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小朋友昨天發一文說到一無國籍人士並引起不小的轟動。但是63由於年齡的關係常常分不清真偽,上次有人發個「中華民國和蘇聯加盟條約」, 63小朋友就跟在後面瞎起鬨。本人雖然沒有接觸到此人,僅就63提供的信息來分析一下。
此人是公派出國兩年,也就是說至少他在這兩年的時間裡在國內還拿著工資。公派期滿后他繼續呆著不歸,這期間是否還拿國內工資就不一定了。當時單位肯定是希望他回去的,並給了他一段時間,這期間他也有可能還拿著國內的工資。在確定他不歸后,原單位才將他除名。由於其妻子還在國內,可能並沒有收他的房子,也無法給他別的什麼懲罰。
單位唯一可以辦的是不給開證明讓他延期護照。想要證明就把那兩年的工資退回,前面已說到其實他可能還拿了不止兩年的工資。從這點來看單位對他也夠仁慈了。那為什麼63說他需交在美國工作的薪水呢?這也許是63聽錯了,或者是那人瞎說任意誇大來搏得同情。本人從未聽說要賠美國薪水的。這個也非常不好算,是稅前還是稅後的?國內又怎能知道在這邊拿多少呢?在美國的生活費是否可以從中除掉?能又該是多少呢?當然如果在出國前單位都與B大學定好並簽定合同也是有可能的,那樣的話就按合同辦。
所以我認為此人太貪,該賠的不願賠。他是否該同情,各位自己琢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