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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馬關條約 -> 舊金山和約 -> 台北和約 -> 到台灣關係法】

作者:8288  於 2025-12-2 14:49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網路文摘-新間與政治|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從馬關條約 -> 舊金山和約 -> 台北和約 -> 到台灣關係法】
最近國防預算議題,一直到今天的舊金山和約議題,在網路上持續發酵,終於開始讓這些話題「破圈」,算是難能可貴的機會。
當下次有人問你,你覺得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看看你的護照寫甚麼,賴清德是選哪個國家的總統,各位網友就知道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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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關條約 (1895): 台灣從大清國永久割讓給日本
大清國於 1895 年甲午戰爭戰敗後,於馬關條約第二款寫道: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1. 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2. 澎湖列島,即英屬香港東北之大英島以北、緯二十五度十五分以南、經一百十九度三十一分以東之一切島嶼。
☆ 對台灣領土的意義: 這並非租借,而是「永久割讓」。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永遠讓與」日本,並非暫時管理,也不存在「自動歸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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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金山和約 (1952): :日本放棄台灣主權但未指定歸屬
1945 年大日本帝國投降,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 (General Order No.1)」,其第一條指出: 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印度支那境內的日本高級將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委員長投降。
該軍事命令只是規定「受降地點與對象」,並非領土安排。戰爭法律上的停戰必須靠和約完成,因此一直到 1952 年簽署《舊金山和約》,二戰的法律狀態才正式終結。
同盟國各國與大日本帝國是在停火但尚未正式結束戰爭的狀況下,持續到 1952 年簽署 《舊金山和約》,才將戰爭劃下句點。
《舊金山和約》第二條乙款寫道: 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彭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對台灣領土的意義: 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但並未明定台灣的歸屬。馬關條約後台灣已永久屬於日本領土,所以並沒有任何所謂的「歸還」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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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和約 (1952): 確認舊金山內容 + 處理臺灣人國籍問題
由於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仍在交戰當中,所以雙方皆無參加《舊金山和約》之簽署。中華民國與日本國於《舊金山和約》生效當日,在台北另外簽署 《日華平和條約》,又俗稱台北和約。
台北和約有兩款重要的:
第二條: 茲承認依照公曆 1951 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衆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再度重申舊金山和約,並且說他們已經放棄台灣的主權了)
第四條: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卽公曆 1941 年 12 月 9 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第四條是最有意思的。
第二條雖說放棄台灣主權,第四條直接說 1941 年之前簽訂的條約 (其中包含 1895 馬關條約),因戰爭結果而無效。魔鬼就藏在這句 【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這句話的意思是說,馬關條約 (還有其他條約)的條款,是一直延續到二次大戰結束後才無效,但之前一直都是有效的。「歸無效」並非代表它從未存在,而是「自某一時點失效(voided)」,不是「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
而中華民國方一直想要辯解的是說,馬關條約是不平等條約,它在「開始時 (ab initio)」就應該無效,所以台灣成為日本領土應該是無效的,應該在戰後自動歸還台灣。
日本方 (或是整個盟軍方) 主張馬關條約是 【戰爭後才無效】,中華民國主張是【一開始簽訂就應該視為無效】,最後台北和約的結果,是決定【戰爭後才無效】
換句話說,台灣在這之前都是日本的合法永久領土,而之後要怎麼辦,依照國際慣例,必須要再另立領土轉讓條約或是民族自決,並沒有所謂的「歸還中國」之說。戰後日本放棄後,台灣的主權開始進入「未定狀態」。
另外一個該注意的重點,是台北和約的第十條,有關台灣人到底是不是中華民國人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如果你只看中文,比較難發現才在裡面的魔鬼細節。但從英文可以看出幾個重點:
1.「就本約而言」: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resent treaty,中文可能看起來像是一句廢話,但在法律上的意涵十分精確,它是說以下講的東西,只是為了簽訂本條約而便宜行事,但並不是有關台灣的主權歸屬
2.「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爲」: 你會發現一個英文的被動式 「應認為/應被視為 (shall be deemed)」。這句話在條約裡的作用是說,以本條約文字的詮釋,因某些原因的方便起見,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但不代表他們原本就是或是未來永遠是中華民國國民。只是現在我先當作他們是中華民國國民。
3. 那到底「他們」是誰呢? 在那個年代 (1952),如果你是從中國大陸 (包含金門馬祖) 來的外省人,或是外省人生下來的小孩,那你就是正統的中華民國國民,跟日本國根本沒關係,所以不需要被「應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指的是日屬台灣 (1895-1952) 的本省人,或是以前本省人但是遷徙到其他地方 (日本、中國、或是海外),那你也將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
簡單來說,外省人是正統中華民國國民,本省人也為了統治方便起見,「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所以大家都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可以選中華民國的總統。至於台灣這塊土地本身的主權是不是中華民國的,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換句話說,《台北條約》處理的是「人」的國籍問題,而非「地」的主權問題。
☆ 對台灣領土的意義: 所以到了台北和約,日本完全放棄了台灣的主權,馬關條約也正式終止 (我知道是玩笑話,但大家也不用 high 說台灣可以歸還日本),但台灣的主權也不屬於中華民國。但台灣和澎湖的本省人因為和約的關係,可以當中華民國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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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關係法 (1979): 美國如何定義台灣人與台灣地位
1978 年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並於 1979 訂立美國的國內法 《臺灣關係法》,持續與台灣人保持雙邊關係。該法並未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但承認「台灣人民」是一個主權主體,得享有類似與國家往來的待遇。
《臺灣關係法》的總綱: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與在台灣人民 (people on Taiwan) 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這句話的重點在於英文「of」 和「on」之差別。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指主權國家美國「的」人民;
People on Taiwan是指在非主權國家台灣島「上」的人民;
也就是說,「台灣」對於美國來說並非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但是《臺灣關係法》承認台灣人民主權實體的各種待遇。
像是第 4 條: 凡當美國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國和其他民族、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時,上述各詞含義中應包括台灣,此類法律亦應適用於台灣。
而《臺灣關係法》如何定義「台灣上的人民」?
第 15 條寫道: 按照上下文的需要,「台灣」一詞包括台灣島和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居民,依照在這些島上實施的法律建立或組織的公司、其他實體和協會,以及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治理當局和任何繼承的治理當局
也就是說,美國定義的台灣人,包含台、澎、金、馬。
☆ 對台灣領土的意義: 「台灣」仍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中華民國」也不是一個國家,但台灣人擁有主權實體,美國將台灣人視同為主權國家的人民以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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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目前的公式是:
日本 – 已在《舊金山和約》和《台北條約》放棄台灣主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宣稱《舊金山和約》無效…..等同聲稱日本仍擁有台灣主權;
中華民國 – 根據《舊金山和約》和《台北條約》,中華民國並未擁有台灣主權,但賦予台灣人中華民國國民的身份與權利
美國 – 根據《臺灣關係法》,美國視台灣人民為主權國家的人民,但台灣仍未建立自己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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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仍未完成建國,但自決建國的門始終開著。真正決定未來方向的,不僅是國際條約,更重要的是台灣人民的選擇。
歷史最好玩之處在於,平常最反對民族自決的中共,居然拿著大聲公指著那扇門跟台灣人大喊: 「門不在那邊,千萬別往那邊看!」


可能是包含下列內容的黑白圖片:人群

對於金、馬的議題,抱歉我本文沒有寫得很清楚。
金、馬不在 《舊金山和約》的範疇,也的確沒有被 《臺灣關係法》明文點出來。所以我也認為如果以台灣主權未定論來說,台澎與金馬在主權定位上是不一樣。
然而為何老波之前說美國定義的「台灣人」會包含金馬,主要是《臺灣關係法》在國會辯論的時候,參議院與眾議院皆有版本是明文寫出金門、馬祖、太平島。美國後來因為戰略模糊的關係,選擇不列出,但一些其他文件均提到 「在某些脈絡下可包含…金門與馬祖」,讓美國可以在戰略模糊下便宜行事。
我想最直接的案例就是金馬的中華民國國民,在面對美國政府之時,跟在台澎的中華民國國民一樣,都是美國認定的「台灣人」,並沒有任何的差別待遇。
這就是為何老波想說,但可能沒說清楚的地方,就是《臺灣關係法》認定的台灣人絕對包含台澎,並且通常包含金馬 (看美國決定)。
而領土則是另外一回事。

我順便再談點國際法,國際法並不像民法那樣可以主張條約自始無效,原因很簡單,因為實務操作上不可能。舉個例子,假設A 國和B國發生戰爭,A打輸了,把a領土割讓給B國。後來B國跟C國開戰,B打輸了,又把a領土割讓給C國。此時A國看到機不可失,對B發起復仇作戰,也成功打贏了,此時A國如果主張自己第一次打輸和B國簽的和約自始無效,a領土應該從頭到尾都屬於A國,勢必會造成嚴重的領土糾紛,因為此時a領土的主權已經屬於C國了,C國肯定會覺得你們AB兩國之間的恩怨關我什麼事,我為什麼要把a領土吐出來給你?
從上面的例子就可以看出那些主張馬關條約自始無效的人是用民法的思維去看國際法,很抱歉,國際法上要拿回曾經割讓給對方的領土,唯一途徑就是和對方簽訂和約要對方把領土主權還回來,最好的範本就是凡爾賽和約中關於法國如何取回亞爾薩斯和洛林的規定,請好好參考當初德法之間怎麼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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