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婚禮后同居近1年無夫妻之實,被判返還18萬彩禮

京港台:2025-8-10 19:18| 來源:紅星新聞 | 評論( 5 )  | 我來說幾句

辦婚禮后同居近1年無夫妻之實,被判返還18萬彩禮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8月10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河北當地一對青年男女舉行婚禮后同居11個月內因沒有夫妻之實,男方隨後起訴,要求女方返還相關財物。法院考慮到原告與被告無夫妻之實這一重大情形,認為女方應當承擔較多的返還義務,最終判決女方返還彩禮18萬元。

  

  ▲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判決書顯示,新郎賀某2000年出生,新娘郭某2002年出生。賀某訴稱,他與郭某經人介紹於2021年5月訂婚,2024年3月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因二人感情不和,於2025年2月開始分居。因兩人婚前無感情基礎,自舉行婚禮后同居生活11個月時間未發生性關係。郭某總是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外出,就是回家也是分床居住。賀某要求性生活,郭某就是不讓碰,「原告再也不能忍受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

  今年5月,賀某將郭某起訴到河北魏縣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女方返還相關財物共計25.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男方前後給女方家彩禮款共計20.4萬元,女方家返還男方2600元。此外,男方為女方購買「三金」花費21400元,另外給女方購買電腦、手機花費1.5萬元。女方陪嫁有空調、洗衣機、冰箱、四件套等。

  法院另查明,原告賀某與被告郭某雖舉行了典禮儀式,但並無夫妻之實。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原則上應予返還,但對於婚約財產糾紛既要考慮法律規定又要考慮民間習俗、是否同居、同居時間、是否結婚、過錯責任等,無論何種原因更應該考慮原告與被告無夫妻之實這一重大情形,故女方應當承擔較多的返還義務。最終,法院判決女方返還彩禮18萬元,女方在男方家的嫁妝准予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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