴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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