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言論自由=言論的形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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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飄來
時間:
2012-3-23 09:47
標題:
言論自由=言論的形式自由?
本帖最後由 飄來 於 2012-3-23 16:02 編輯
剛跟我是菜鳥交流了下言論自由,有點意思。看我是菜鳥是這裡的版主,來這裡問個問題吧。
言論自由,我雙手贊成。可是,言論自由是原則,實行起來離不開具體的形式。這樣,問題就來了:任何形式的言論都應該自由嗎?以罵人、誹謗、造謠、煽動等形式出現的言論都應該自由嗎?
看到我是菜鳥是其它信仰論壇的版主,聯想到信仰自由。信仰自由,我也舉雙手贊成。同樣,信仰的形式都該自由嗎?例如活人祭、政教合一、供養、自焚。
自由也有形式。
起點自由?過程自由?結果自由?
還是內容自由?載體自由?
談論一項原則或一個觀念而脫離具體實現形式是空泛的。
作者:
hellman
時間:
2012-3-23 09:52
作者:
涼泉居士
時間:
2012-3-23 11:06
完整的言論自由的含義,本身還有言責自負的成分,不應該限制言論自由,尤其不能由政府來決定和控制言論。
作者:
飄來
時間:
2012-3-23 23:56
自由也有形式。
起點自由?過程自由?結果自由?
還是內容自由?載體自由?
談論一項原則或一個觀念而脫離具體實現形式是空泛的。
作者:
自由之靈
時間:
2012-3-24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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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來
1樓 的帖子
歡迎飄來網友!網友飄來!
我的理解是權利的自由,而不是形式的自由。作為政府,給出權利的自由就夠了,形式的自由太瑣碎了,政府管不了吧?
作者:
iamcaibird
時間:
2012-3-24 02:41
本帖最後由 iamcaibird 於 2012-3-24 02:41 編輯
很好的題目,大家隨便發議論,言論自由。
飄同學的問題,我還沒有一個清晰的看法,還在學習。
作者:
飄來
時間:
2012-3-24 03:19
本帖最後由 飄來 於 2012-3-23 19:2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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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靈
5樓 的帖子
謝謝自由之靈版主。
行使權利也通過一定形式。例如:選舉權,投票、舉手是形式,一人一票的大民主、民主集中等都是形式。
言論自由的行使,在現實中也必然通過形式。
只給權利而不給或不規範行使此權利的形式,這樣的政府恐怕不合格。那樣的權利很難實現。
既使對權利的保障也要通過形式,法律形式、道德形式、行政形式等。
我的意思是,實際的做法須把空泛的原則落在實處。
作者:
飄來
時間:
2012-3-24 03:22
廣而論之,自由以什麼形式實現?什麼形式可保證自由實現?
作者:
sousuo
時間:
2012-3-24 03:34
以立法的形式?
作者:
iamcaibird
時間:
2012-3-24 07:38
我剛發的博客,算是對言論自由邊界的一個看法吧
貝克村的一股邪氣
作者:iamcaibird 於 2012-3-24 07:30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 15 次閱讀|
左右之爭,普世價值和愛國主義之爭本沒有什麼,是人類社會就有分歧有爭論,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恩怨,但如何爭論,如何規範爭論就體現管理的原則和能力了。
現在,比如說,有的人把信仰之爭化為對個人的攻擊,化為對別人私生活的攻擊,非常下流。比如這篇:
http://my.backchina.com/chineseb ... -143299-page-1.html
,也比如這篇:
http://my.backchina.com/chineseb ... -143033-page-1.html
。
這些文字,不一定有罵人的髒話,但最壞的是把個人的政治偏見引入到攻擊別人生活方式選擇上。這種以極端的惡意對別人私生活評頭品足的下流做派,不應該縱容。
我認為,貝克村雖然現在很活躍,氣勢壓過論壇,但目前貝克村出現的黨同伐異,自以為是,無限政治化,戴帽子,打棍子,用人格侮辱的語言攻擊不同意見者,甚至威脅告密,不是什麼值得高興的事。這種以反對文革的名義,施行文革之實的亂象,是貝克村缺乏明確的規則和管理的結果。
Read more: 貝克村的一股邪氣 - iamcaibird的日誌 - 貝殼村 -
作者:
iamcaibird
時間:
2012-3-24 08:11
飄來提出這個問題,我承認我不是有很清晰的看法,但雖然朦朧,但大致方向還是有的。
從個人對個人而言,言論自由的邊界是不能對別人的隱私,生活方式,評頭論足,不能不經過別人的允許就散布個人隱私,因為那個not your business。這裡,言論自由的自由度是最小的,要受到個人尊嚴和隱私的限制。這裡的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說,在一個組織機構內,如果有限制其成員的言論的規定,並不是違反言論自由的原則的。
個人對公眾人物,言論自由的邊界開始擴大,公眾人物沒有隱私,個人可以披露,評判公眾人物的生活品性道德,因為公眾人物是強勢方,有天然媒體和輿論優勢,而普通人是輿論的弱勢方,必須保護。這裡言論自由的唯一的限制是,不能誹謗,不能造謠污衊。
個人對政府機構,政黨,權威,大集團,言論自由將達到最大,因為這些機構和集團是社會的最強勢,全面掌握媒體輿論優勢,也是最容易侵犯個人權利的一方,個人對這些機構和集團的批評是最難的,所有必須最大化地保護,即使有誹謗造謠的行為,懲罰也較輕。而我們認為的言論自由,主要也就是這個一個部分。
還有一種情況,言論自由的結果如果導致人身傷害,那麼言論自由將受到限制,因為人的生命價值高於言論自由的價值。但這一原則是有爭議的,實踐中也容易成為行政當局干涉言論自由的借口。
我們這樣來舉例子吧:比如說,本村網友有和非華人戀愛結婚的,如果有人以任何理由評判別人戀愛結婚自由的,是應該禁止的,因為是典型地干涉別人的隱私;比如說,本村網友評論韓寒,公布其隱私,是言論自由,因為韓寒是公眾人物,不是隱私保護;在比如,批判中國政府,批判美國政黨和政府,是言論自由,即使批錯了,也是可以原諒的,而不應該導致治罪。
作者:
隔岸觀火
時間:
2012-3-24 09:09
本帖最後由 隔岸觀火 於 2012-3-23 20:10 編輯
言論自由,就是你有說的權利,別人有不理會你的權利。比如美國華爾街天天遊行睡馬路,但媒體不報道,政府不理,最多派全副武裝的警察監視,以免發生打砸搶。跟什麼一人一票屁的關係都沒有,有沒有一人一個帳篷還兩說呢。
作者:
iamcaibird
時間:
2012-3-24 14:43
Microsoft的言論自由的邊界
作者:iamcaibird 於 2012-3-24 13:17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 25 次閱讀|
在2008年發生了一件在很多人看來沒有什麼稀奇的事。Microsoft的一個員工被解僱了,因為他發表了不當的言論。
事情是這樣的,事件的主角叫Mike(為避免人身攻擊嫌疑,我們還是不要提他的真名好了),是Microsoft的XBox產品的質量檢測員。他在測試XBox時候發現了一個硬體故障。本來是個很正常的事,Mike的工作本來就是設法盡量多地發現產品的故障並報告給自己的上級。估計Mike的確如此報告了,但後來發生了什麼,Microsoft按例,對無關者不做披露,所以我們只能從Mike的博客中了解事情的經過。
Mike說他的上級直至Microsoft的最高層隱瞞了這個缺陷,急忙把XBox推向了市場。他非常看不慣這種不顧消費者權益而用有缺陷的產品賺錢的方式,於是就在自己的博客上把這個缺陷和Microsoft隱瞞缺陷的事給抖出來了。這個小缺陷倒是在用戶中沒有引起大波浪,而我們的Mike卻大禍臨頭了,他被通知不要來上班了,因為他違反了和公司的雇傭合同。這個完全是Microsoft在壓制言論自由啊!我們還是不是在崇尚自由的美國呀!
對於這個事,有人對Mike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憤憤不平,痛罵Microsoft在打擊報復說真話的人,是納粹。但也有人指出,Mike在接受產品質量檢測員的職務的時候,是簽了協議不能把公司的信息不經授權私自發表的。他披露這個缺陷,違反了當初的協議的,被解僱是合理合法的。即使Mike認為這個缺陷是不可放過的,按Microsoft的規定,他可以拒絕簽字認可產品通過證書,這樣不合格的產品是無法面市的。Mike沒有說他如此做了沒有。估計他簽了字。
Mike是否違反保密協議,Microsoft的做法是否是壓制言論自由,是否是打擊報復說真話的人,支持和反對的看法都有。反對方的一個說法很典型:第一,要尊重契約,雙方當時是自願簽署的,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是受限自由的,是平等的。單方面違反是必須要被懲罰的;第二,隱瞞這個缺陷並不構成對用戶的利益有實質性的損害,完美無缺的產品是不存在的,除非是這個缺陷對社會或使用者構成重大的潛在威脅,不披露不能挽救損失。所以Mike的披露是不必要的,反而對Microsoft構成損害。第三,機構內部的規定,也叫bylaw,只要不和憲法總原則衝突,對機構的成員的言論和行為規範,是不構成任何違法的。Microsoft這個限制僱員隨意披露商業機密的規定,合理合法。
故事說完了,你的看法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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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在美一方
時間:
2012-3-25 00:18
太高深,看不懂也說不明白,言論自由不自由隨便,至少可以看出人品的高下
作者:
自由之靈
時間:
2012-3-25 21:10
本帖最後由 自由之靈 於 2012-3-25 16:4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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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來
7樓 的帖子
我的看法是言論自由保障的是這種權利的自由,而對於言論的內容和形式,作為國家憲法不應該有過多過細的限制。
從你給出的幾個例子來看,我覺得不可能以法律來規範在公共場合下必須說真話,不能造謠等等。至於何謂煽動,就更無法定義了。如果這樣的話,幾乎所有的政治家大概都要失業了。呵呵。當然在法庭上,如果你被發現對法官說謊,你就會犯偽證罪。但在公共場合,說謊者無罪,也不應該有罪。罵人,也不能以法律形式禁止,不僅因為語言文明無法明確定義,也沒有必要。比如上次CNN的主播使用辱華語言,還有莎朗斯通說的蠢話。你可以去抗議遊行,但是打官司卻不可能贏的。因為這也是他們的言論自由。
誹謗有探討的餘地。如果因為誹謗造成人身或商業傷害,被害者可以以誹謗罪指控。前提是你必須受到了直接並且嚴重的傷害。
那麼對什麼樣的言論內容,憲法應該有所限制呢?也就是說,什麼是言論自由的邊界呢?順便說一下,這個邊界指的應該是內容的邊界,而不是形式的邊界。
個人隱私,國家機密應該是這樣的邊界。最近的挑戰美國言論自由底線的當屬維基解密事件。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與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發生強烈衝突。暴露的阿富汗美軍線人的信息會給當事人帶來生命危險。泄露美軍的部署信息也會使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害。難怪奧巴馬要挑選一些法律專家,試圖要修改這條法律呢!但是遭到了幾乎所有媒體的強烈反對,認為此舉違憲。(我不知道後來究竟修憲了沒有?)
另外一個邊界,是仇恨語言。但這種仇恨語言如果沒有造成巨大的傷害,也不太可能會有人來給你懲罰。一個例子是本星期初判的新澤西亞裔大學新生將同性白人戀室友的約會錄像放到網上(標題黨而已,沒有實質內容),引起室友從大橋跳江自殺,被判犯有仇恨罪,重判十年的案件(僅僅暴露別人隱私罪沒有這麼重的量刑)。有人評論說這樣的胡鬧在大學宿舍里天天都在上演,但是從來沒有造成別人死亡,所以都不予以追究。(順便聲明一下:俺認為仇恨罪是強加的。)
這種事後諸葛亮的做法,到底對不對?我覺得還是有一定道理的。也就是說,違反隱私的語言和仇恨的語言,這樣的邊界,要取決於受害的程度。如此,可以保障最大限度的言論自由。
作者:
自由之靈
時間:
2012-3-2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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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caibird
11樓 的帖子
從立法角度來講,可能還是要一視同仁的。不大可能對知名人士一種法律,對普通人又是另外一種法律。
作者:
自由之靈
時間:
2012-3-25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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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caibird
13樓 的帖子
我同意反方的意見。前幾年安然公司的問題也是自己的員工揭發的,成了著名的吹哨人。Mike 做的事情是正義的,然而他在受雇期間,還是不應該在公眾場合談公司機密。商業機密應該是言論自由的另一個邊界。
作者:
自由之靈
時間:
2012-3-25 21:40
本帖最後由 自由之靈 於 2012-3-25 09:0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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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來
8樓 的帖子
言論自由必須以法律的形式來實現。這種法律應該是高於任何政黨的法律。即保障每個公民在公共場合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這是最高原則。對一些邊界行為,如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商業機密,仇恨語言等等,以受害程度來決定懲罰程度。而且這種邊界也不宜太多。新加坡的法律太過嚴苛了。
作者:
悠悠然
時間:
2012-3-26 00:05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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