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華裔殘忍弒父 7年後結局大反轉

京港台:2022-8-6 09:40| 來源:溫哥華港灣 | 評論( 4 )  | 我來說幾句

離奇:華裔殘忍弒父 7年後結局大反轉

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隨著一聲「謝謝」,這宗耗時長達7年的、因「魔幻蘑菇」引發的離奇兇殺案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終定錘。

  

  撤回控罪

  昨日(4日),在通過視頻進行的聆訊中,2018年被判刺死父親的誤殺罪罪名成立的安省華裔男子Thomas Chan,隨著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被告被剝奪以無意識行為作為辯護屬違憲之後,控方撤回控罪。

  Thomas Chan用時7年,一路把官司由當地法院打至加拿大最高法院后,終於換來自由之身。

  事發於2015年12月28日清晨,當時年僅19歲的Thomas Chan在食用「魔幻蘑菇」(Magic Mushroom)之後狂性大發,不僅刺死了50歲的父親、香港移民Andrew Chan,而且重創了其父親的同居伴侶Lynn Witteveen。

  Thomas Chan被控一級謀殺和謀殺未遂這兩項罪名,並在2018年舉行的庭審后被裁定誤殺罪名成立,其後被安省高等法院判處為期5年的監禁。

  Thomas Chan堅決否認所有控罪。

  2018年,經過審訊,當地Peterborough法官駁回被告毋須要為案件負上刑事責任的論點,裁定Thomas Chan要為父親Andrew Chan之死及父親的長期伴侶Lynn Witteveen遭受的嚴重傷害負責。Thomas Chan當時在庭上辯解,稱因食用「迷幻蘑菇」導致他失去控制能力,從而對父親和威特文作出無端襲擊。

  最高法院裁定《刑法》33.1條違憲

  在當地的審判中,Thomas Chan不被允許以無意識行為作為辯護。理由是《刑法》第33.1條規定,此例不能由被控暴力襲擊的個人使用。

  無意識行為是指某人聲稱自己醉酒,以致他們完全失去了對自己的控制能力。

  安省上訴庭在發現刑法的上述條款違憲,剝奪了Thomas Chan獲取非精神錯亂的無意識行為的辯護后,作出了允許其重新受審的決定。

  時至今年春天,最高法院一致維持安省上訴法院的裁決,裁定《刑法》第33.1條違憲,剝奪了Thomas Chan獲得以無意識行為作為辯護理由的機會後。

  最高法院將案件發還彼得伯勒高等法院,要求給予Thomas Chan一次新的審訊。

  到本周四,檢控官默里(Paul Murray)告訴法庭,與高級檢控官仔細審查后,確定進行重審不符合公眾利益,因此檢方撤回了指控。

  根據檢方作出的解釋,撤回指控的原因還包括Thomas Chan已經服刑的時間、他所接受的限制性保釋條件,以及他在社區中表現良好的事實。

  此外,檢察官指出,要舉行另一場涉及極度醉酒作為辯護的審訊很困難。

  最高法院在其裁決中寫道,再次起訴Thomas Chan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仍然是一個「開放式問題」,不同人有不同的意見,最好留給官方來決定。

  刑法修改:「極度醉酒」下傷人亦可追究刑責

  2022年5月,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將允許刑事被告在涉及攻擊(包括性攻擊)的案件中可以使用被稱為:主觀行為下的極度醉酒或不清晰狀況(self-induced extreme intoxication)的辯護。

  法院認為,加國刑事法中禁止有關辯護理據的部分違反憲法,原因是個人醉酒等決定不應被解讀為意圖作出暴力罪行,並在毋須控方證明被告是意圖犯罪的人時,便可將被告定罪。

  這一項決定意味著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能證明自己在犯罪前喝得太醉或者服用了能完全喪失對自己控制的東西時(麻醉品,毒品),就可以避免被定罪。

  此項決議,引來極大的爭議。

  聯邦拉司法部長拉梅蒂(David Lametti)表示,雖然類似個案件極為罕見,但作為立法者,他有責任保護受害者和支持他們的家人。

  當時他表示,將向國會提出新法案,以解決此爭議。

  6月,加拿大聯邦政府完成對《刑法》的一項修訂,從而令處於「極度醉酒」(extreme intoxication)情形下傷害他人的被告,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6月17日,聯邦政府向國會眾議院提交相關修訂法案,並順利獲得眾、參兩院通過以及總督御准。

  新修訂的條款於6月23日正式生效。

  根據新條款,在「極度醉酒」狀態下傷害他人的個人,如果其在飲酒時有可預見的風險,即自己有可能出現以暴力方式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但其未能採取足夠方式來防止風險,那麼其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該條款中涉及的「極度醉酒」,是指當事人因醉酒而不知道或無法自主控制自身行為的、類似自動症的狀態。而被告在辯護時須提供專家證據,以證明自己處於類似自動症的「極端醉酒」狀態,但這需要達到很高的標準。

  司法部表示,加拿大最高法院已明確,僅靠酒精幾乎不會導致「極度醉酒」狀態。醉酒或嗑藥不能作為實施攻擊或性侵等犯罪行為的辯護理由;但「極度醉酒」的辯護理由在一般情形下也不適用。

  那麼,對於上述蘑菇弒父案的裁決,大家有什麼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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