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時期建立三權分立制度,以此為基本原則,限制大總統權力,防止個人獨裁,使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1917年5月,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對德國宣戰問題上,國務總理段祺瑞提參戰案,而國會拒絕合作。段不斷對國會施壓,國會則改組內閣,暫緩討論參戰問題,最終大總統黎元洪在國會要求下解除段祺瑞的職務。當時的國會真正起到監督政府、制約行政權的作用,並非「橡皮圖章」、「表決機器」。段祺瑞憤然離京去津,並且指根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總統無權撤銷總理職務,不承認黎的免職令,后被國共史學家描述為府院之爭。
憲法同時保障司法獨立,規定獨立、公開審判的司法原則。1913年國民黨理事長宋教仁被殺案中,地方檢察廳可以公開傳訊國務總理趙秉鈞;又如1925年10月京師地方監察廳派檢察官翁敬棠調查「金佛朗案」事件,外交總長沈瑞麟、財政總長李思浩、前司法總長章士釗全被審查,期間,中央政府沒有干涉,反映出當時司法的獨立性。
說個一個小八卦:中國國會打架其實不是民進黨首創。在北洋時期,國民黨議員是最早在國會裡上演全武行的政治家。曾經有某國黨議員罵到激憤,隨手抄起桌上的硯台扔向議長,砸傷議長眉角,當時血流如注,之後議會便將所有議員桌上的硯台全部釘死了。
最大的缺陷是軍隊沒國家化,國家處在一種四分五裂到處都是軍閥和武裝匪徒的狀態下,在這種環境下特別容易滋生像國民黨右翼和共產黨這樣的暴力組織,再好的憲法也無法得以永續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