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蹭團"徒步意外身亡,子女索賠89萬,法院判了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12月26日消息,驢友」老陳「蹭團」徒步,不僅「輕裝上陣」還「離隊探險」,最終付出了生命的代價。事後,老陳子女向法院起訴旅行社和保險公司,這個責任誰來承擔呢?
50多歲的老陳是一名資深「驢友」,擁有豐富的戶外徒步經驗。2021年8月25日,老陳從微信群里得知某旅行社即將組織一場「某嶺古道」的戶外徒步活動,活動收費標準為每人68元,轉發朋友圈可減免30元。老陳對該徒步活動很感興趣,想著自己和旅行社工作人員很熟,便沒有通過活動鏈接報名,也沒有在群里告知要參加活動。直至活動出發前一晚,老陳才聯繫了作為此次活動調度的熟人梁某,表示想要參團。
2021年8月28日上午,老陳到達集合地點,經熟人梁某與導遊「打招呼」后,以親友的身份上車隨行,並轉發了38元紅包給梁某,隨後梁某為老陳購買了保險。當天,老陳僅隨身攜帶了一瓶水,並未攜帶午餐乾糧、登山杖等徒步物資及裝備。登山時,老陳一開始與隊伍同行,后因覺得大部隊行進速度較慢,下午15時左右,老陳決定獨自一人先行登山。兩小時后,導遊發現老陳失聯,在自行搜索無果後於當晚23時報警。次日凌晨5時,警方在偏離原定徒步路線的某水庫大路上發現了已沒有生命跡象的老陳。事後,旅行社墊付了5005元給老陳子女用於處理其喪葬事宜。
老陳子女認為,老陳是在參與旅行團活動時意外墜落高坡死亡,旅行社作為旅遊服務者對此未盡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重大過錯,應對老陳的死亡承擔80%的責任。同時,老陳的意外死亡符合人身意外保險的理賠條件,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老陳子女遂將兩者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9萬餘元,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範圍內對上述賠償承擔責任。
被告旅行社、保險公司不同意老陳子女的訴求。旅行社認為,老陳是作為活動調度人員梁某的親友「蹭團」參加徒步活動,沒有通過活動鏈接報名,與旅行社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保險公司則認為,老陳擅自離隊行動,且死亡原因是「猝死」,系因自身疾病致死,不屬於人身意外險的理賠範圍。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旅行社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老陳子女支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10.1萬餘元,並駁回老陳子女的其他訴訟請求。
老陳子女及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廖敏敏
本案中,雖然老陳並未通過正規報名渠道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該某嶺古道徒步旅遊項目,但旅行社人員同意老陳上車並為其購買保險,雙方實際上已經在履行合同,形成了事實上的旅遊合同關係。案件爭議焦點在於旅行社是否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事故是否在意外保險的承保範圍內。
對於第一個案涉焦點,根據在案證據,老陳在活動前已通過群聊、諮詢工作人員等方式知悉登山活動的相關注意事項,但其仍在活動當天「輕裝上陣」,執意在未攜帶登山杖、午餐乾糧等裝備及物資的情況下登山。作為一名經驗豐富的資深戶外玩家,老陳理應清楚戶外旅行應當聽從領隊指示並遵守結伴同行的戶外安全原則,但他卻在裝備不足的情況下擅自行動,離隊后亦不告知同行人員、遠離隊伍后未原地等待。至事故發生時,老陳所處位置已明顯偏離原定行程軌跡。由此可見,上述種種危險性行為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因素,老陳明顯具有重大過錯。
旅行社作為旅遊經營者,對參團遊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活動前,旅行社已在活動鏈接中作出風險提示、全責聲明、行程講解及出發前的裝備提醒,也在微信群中作了相關通知,並在出發時為老陳購買了保險,在發現老陳離隊后,亦作出了相應救援舉措,已盡了主要的安全保障義務。但旅行社作為此次活動的組織者,在出發時沒有拒絕裝備不齊全的老陳,在發現老陳離隊且失聯后,自行沿途搜索6小時無果后才報警處理,沒有盡到足夠謹慎及早採取處理措施,在救援方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據此,法院酌情判令應對老陳的事故承擔10%的責任。
針對第二個案涉焦點,案涉《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特別約定,被保險人故意做出的危險性行為而導致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危險性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不聽從導遊、領隊的要求及勸阻等。本案中,老陳參加旅行團並委託旅行社工作人員梁某為其購買意外保險,梁某按團隊出行的方式以旅行社作為投保主體購買了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該保險條款對老陳發生法律效力。案件證據表明,老陳在登山過程中獨自一人離隊,其自身做出的危險性行為導致事故發生,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事由。因此,某保險公司對此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