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大地產集團債券欺詐發行案,餘震不斷

京港台:2024-6-8 19:25| 來源:經濟觀察報 | 我來說幾句

恆大地產集團債券欺詐發行案,餘震不斷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恆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恆大地產」)債券欺詐發行隨著一紙巨額罰單而暫時告一段落,然而,這場地震卻餘波漸起。

  監管層對恆大地產的行政處罰披露后,對涉案中介機構的追責,是市場關注的焦點之一。為其提供服務的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面臨著相關部門的調查,以及業務層面的變化。

  經濟觀察報採訪上述涉及的中介機構,其中一家機構的人士表示,目前監管正在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中介機構是否勤勉盡責、會否將承擔責任等仍然不確定。

  此外,A股上市公司掀起一場「退單」風波,被「退單」的對象正是與恆大地產合作多年的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石油(601857.SH)、中國人保(601319.SH)、中國信達(01359.HK)等上市公司陸續官宣與普華永道(包含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統稱「普華永道」)「分手」。截至6月6日,杭州銀行(600926.SH)、招商蛇口(001979.SZ)、招商輪船(601872.SH)和都市麗人(02298.HK)、招商銀行(600036.SH、03968.HK)、 寧 波 港(601018.SH)、寧波遠洋(601022.SH)、邁瑞醫療(30076.SZ)、東鵬飲料(605499.SH)、粵電力A(000539.SZ)、青島港(601298.SH、06198.HK)等20餘家上市公司宣布與普華永道取消合作。

  值得關注的是,6月5日,上海家化(600315.SH)披露,董事會通過了續聘普華永道為公司2024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6月7日,朗新集團表示,經過年度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准,已續聘普華永道為2024年度審計機構。

  北京市兩高(上海)律師事務所郭鳳麗律師稱,企業「換所」實際上反映了市場對於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強烈要求。當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涉及財務造假案時,客戶往往會出於對公司利益和聲譽的考慮,選擇解約以避免潛在的風險。

  與此同時,普華永道還面臨合伙人流失等壓力。5月20日,深圳堂堂會計師事務所在其官方公眾號上發文表示熱忱歡迎普華永道、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等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及合伙人加盟發展,並稱「來了就是合伙人」。

  恆大地產債券發行人律師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的一位人士表示,隨著監管趨嚴,目前包括金杜在內的律所從接項目到內控變得非常嚴格,對於底稿完整度、核查真實性的要求提高了很多。

  監管開啟調查

  5月31日,證監會網站公告,依法對恆大地產債券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恆大地產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罰款41.75億元,對恆大地產時任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許家印處以頂格罰款4700萬元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處罰決定顯示,2019年至2020年,恆大地產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虛增收入及利潤,致使在交易所市場公開發行債券存在欺詐發行,所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同時,恆大地產還存在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未按規定披露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情況等行為。

  同時,證監會正在推進對相關中介機構的調查。

  恆大地產發行債券募集說明書披露公告顯示,參與恆大地產債券發行的中介機構包括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建投」)、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通證券」)、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山證券」)、資信評級機構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誠信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發行人律師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

  Wind數據顯示,恆大地產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在深交所公開發行的5期公司債券,分別為20恆大02、20恆大03、20恆大04、20恆大05、21恆大01。恆大地產在發行這5期債券過程中公告的發行文件里分別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的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的相關數據,存在欺詐發行的情況。

  據悉,5期債券的發行中,中信建投為其中4期的唯一主承銷商。「20恆大04」牽頭主承銷商為中信建投證券,海通證券、中山證券為聯席主承銷商;資信評級機構中誠信國際對債券及發行主體都給出了最高的AAA評級;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則對恆大地產2019年、2020年年報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6月5日,經濟觀察報就上述情況向中誠信國際、普華永道採訪,二者均表示,暫無對外回復的消息。

  在此之前,3月29日,針對恆大地產欺詐發債,中信建投作為主承銷商有何應對等投資者提問時,中信建投管理層表示,自恆大發生流動性危機以來,中信建投及時成立應急工作組,積極配合監管部門做好風險處置工作。

  在對恆大地產的行政處罰公告中,證監會表示,交易所債券市場作為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在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增進融資效率、強化市場約束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債券發行人在享受融資便利的同時,應當切實增強法治意識和投資者保護意識。證監會將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市場財務造假行為,堅決做到監管執法「長牙帶刺」、有稜有角,強本強基、嚴監嚴管,切實維護市場誠信基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審慎認定責任

  在此前的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五洋債案」中,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邦證券」)作為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洋建設」)發行債券的主承銷商與債券受託管理人,曾陷入賠償泥潭和訴訟糾紛。

  德邦證券被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857.44萬元,並處以55萬元罰款,合計罰沒1912.44萬元;該項目責任人周丞瑋、曹榕被給予警告,並分別被處以25萬元罰款,撤銷證券從業資格。

  為該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商德邦證券、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評級公司,審計該公司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年報的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也均承擔相應的責任。該案件於2020年底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判決五洋建設及董事長陳某某、券商、會計師事務所連帶賠償487名投資者7.4億元債務本息。其中,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損失承擔100%的連帶責任,評級公司、律師事務所承擔10%、5%的連帶責任。

  在恆大地產欺詐發債案件中,券商可能面臨何種處罰?

  德恆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合伙人程曉璐認為,在恆大地產欺詐發債案件中,券商在募集說明書中明確表示:「主承銷商已對募集說明書進行了核查,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券商作為承銷商,負責債券的發行與銷售。若券商在承銷過程中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導致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就可能構成違規行為。

  程曉璐稱,券商還可能因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義務而面臨處罰。持續督導是券商在債券存續期內對發行人進行定期跟蹤、監督和信息披露的一項重要職責。若券商未能及時發現並報告發行人的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事項,就可能構成失職行為。未能做到這一點的律師事務所將面臨監管機構的處罰。

  一位頭部券商人士表示,在債券欺詐發行案件中,發行人是第一責任人,堅持「追首惡」,對承銷機構行政責任的認定不宜與發行人的違法及違約行為直接掛鉤,不宜因發行人違約即推定承銷機構未勤勉盡責。在中介機構不存在故意的情況下,如發行人財務造假,會計師應承擔主要責任,承銷機構只有在未充分履行分析性程序情況下才應承擔相應責任。

  該人士表示,根據債券承銷與保薦業務的實質差異,釐清保薦執業規範與債券承銷執業規範的不同,區別認定債券主承銷商的盡調責任。尤其是針對一些社會影響比較大的債券虛假陳述案件,在責任認定方面,更要保持專業和審慎。

  程曉璐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審計機構,負責對發行人的財務報表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若會計師事務所未能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審計,或者與發行人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就可能構成違規行為。此外,會計師事務所還可能因未按規定履行質量控制義務而面臨處罰。

  郭鳳麗建議,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介機構,必須堅守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和專業水平,以贏得客戶的信任和支持,同時也要積極應對市場變化和客戶需求的變化,不斷創新和改進自身的業務模式和服務方式。

  再敲警鐘

  恆大地產債券欺詐發行案再次給資本市場的中介機構敲響了警鐘。

  近年來,證監會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持續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日趨嚴厲。

  5月15日,是資本市場第六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證監會發布了2023年的執法「成績單」,並明確了2024年的執法重點。最新披露數據顯示,資本市場違法案件查處數量正在大幅提升。

  證監會表示,嚴厲懲戒履職盡責不到位的中介機構,依法對機構和人員進行「雙罰」。2023年,證監會共對25家中介機構、94名從業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在依法適用「財產罰」之外,監管層用足用好法律賦權,探索適用「資格罰」,如對中天華茂會計師事務所在東方網力年報審計執業中未勤勉盡責行為,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5倍罰款,暫停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對為勝通集團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服務未勤勉盡責的國海證券項目負責人孫某,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2021年9月債市首次發生中介機構因「五洋債」欺詐發行案被訴判承擔連帶責任后,「示範效應」逐漸顯現。很多債市違約案件,正在給案件涉及的部分中介機構帶來「衝擊」。中介機構被判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案例在逐漸增多。

  例如,「16寧遠高」違約后,債券發行中介機構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融證券」)、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等遭到投資者起訴。2023年11月底,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國融證券對投資者的案涉本金在10%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4年2月底,華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筆信託受益權資產支持專項計劃違約責任仲裁案,該券商被仲裁賠償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億元。

  對於中介機構接連受到行政處罰、被刑事追責,以及遭遇民事賠償等案例,程曉璐對中介機構提出以下合規作業提示:第一,加強內部管理和質量控制;第二,強化盡職調查和核查驗證工作;第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受發行人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影響和干擾;第四,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教育。

  她認為,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其行為對投資者權益和市場秩序產生直接影響。中介機構必須高度重視自身的合規建設和風險管理,確保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始終堅守法律底線和職業道德準則。同時,監管機構也在進一步加大對中介機構的監督力度,通過建立和完善監管制度以及處罰機制,為資本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保障。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楊光明認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依託於市場主體的誠信建設,切實而嚴肅地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繁榮的根本保證,也是投資者在充分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斷、承擔交易風險的前提。而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的傳統痼疾,不僅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更對公平公開的投資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度。

  楊光明建議,為了證券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中介機構在最開始發現問題時就及時「吹哨」,既是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負責,也是避免自己「同流合污」進而被判令擔責的必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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