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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開始!監管就網際網路貸款制定管理辦法,未來還會進一步加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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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ye12 發表於 2018-11-8 20: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接近監管人士稱,只要是網貸業務,將來規則都需要統一;核心問題不是只給指標和要求的問題,而是要加強貸款機構風險管理能力;目前聯合貸款對於「認識你的客戶」,很難做到滿足基本監管要求。
11月8日,第一財經記者從接近監管人士處獲悉,目前監管部門正在就商業銀行開展的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制定管理辦法。

近期,一份《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掀起包括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網際網路小貸以及P2P等機構的高度關注。不過,多家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目前尚未正式收到監管下發該徵求意見稿。

一家持牌消費金融公司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2017年監管曾發過《民營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不過之後尚無下文。

上述接近監管人士稱,只要是網貸業務,將來規則都需要統一。以前對於網際網路貸款的基礎工作與監管制度不健全,需要彌補制度短板,制定統一的制度規則有利於公平競爭。此外,他表示,這只是開始,以後隨著業務深入還會進一步加強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規範。

根據此前市場流傳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版本,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網際網路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戶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網際網路貸款餘額的30%。

此外,商業銀行與其他有貸款資質的機構聯合發放網際網路貸款,應建立聯合貸款內部管理制度,並在制度中明確本行聯合貸款授權管理機制。聯合貸款各方商業銀行應分別獨立對貸款進行審批,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不過,上述接近監管人士未向第一財經記者確認上述具體監管要求的真實性,不過他指出,核心問題不是只給指標和要求的問題,而是要加強貸款機構風險管理能力。他還稱,目前聯合貸款對於「認識你的客戶」(KYC),很難做到滿足基本監管要求。

目前,在市場上,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持牌機構不少都涉及聯合貸款。對於消費金融公司而言,2017年年底,現金貸行業迎來監管整治風暴,彼時,銀監會非銀部下發「非銀部關於轉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的函」(非銀函[2017]69號)的文件,要求地方銀監局對轄內消費金融公司進行風險提示。

其中監管明確要求,禁止消費金融公司通過P2P網路借貸撮合等任何方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髮放貸款;不得直接投資或通過理財等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和其他產品。

而對於銀行,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目前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較為普遍,一位城商行人士對記者稱,一些中小銀行與財富管理公司、網際網路金融公司、分期消費公司等第三方合作,貸款資金來自這些第三方公司或者第三方公司和銀行成立的資金池,雙方相互導流。

具體而言,若客戶向銀行申請信用貸,銀行只做通道,資金來自第三方公司,銀行收取20%~40%的利息作為通道費。

去年底,《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下稱「141號文」)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時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上述接近監管人士稱,所有規則出台的核心都是圍繞銀保監會的監管目標,提高機構風險管理能力,做好消費者保護,以此帶動行業穩定發展與打擊金融犯罪,表面看是指標監管,背後都有規定出台的道理。這只是個開始,以後隨著業務深入還會進一步加強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規範。

由於網際網路貸款方便快捷,又是技術發展趨勢所在,網際網路貸款浪潮「擋是擋不住的」。上述接近監管人士指出,隨著客戶對網際網路金融服務的需求增加,如何順應潮流,在技術發展的同時補足監管,讓機構在網路平台上運作同傳統業務一樣,保持業務穩定和實現各項監管引導目標是制定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規則的初衷。

相比而言,「網際網路機構和非持牌網貸機構合規意識相對偏弱,合規文化有待形成,」上述接近監管人士稱,銀保監會對持牌機構提出監管要求,通過持牌機構帶動合作方可以讓市場更加規範,「這是有效的抓手。」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作者宋易康,原文標題《只是開始!監管就網際網路貸款制定管理辦法,未來還會進一步加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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