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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發大財」值得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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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放屁 發表於 2012-6-1 15: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2年06月01日 09:24:44
來源: 檢察日報

   山東省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長劉治溫貪污12萬元,受賄164萬元,日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在法庭上,他這樣進行自我辯護:「這些年來,我是嚴於律己、本分做事的,從沒有過貪污的想法。社會福利中心工程投資2.4億多元,按所謂的潛規則,我應該發大財,但我只讓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裡的幾筆錢,就是想占點小便宜,而對許多其他人送的錢,我都拒絕了……」(5月31日《檢察日報》)

  「嚴於律己、本分做事」的結果,是獲刑十三年。如果這也叫「嚴」,叫「本分」,那他的標準也太低了。

  「只讓老伴收了熟人送到家裡的幾筆錢,就是想占點小便宜,而對許多其他人送的錢,我都拒絕了」——「想占點小便宜」,就能收一百多萬,要是敞開了收來者不拒,他得收多少錢呀!

  最值得玩味的,是這句話:「社會福利中心工程投資2.4億多元,按所謂的潛規則,我應該發大財。」

  這句話有點表功的意思——本來按照潛規則,我可以收很多錢,可以發大財,但我沒那麼做,只收了區區百餘萬,不錯吧?

  也有點叫屈的意味——能發財而放棄,在我的位置,我已經做得足夠好,卻要面臨牢獄之災,這公平嗎?

  事實上,有這種想法的落馬貪官,不止劉治溫一人。前幾天,挪用公款1個億、受賄2510萬元的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街道原黨工委書記鄭年前受審,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他這樣評價自己:「其實我並不貪」(5月22日《廣州日報》);更早一些,甘肅隴南市政協原副主席任登宏因也為自己叫屈:「我身邊不少有點實權的大小人物都在撈錢,為何我受賄金額不是最多的,卻受到法律制裁?」(2009年1月23日《半月談》)。

  「不少有點實權的大小人物都在撈錢」,如果貪官說的是事實,那麼,反腐機關任重道遠。不過,今天主要不說這個,而重點說說貪官顛倒了的是非觀。

  什麼是「潛規則」?就是擺不上桌面見不得人的規則。而貪官用潛規則說事,可見對其嚮往,至少是不排斥。

  作為一名公僕,無論從你手裡過多少錢,該不該漏一分?答案不言而喻。沒撈錢,沒發大財,那是你的本分,而不是什麼值得大書特書的先進事迹。如果有機會,我挺想問問他們:「在你們看來,要撈多少錢,才配得上這個『貪』字?」

  「我本來可以撈,但我沒撈,所以我還不錯」,如此推理之所以得出錯誤結論,在於「我可以撈」的前提本身就是錯誤的。在這樣的是非觀指導下當官,只恨自己撈得少,也就不奇怪了。

  如果貪官這麼說不是為了減輕罪責故意說歪理,而是其內心真實想法,那麼,我想知道這樣的想法從何而來?「我應該發大財」,其中的自得與委屈,非常值得玩味。李曙明
我句句真話. 決不放屁. 版上如有臭味. 我沒有放屁. 不是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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