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內親熱視頻曝光 再談山西「訂婚強姦案」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1最近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二審開庭。
此時被告人已被羈押690天。
有人說他被判強姦一點不冤;有人說女方是騙婚,事後咋能告強姦呢。
反正像「山西大同女子神操作:1號訂婚,2號發生關係,4號控告男方強姦」這樣的標題,總能成為熱搜。
其實很多人一直沒好好了解這個案件。
2023年5月大同市陽高縣,一名27歲的男生與24歲的對象,在談了3個月後決定訂婚(未領證)。
5月1日大擺訂婚宴,男方給了女方10萬元彩禮,和一枚7.2克戒指。
這只是一半彩禮錢,雙方還約定,正式結婚後,男方再給到剩下的10萬元彩禮。
訂婚協議上還有一條,說結婚一年後要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5月2日,下午3點,兩位情侶去了婚房,電梯的監控顯示他們舉止親密,摟摟抱抱。
(這房子是男方家的)
男方媽媽甄女士(又寫作鄭女士)推測,下午5點,倆人發生關係。
這可是兒子人生的第一次啊,但沒想到,春宵一刻讓他付出慘重代價。
因為晚上准岳母就來質問:
她說:「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
我兒子說:「嗯,是的。」
她說:「那你強暴我們家閨女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
我兒子也說:「嗯,是的。」
那你就要條件給到位,趕快拿房本,把我女兒名字寫上去。3日女方大哥又來催一遍。
屋漏偏逢連夜雨,5月4日,女方報案,男方家在公安局寫了保證書;
第二天又寫了一份。
還是說同意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話音剛路,5號下午,席某某就被陽高縣公安局帶走拘留,罪名是涉嫌強姦。
然後他再也沒出來。
之後他因犯強姦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現在2025年3月底,二審結束,擇期宣判。
這段時間裡,陽高縣人民法院有過一次公開說明,加上後來記者們的採訪,拼湊起來能讓我們一窺迷局。
哪怕接著吵,起碼有些疑點可以不那麼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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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的爭議關鍵在於,是不是發生了實質性行為?
男方媽媽說從頭到尾沒有強暴,兒子也沒說是強暴,沒有強暴證據。
她有哪些證據呢?
2.1 倆人早已同居
她說,女方經常到兒子婚房休息,並頻繁發生極為親昵的舉動及行為,還留存女方衣物。
2.2 男生從沒有承認強姦
男生回復是否強姦問題時說的嗯嗯,不代表承認,而是面對長輩時的尊敬,表示自己在聽長輩講話。
還有網友解釋,他是說發生關係后負責任,不是說他認可強姦一說。
現在二審結束后的報道里,又說席某某當庭表示,自己出於對女方長輩的尊重,說了哦哦,這不是認罪。
反而是准岳母在套話。
所以在男方媽媽看來:
2.3 就是女方事後反悔誣告
目的就是馬上在房本上加她名字,再補齊剩下的彩禮錢。
當然要看是不是構成強姦罪,其中一個關鍵是要看有沒有使用了暴力脅迫手段。
但男方媽媽說:
2.4 沒有暴力脅迫
當時女生鬧情緒,兒子只是把她拉起來,從13樓拉到14樓,完全出於好意啊。
甚至於女生都沒受傷。
而且,你要說受傷,那傷情鑒定呢,但警方「沒有對女方的傷進行傷情鑒定。」
2.5 最根本的,沒有完成強姦,就不能判強姦罪
男方媽媽提供了醫院診療手冊,裡面寫著:「女方外陰: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
鑒定書里又是說:「送檢物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男方媽媽意思是,這能證明男方與女方未能發生實質性性關係。
同時還質疑了程序問題。
「鑒定意見書是檢方批捕4天後,司法鑒定機構才出具的。」
既然這些程序上都有問題,又怎麼能說有強姦的證據呢,怎麼能判強姦呢?
而你們可是從拘留到一審,都說強姦罪,甚至不是強姦未遂這些罪名。
所以在男方看來,判的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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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涉強姦案各方里,女方一家幾乎沒公開發聲過。
我們就只能從陽高縣人民法院的長文說明和記者們的採訪里,來找找支持強姦說的依據。
3.1 倆人沒有同居過
之前採訪里,民警說女生偶爾來坐坐。陽高縣融媒體中心也闢謠過他倆不是同居(見下文的圖)。
這些都不算最絕的反轉。
最近記者去調查,男方媽媽指著黑色物品說這是女生的文胸。其實是眼罩。
3.2 男生親口承認過強姦
早先採訪里寫著:「嗯,是的」,並非只是簡單的「嗯嗯」。
按民警的說法,在口供里,男方也是承認的。
這些措辭上的差異該如何理解。
3.3 不是事後反悔,而是事前拒絕
在陽高縣人民法院的說明裡,她兒子想發生性關係,但女方拒絕,說要結婚後再談。
而且女方還說,自己跟席某某說過明確反對婚前性行為。
3.4 發生過暴力脅迫
因為檢查發現女方左右手都有淤青,卧室窗帘還被拉下掉落,客廳窗帘被燒過。
查小區監控錄像發現,女生在逃出房間后又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案發現場14層房內。
我們想知道,監控記錄的這種拖曳,跟男方說的普通的拉起來,一樣嗎?
3.5 處女膜完整問題
二審結束后,男方媽媽接受採訪說:
對於女方處女膜完整問題,檢方解釋某些情況存在不確定性,與處女膜形態有關。
對於鑒定書稱送檢物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檢察院未做詳細解釋。
對於第一點,檢方的邏輯能不能這樣理解:也可能男方插入了,但女方處女膜依舊不破裂?
《刑法》里的原文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條款並未將處女膜的破壞作為強姦既遂的必要條件。
除了文字,還有判例。比如,2007年這個案件。
比如,2014年這個案件。
都沒判未遂,而是判的強姦罪。
所以看是不是強姦,就看行為人的生殖器是否插入被害人的體內這一標準,跟處女膜是否破裂無直接相關。
這裡就有必要闢謠經典謠傳:
「處女膜沒破壞,就一定不是強姦。」
不過由於現在幾乎是男方母親在說,檢方、女方等都沒有表過態,所以也許要之後二審宣判,我們才能靠近真相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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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很多人視線一轉,質疑女方是騙婚老手,目的是沖著彩禮和房產去的,純純仙人跳啊。
你都仙人跳了,還憑啥賊喊捉賊。
順著這條質疑思路,我們可以探究一下這幾個問題。
為什麼要在房本上加名字?
這是一套面積90多平方米的房子,男方父母買的,買房和裝修一共花了40萬元,房本上寫的是男方席某某的名字。
很多人以為,屬於婚前財產,加名字對於女方沒有用啊。
但一些判例表明法院還是會給女方一部分,只是不對半分房子罷了。
比如考慮到夫妻關係存續十年之久,市場價600萬的房子,最後判給女方房屋折價款120萬元。
還有與本事件更像的案例。
房子是父母買的,市場價30萬元,離婚時,判給女方房屋經濟補償7萬元。
這還是兩個月前,最高法發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里給出的案例。
所以在房本上加自己名字是可能為自己獲利的,哪怕一分錢沒出過。
女方是騙婚老手嗎?
一張網圖裡,有山東IP的網友表示作為當地人,大家都知道女方用訂婚後反悔的騙婚手段,騙了好幾家。
如果存在,這點是可以拿來在輿論上做文章的,但實際上,男方媽媽自始至終都沒有相關爆料。
而且,陽高縣融媒體中心也闢謠過。
給彩禮,房產加名字這些影響強姦案的判斷嗎?
不影響。
倆人沒有法定登記結婚;事後要求房子加名、要求給彩禮等,也都不能證明發生性關係時女方同意了。
對此,有網友質疑:
那為什麼把退彩禮和強姦相提並論呢?
事實上,法院沒有相提並論。
2024年3月,對「訂婚強姦案」婚約財產糾紛案一審過。
當時女方已經將彩禮和2枚截止退給婚姻中介,但男方一家拒絕領取。
這次,強姦案二審的下午,又進行了民事彩禮糾紛案的二審。
所以這是兩回事。
法院想速戰速決嗎?
按照通常的程序,法院會在開庭前3-7天左右向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送開庭通知。
這次男方說提前四天通知,律師趕不過來,好像暗示法院很著急似的。
但明顯兩位律師都到不了,那就怪不到法院這邊來。
至於一審后延期宣判的問題。
律師告訴男方媽媽,法院認為這是重大疑難案件,也經過上級法院批准了,所以延期宣判。
後來,二審的多次延期開庭,也經過最高法批准,考慮到案件特殊性和影響力,說明司法機關對案件的重視。
而且也在規則範圍之內,也說得通。
從輕處罰是法院理虧想找補嗎?
很多人覺得席某某都暴力脅迫強姦了,怎麼還只是判三年這種最低量刑標準,是不是法院覺得自己判的不對后,想彌補被告人?
不見得,反而法院是看席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后,從輕處罰的。
無法翻案嗎?
一審判被告人強姦,不代表二審一定也這麼判。二審維持原判,也不代表最後不能翻案。
2018年2月22日河北灤南,相親當天,兩人發生關係。事後女方反悔,要求5萬元補償,邸某不給,最後被判強姦,一審二審都這麼判。
被告人不斷申訴,最後唐山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改判邸某無罪,還給了57萬元的賠償。
那這次也一樣嗎?不好說。
因為在法院看來,有被害人口供,有被告人承認,有暴力拉拽,有實質性插入證據;
這時候,除非二審時,被告人給出推翻證據鏈條的信息,否則很難翻案。
但這至少不會是羅生門,幾個月後會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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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現在婚戀話題被男女對立情緒攪亂了。
大家往往先說結論,再找依據,反正對不對的,往裡面填充就是了。
然後互相拿一兩個法條就想打倒對方。
你說法院只信女方口供,結果還要辦成鐵案,所以支持女方的人都是女拳。
他說只要女生不同意,哪怕是事後敲詐,男生就是犯罪。
反正不去看案子細節,也不想了解司法流程。
最後吵著吵著奔向各種極端言論。
你要是向問一下AI,AI可能幹脆編一個案件告訴你一個歪理。
這些都不是友好交流過程。
反倒讓很多人恐婚,覺得對方都像是來騙自己的。
事實上,社會發展起來了,都會先從保障各方權益出發,再去訴諸婚姻幸福。
這不是斤斤計較,而是尊重對方。
所以,一面是結婚登記數不斷下探,另一面是我們收穫了對婚姻的深刻認識。
而這才是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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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兩年多了,山西訂婚強姦案,依舊沒有定論。前兩天,案子二審開庭,流露出更多細節,但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雙方糾結的焦點在於:
女方認定強姦,因為事後女方情緒激動,點火燒卧室柜子和客廳窗帘,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后被男方強行拖回房內,這些說明女方並非自願。
還有個關鍵證據,事發后女方母親曾給男方打了一通電話,電話里男方承認強姦,但男方當時不知被錄音,通話內容有誘導嫌疑。
「到十點多的時候,她又給我兒子打電話並且電話錄音。電話錄音主要內容她就說是,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對吧。跟我兒子說,我兒子說『嗯是』。那你強暴某某某(女方)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對吧。我兒子就『嗯』,就那麼哼了一句。其實人家在那邊給你錄音,最後也是這段錄音,是定罪的主要證據。」
但男方認定無罪,關鍵證據是案發現場也就是婚房裡,有兩人共同的生活物品,監控視頻里兩人在電梯中也親密相擁,所以咬定感情融洽,發生關係是女方自願的。
一審時,還有一項物證。
醫院檢查顯示「女方外陰: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也表明「送檢的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但是,「婚房花格床單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雙方DNA型,其中提出的人精斑與男方基因型相同。」
所以,案件存疑的焦點,早就不在於雙方有沒有發生關係,而在於到底是不是強姦。
很多網友拿上面的物證斷章取義,在網上帶節奏說根本就沒有發生關係,全是誣告,其實也顯示了網際網路盲從的一面。
但今天不聊網路與烏合之眾「互相成全」的亂象,今天就想聊聊婚姻這事。
02男方席某與女方吳某,是2023年1月30日,經當地婚介所介紹認識的。
3個月後的5月1日,雙方就訂立婚約。
5月2日中午,女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也就是那天飯後,兩人一同回婚房然後就出事了。
整個事件於我而言,感觸最深的點也在這裡。
因為出事後,女方的第一反應竟然不是報警,而是協商。
5月1日訂婚時,男方給了女方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男方還承諾結婚一年後,在婚房房產證上增加女方名字。
但第二天出事後,女方立馬約男方協商,要求儘快給女兒一個「名分」,也就是登記結婚,並將訂婚時男方承諾的在房產證上添加女方姓名及剩餘彩禮提前兌現。
整個協商過程發生在車內,所以有行車記錄儀視頻為證。
女方母親:「咱們寫上個約,啥時候領了結婚證,你給我在那個房本寫上名字。另一個就是到幾月份把錢全部給過來。你所要的,你都得到了,(這些是)你所給她的,這就均衡了。就是缺個婚禮,舉行婚禮了,就這樣吧,女兒?」
女方:「那領結婚證以後呢?」
女方母親:「領結婚證以後,你還擱媽這兒日常生活,不嫁。領完結婚證以後就把你名字添加上了,房本,換房本。」
男方:「姨是懂的,那就是換房本了。」
女方:「我問的是生活。」
女方母親:「生活還是你跟媽共同生活,你們倆該出去玩還是出去玩,該溜達還溜達,就是這樣的。」
男方:「當然,這個看你。」
女方母親:「你只能是個這樣了,再咋啦,再不啥的席某某,那也沒意思。好,行了,某某某(系女方姓名)點頭了。」
女方:「我不同意呢?媽,萬一有變動呢?」
女方母親:「什麼有變動?他有變動媽處理,他敢毀我女兒,我敢毀他,媽答應你,行吧?哎,行。那就這吧,咱們回吧。」
男方:「嗯,行,喝點水再走。」
但因為隨後,男方沒有及時履行領結婚證和房產證加名承諾,女方報警。
03發現了沒,假設席某與吳某沒有發生【強姦】這個插曲,雙方如願結婚,你覺得這倆人的婚姻生活會幸福嗎,結局能美滿嗎?
我是不大信的。
因為倆人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像愛情,反而像交易。
婚介所介紹,3個月訂婚,訂婚當場交一半錢,結婚時補齊另一半,並房本加名,婚前不接受性行為。
這倆人明顯就是你出一分錢,我出一分人,步步為營來回拉扯,跟商務談判有啥區別?
我們不得不承認,當下中國大多數人婚戀觀念,其實還是相當傳統的,並按照這種傳統,去一步步給出婚姻中男女雙方各自的籌碼。
但另一方面,法律關於婚姻的理念,卻又是非常現代的。
這種斷層和落差,就讓很多「雙標」的人鑽了空子。
比如席某,既然堅持傳統,在婚後才把彩禮付清、房產加名,那就沒理由要求女方婚前性行為。
同理,比如吳某,既然拒絕婚前夫妻生活,其實也沒理由要求人家提前付你那10萬塊。
關於彩禮和婚姻的爭論這麼多,說穿了其實完全可以堅持一個原則。
對於女性而言:
如果你要當獨立女性,拒絕相夫教子、拒絕生兒育女,那你就經濟獨立,也不要談彩禮談房子。
如果你要彩禮要房子,要丈夫掙錢養家,那麼就老老實實委屈自己生兒育女,相夫教子。
對於男性也是一樣,你不想給錢不想買房,就不要強制女性顧家生娃、洗衣做飯、孝敬公婆;你能給錢能養老婆,你才有資格提這些要求。
所以我一直覺得,網路上對於女權和男權的羅圈架,一直就沒打對方向。
爭吵的陣營不應當以女性和男性的身份劃定,而應當以討論者是否願意遵守同一套道德標準來劃定。
如今男女對立已經非常嚴重。
很大原因,就是這些「雙標者」製造的,從而讓結婚在今天,變成了一件過於冒險的事情。
說實在的,為什麼現在很多人感嘆結婚跟賭博似的?
說白了無非是因為在傳統與現代的碰撞中,給了「雙標狗」們太多的騰挪空間。
04最後再引申聊點別的。
山西訂婚強姦案,不論最終如何判決,一定會在這個時代,引起巨大的爭議。
因為這個事情,揭開了一個尖銳的社會問題:
假如訂婚不代表性同意,收10W彩禮也不代表性同意,甚至結婚依然不代表性同意,婚內強姦也算強姦,那麼核心問題就來了:
結婚到底代表什麼?
一個男人,掏空家庭積蓄,花費二十萬彩禮和一套房子,換來的婚姻提供了什麼?
一個女人,冒著下半輩子的生活安穩風險,去賭一個男人的人品,真的值嗎?
就像前文的席某和吳某,一步步博弈,一步步交易,一步步談判,婚姻到這地步,日子還能過得好嗎?這婚是非結不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