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從《永樂大典》中還「偷」走了什麼?

京港台:2025-5-3 06:29| 來源:捉刀時間max | 評論( 14 )  | 我來說幾句

美國從《永樂大典》中還「偷」走了什麼?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無意中點開了一個人的作品:什麼電腦出自《易經》,手機來自《天工開物》,牛頓抄襲的《奇器圖說》,賓士山寨的木牛流馬,青霉素取自《傷寒雜病論》,就連福特級核動力航母的圖紙,都是剽竊明代魏學洢的《核舟記》。他宣稱,這一切在《永樂大典》中都有記載,甚至他還宣稱,人類對《永樂大典》的開發不足千分之一。比如馬斯克只是秘密得到了《永樂大典》的一點兒殘本,就敢誇下海口移民火星。

  質疑是邁向真理的第一步,從布魯諾疑惑地心說,到愛因斯坦懷疑牛頓,質疑如同一把鋒利的手術刀,剖開表象、直指真理。但質疑不是無腦的牽強附會,不是張冠李戴的自我催眠,而是對真理的執著追尋。可以懷疑後人託名附會亞里士多德,但不是看到《核舟記》這三個字,就把它吹噓成是核動力航母的設計圖紙。

  

  我一直以為那些是搞笑作品,但是看到幾十萬的點贊,不免就陷入了沉默,然後再看看他們帶的貨,名貴的保健品、醬香的珍藏酒,便又恍然大悟。

  不過,我還是有一個疑問,為什麼他們熱衷於說西方的科學發明來源於《永樂大典》,而不說西方的人文發明也來源於《永樂大典》呢?比如美國國父的六大發明。今天,我們來一起看看,美國國父們在《永樂大典》里偷走了什麼。

  第一、制憲會議。

  1787年,美國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這一事件本身就是一個重大發明。55名代表坐下來,通過會議來創建國家,而不是憑藉誰的錢多,或者誰兵強馬壯。代表們通過開會來討論國家的根本大法,他們進行的不僅僅是創建國家,更是人類首次系統的實踐啟蒙思想家的社會契約論。

  這一制度發明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會議的代表並非各州官方指定,而是人民選出來的代表。其次,會議的程序突破了原來的邦聯條例,採用了一人一票的表決機制。最後,憲法的批准由各州單獨審批。

  這種自下而上的建國模式,徹底顛覆了傳統國家的敘事邏輯。正如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所說:制憲會議不在於邦聯條例的授權,而在於人民主權的直接行使。

  

  第二、成文憲法。

  1787年,美國憲法文本的制定標誌著成文憲法範式的確立。美國憲法以6000多字的精鍊文本,實現了國家規則的明文化。富蘭克林曾經充滿深意的指出:我們正在為世界立範,這個實驗的成功將改變人類文明的進程。

  與英國不成文的憲法相比,美國憲法的成文化具有革命性的意義:第一、確立了憲法作為最高法的地位。第二、建立了剛性的修改程序。第三、創設了憲法的解釋機制。這種將政治契約法典化的模式,成為了憲政國家的標準。正如《獨立宣言》的起草人傑斐遜所說:將權力關進法律文本的牢籠。

  第三、分權制衡。

  美國表面看是三權分立,但其實是八權分立。只是因為國家機構只有三權而已,另外的新聞權、工會權、持槍權等等並不在國家機構手中。

  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指出:野心只能用野心來對抗。美國國父們將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發展成了錯綜複雜的動態制衡體系。讓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既相互獨立,又彼此制約。這種既對抗又協作的制衡體系,確保了任何權力分支都無法一家獨大。正如美國第28任總統威爾遜所說:不是簡單的分權,而是交織的制衡。

  第四、權利法案。

  1791年美國各州批准的《權利法案》,將自由主義之父洛克的自然權利理論,轉化為了具體的憲政實踐。傑斐遜在給麥迪遜的信中說:《權利法案》是人民的必要武器,沒有它,憲法只不過是統治者的遊戲規則而已。

  比如:1971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最高法通過開放性的解釋,維護了第一修正案。《權利法案》的開放性解釋機制,讓它歷經230餘年仍能適應時代的變遷。

  

  第五、司法審查。

  1803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立了司法審查權,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判決書中創造性地指出:解釋法律是司法部門的權力,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這一制度發明也體現三個方面:第一、司法權是憲法爭議的終極仲裁者。第二、司法權充當了聯邦權與地方州權的協調者。第三、司法權是公民權利的最後保障。正如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一書中所說:美國問題的最終解決,遲早都會變成司法的問題。托克維爾的預言無一不準,因為後來有一次美國總統大位的歸屬,都變成了司法的問題。

  第六、複合共和。

  美國聯邦制的創新在於構建了雙重主權的體系,也就是既非單一制國家的中央集權,也非邦聯制的鬆散聯合。形象表述就是:大共和國里套著一堆小共和國。這種權力劃分,創造性地解決了大國治理的規模難題。正如托克維爾所說:各州如同實驗室,不斷進行制度的創新。而聯邦既給予各州自由,又提供國家力量,這是美國保持活力的奧秘。

  美國國父們的六大發明,環環相扣,構成了相互支撐的體系:制憲會議確立了人民主權的原則,成文憲法提供了根本的規範,權利法案保護個人的自由,司法審查維繫憲法的權威,分權制衡防止權力的濫用,複合共和平衡中央與地方。正如《聯邦黨人文集》的作者之一傑伊所說:這個國家不是建立在抽象的理論之上,而是基於對人性的深刻認知。

  美國國父們的六大發明,或許是抄襲的《永樂大典》,但《永樂大典》的締造者明帝國,顯然並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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