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竉物公園規限重重 人狗共融還須反思《遊樂場地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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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ua6918 發表於 2018-11-8 16: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轉自 香港01觀點區

徇眾要求,康文署由08年開始設立寵物公園,署方今年公布,計劃進一步將六個現有公園改為「寵物共享公園」。不過,當局仍未重新檢視《遊樂場地規例》,狗公園亦受到各種限制,狗主往往被隔離,未能真正做到人狗共融。政府應參考外國的寵物友善政策,以及本地如西九文化區及彭福公園等成功例子,開放公共空間的使用權。

全港將增設六個寵物共享公園

2008年當局於灣仔海濱設全港首個寵物公園,但屬臨時性質。而位於油麻地渡船街與欣翔道交界的首個非臨時性質寵物公園,亦於同年啟用,佔地2,300平方米,至今各區共設48個寵物公園。

據本年度的11月號報告,康文署計劃將六個公園改為「寵物共享公園」,稱會以寵物及主人的需求、公園面積、地理位置以及場地設施使用情況等,作為選擇公園的考慮條件。元朗的宏業南街休憩花園將成為首個「寵物共享公園」,現有公園設施環境將維持不變, 署方表示會加強場地清潔,亦會增加配套設施,如狗糞收集箱等,並在試驗計劃推行一年後檢討成效,而其餘五個「寵物共享公園」的選址暫仍未有定案。


《遊樂場地規例》過時 設竉物區域未改公園限制

本港遊樂場及公園的限制過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附屬法例《遊樂場地規例》,於1960年起訂立,不少條目或已過時,令市民未能享用公共空間。規例中列舉了多項違規行為,除了禁止狗隻、牛隻、馬匹、綿羊、豬隻、家禽等進入公園範圍,市民亦不可將腳放在公園座椅上、躺在椅上休息、撿拾碎料,甚至彈奏樂器或唱歌都屬違法。另外,早年將軍澳單車公園禁止踩單車一事,亦反映當局未能因時制宜,在場地使用上欠缺靈活,當局理應重新檢視及放寬場地的規限。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遊樂場地規例》第12條:

(1)任何人不得安排或容受任何其所擁有或在其看管下的狗隻或其他寵物進入或停留在任何遊樂場地內,除非該狗隻或寵物已置於恰當控制下,並受到有效的管束,因而不致對任何人造成煩擾,或令任何動物、禽鳥或水禽感到不安或受騷擾,或闖進任何用作美化環境的水裏。

(2)如遊樂場地設有告示禁止狗隻或無人牽領的狗隻進入,則任何人不得違反該告示所載的條款,將任何狗隻帶進該遊樂場地或容許任何狗隻停留在該遊樂場地內。

條例所限,市民不能帶寵物經由公園通道前往寵物公園,否則會被檢控。鰂魚涌寵物公園有兩個出入口,其中一個連住海濱公園,不準狗隻出入;荃灣公園有10個入口,只有一個直達寵物公園,部分狗主要花半小時繞道進入。在現行規例下,狗主要踏足竉物區域仍困難重重。


狗公園的設立,只因當局一直不願意修改公園或遊樂場的規限,退而批出有限度的空間供狗隻活動。而計劃中的「寵物共享公園」縱然只有六個,但的確走了正確一步。

現時市民缺乏與寵物共同使用的康樂設施,長遠而言,政府宜重整現行的狗公園政策,考慮釋放部分公園的使用權,如外國少有一刀切式禁止動物進入公園,如美國及加拿大會視乎公園大小決定,並劃出部分區域指定狗隻須帶上狗帶。

事實上,市民已逐漸接受人狗共融空間,社區的阻力已慢慢消除。去年賽馬會「創不同」社會創新實驗室第二回——「公園實驗室」成員Euphen在多個美孚群組招募狗主和非狗主義工,並在近普麟街入口約一千呎的公園草地放狗,計劃發現寵物更可充當陌生人之間的橋樑,令街坊開展對話。此外,現時西九文化區及彭福公園已開放予狗隻使用,只要主人為狗隻繫繩即可。

政府實施寵物友善政策的同時,狗主亦需要自律、盡責,保持環境衛生、注重安全。市民應互相理解,透過互相交流與學習,促進社區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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