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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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在中國司空見慣的事情,在美國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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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發表於 2018-10-19 16:46 |閱讀模式
美國的自由不身臨其境是很難想象的。要寫美國的自由,必須從它的不自由寫起。

在中國的時候,我覺得周圍的人都認為,美國既然是以自由而出名的地方,那就是行為可以非常放任,沒有什麼約束。我差不多也是帶著這樣的概念踏進這個國家的。

但是,才住沒幾天,一個女孩子告訴我她的一個好朋友被拘留了。

前一天是周末,那個年輕人和朋友在自家河裡划船釣魚,但他們越出了自己的地界,由水路進入了公園範圍。結果被警察發現,宣告他們違反了當地兩條法規,我只記得其中一條是沒有事先取得在公園釣魚的許可證。總之,兩條罪名在我當時看起來都根本算不了什麼,但按當地法律完全符合拘留條件(當然拘留是有時限的),這樣的違法行為不是很嚴重,可以交保候審,但規定的保釋金不低,所以那小夥子最終還是選擇坐在拘留所里候審。初到美國,這件事使我感到很意外。

住的時間越長,越發現這裡法律法規比中國多得多。

大大小小的公共場合行為細節,都有各種法在那裡照管著。尤其印象深刻的是執法很嚴。一旦違法,不管作為新移民看上去多麼微不足道的法,都沒有通融餘地,一旦給警察逮個正著,沒人向警察求情或陪笑臉,因為這都白搭。

更沒誰吃了豹子膽給警察遞錢上去,因為攤上賄絡警察的罪名,事兒可就大了。

一般都是公事公辦,該接傳票就接傳票,該接罰單就接罰單。這也是大量移民天天湧進美國,卻還是能夠維持不亂套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為原來的法制基礎很強,可以有能力把一些「不定因素」迅速納入原來的法制軌道。除了聯邦法律之外,各州市縣鎮都有各自的法律。從一個新移民的眼光來看,一切都相當嚴格。



從一個以酒文化自豪的國家出來的,一開始感到反差特別大的,就是有關酒的法律。

比如說,幾乎所有的州法律,都不允許賣酒給21歲以下的年輕人,紐約都是如此。由於執法很嚴,所以即使是中年人買酒,都會被要求出示駕駛執照,因為那上面有出生日期,可以確定年齡。

如果讓警察看到一個21歲以下的年輕人從你手上買到一罐啤酒,你肯定得去法庭。一個朋友在餐館打工時就是因為一時疏忽,沒有查看駕駛執照就賣了一瓶啤酒給一個看上去很「老相」的年輕人,被傳到法庭,判罰了500美元罰款。

最近,我們居住的這個城市,已經立法規定18歲以下的年輕人不能買煙。

當然這並不是說,在美國就沒有21歲以下的年輕人喝酒。這個年齡的年輕人是最有逆反心理、也是最想做一點「違禁」事情的,這全世界都一樣。但在美國如果這樣做,不能毫無顧慮,萬一給警察抓住也只好認罰。每年在佛羅里達州海灘,警察總能抓住一批這樣的年輕人。今年夏天,我就在電視里看到一些這樣的年輕人,交了不低的罰款之後,十分沮喪地步出法庭。

另外,商店在周一到周六,晚上十一點以後不準賣酒,星期天商店整天不準賣酒。這裡也是每周休息兩天。人的活動顯得相當有規律,星期五晚上和星期六是放鬆玩的時候,到了星期天晚上交通流量急劇減少。

也許,當初立這條法,也是讓大家在這一天收收心,好好休息,準備迎接下一周的工作吧。我住的這個州,直到去年剛剛修改這條法律,允許有賣酒許可證的飯店在星期天賣酒,其它零售店依然不行。

同時,法律規定,不允許在工作時間喝酒,因此,你不會看到美國人在工作的地方午餐時喝啤酒,因為午餐時間也在工作時間之內。

很多州的法律也不允許在公共場所喝酒,因此,在公園裡野餐,只能帶些不含酒精的飲料。甚至在大街上拿著一個打開的酒瓶都是違法的,不管裡面是空的滿的還是裝了半瓶酒。

同樣,在汽車上,在駕駛員伸手可及的範圍內,有一個打開過的酒瓶,也是同樣違法的,哪怕這只是一隻空酒瓶。

由於執法很嚴,一般人都很小心,有一次一個美國朋友要搬到其他州去,大家一起聚會送他,一個女孩子送了他一瓶好酒,他當場打開讓大家嘗嘗。分手已近半夜,他拿著剩下的半瓶酒上了車,但是馬上就跳了下來,把半瓶酒放進車後行李箱,笑笑說,「我可不想惹麻煩。」



在所有的發達國家,美國大概是對酒管制最嚴的國家。也許,這和美國的歷史也有關係。

美國最初的一批移民是受到英國宗教迫害逃出來的清教徒,他們比天主教徒更重視對「十誡」和其他宗教誡律的實行,更重視「修身養性」。因此,在美國歷史上,曾經有過一個完全禁酒的時期。

後來,隨著時代的發展,完全禁酒已經不可能做到,絕對禁酒的法律反而給釀私酒和走私酒的人造成暴富的機會。因此,才逐步有所放開。但相比之下,依然管制嚴格。

在現代社會中,由於公路和汽車的發展,人們移動的速度已經大大加快,美國法律對於酒的嚴格管理,確實有效地減少了由於酗酒而產生的車禍。

當然並不是僅僅與酒有關的,才有那麼多法,美國法律的觸角幾乎伸到每一個角落。



去年去鳳凰城住在一個老朋友那裡,他們也來自中國。到了這裡,就遇到在中國從來也沒有過的新問題。

問題來自他們讀小學的女兒,在中國時,她和所有的雙職工子女一樣,脖子上掛一把鑰匙,放學了自己回家做作業。在美國,法律規定12歲以下的兒童必須時時有人照看,以免發生由於孩子不懂事而導致的危險。

離開學校以後,家長自己不能照顧的話,必須托給別人照顧。所以在美國有大量的各類託兒所,念中學的女孩子利用假期替別人照看孩子,也是她們打工的一項重要內容。

朋友當時經濟尚不寬裕,更由於習慣了中國的做法,覺得付這筆托兒費夠冤的,決定冒險「違法」。天天孩子放學,走到家門口就會非常小心地四處張望,然後一溜而入。接著,這孩子遵照父母的關照,不開門,不接電話,唯恐被人發現孩子是一個人在家。

如果被人發現了,美國人完全有可能出於對孩子安全的考慮,好心去報警。這麼一來,孩子將會被帶到專門的福利機構,暫時被政府收養。不通過吃力的司法程序,你很難把孩子要回來。孩子12歲之前,他們會一直都為此感到擔心。

今年就發生過一對中國留學生夫婦的嬰兒被政府收走的情況。

嬰兒的母親出差,父親臨晨被孩子吵醒,換尿布沖洗孩子時,兩次失手使孩子從手中落入浴缸。此後孩子一直啼哭。這位父親到下午三點看到孩子依然哭鬧,怕他有傷就帶他去了醫院。

醫院發現孩子有骨折等問題,了解整個過程之後,馬上就去報警了。孩子治療之後就由政府暫時收養,理由是他受到了虐待。孩子的父母除了失去孩子,還可能面臨虐待罪的起訴。

他們不僅贏得周圍同胞的同情,連美國的中文報紙上都報導了華人對此感到的憤憤不平,說他們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兒子,怎麼可能虐待。中國人的虐待概念帶有很強的主觀性和主動性,了解在美國,這只是一個法律概念,不考慮動機,只察看行為和後果。它自有它的法律邏輯:一個嬰兒被摔了兩次,卻長達近十小時不能得到檢查和醫治,美國法律認為,這種情況只能夠叫做被虐待。

在這件事情上,還可以看到一般華裔的觀點和美國法律的差異。華裔同情的焦點幾乎全部在這一對「不幸的父母」身上,覺得他們孩子已經被帶走了,居然還要面臨一場官司,確實不幸之極。但是,美國的法律在這一類的問題上,關注的焦點幾乎全部在孩子一邊。它也有它的道理:孩子還不能保護自己,法律當然要站在孩子這一邊。

許許多多在中國司空見慣的事情,在這裡都是違法的。

比如,孩子哭鬧,家長上去給一巴掌的話,是違法的;在公共場所發生爭執拉拉扯扯,也是違法的,周圍的人很可能馬上就去報警。也許,正因為這樣,我們來了那麼些年,居然一次也沒有在公共場所看到過這樣的情況。

那麼,對於美國這樣一個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當老闆的是不是就非常自由呢?

舉一個例子:

如果你找工作去面試,僱主問你的年齡,是違法的;

問你是不是有什麼殘疾,是違法的;

問你的婚姻狀況,是違法的;

問你的出生地和移民情況,是違法的;

問你有沒有孩子,是違法的;

問你是否被逮捕過,是違法的……等等。

也就是說,我們在中國進一個工作單位所填的正常表格,上面總是有年齡、籍貫、性別、民族、本人成份、家庭成份、何時入團、何時入黨、何年何時何地受過何種處分等等條款,如果在美國一個僱主給你遞上這麼一張表格,你拿著就可以對他說「咱們法庭上見」了。這是怎麼回事呢?



這首先是源於1964年的民權法。六十年代是一個全世界都騷動不安的年代。對於美國,六十年代幾乎是一個歷史分界線。在此之前和在此之後的美國,非常非常不同。

六十年代美國民權運動的結果不僅僅是立法取消了種族隔離,還使得自由派思潮廣為流行。六十年代之前,美國大致是僱主說了算。但是此後,保護每一個人的平等權利的觀念浮到表層,尤其是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比如少數民族、婦女、殘疾人等等,權利受到前所未有的關注。民權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

1964年的民權法中有關僱主的規定,涵蓋了所有25名以上僱員的企業,該法禁止因僱員的種族、宗教、膚色、性別以及移民背景,而在僱用和工作條件等方面予以歧視。因此,如果僱主問了這些問題,他拒絕雇你的真正原因就有可能是「移民歧視」「種族歧視」,擔心婦女有孩子要影響工作……等等,而以這些原因剝奪一個人工作的權利,都是違法的。

所以,乾脆法律規定,這些問題都不準問。1967年的「僱員年齡歧視法」,又規定了不得對年齡40歲以上的公民在僱用上歧視,從此,僱主就連年齡也不能打聽了。

到了1972年,美國又制定了著名的「平權法案」,更規定了所有的政府機構和超過15名僱員的私人企業,都必須在招工、技術培訓、升遷等機會上,給弱勢群體一定的比例。否則是違法的。

順便提一下,平權法案還擴展到大學招生。例如,美國的大學招生是沒有體檢這一關的,有殘疾的年輕人在平權法案的保護下,比一般年輕人更容易入學。我特別提到這一點,是因為我考大學時,就有一個一起工作的年輕人,考得非常好,卻因為一隻手有一點殘疾而落選,已經不記得他的名字,卻無法忘卻發錄取通知那天他的目光。這真是很不公平,華羅庚還腳有殘疾呢,憑什麼他就不能上學?

1990年,美國又通過了能力缺陷法,不僅涵蓋了有身體和智力缺陷的人,還涵蓋了有傳染病的人。僱主不僅被要求不準歧視,必須提供給他們力所能及的工作,還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設備。例如助聽器、助讀器等等。

比如說,一名僱員被查出有愛滋病病毒,只要尚不影響工作,僱主不得解僱他,還必須為他提供必要的防止傳染的條件,否則是違法的。

1991年,美國再一次制定新的民權法案,把僱主和僱員在發生民權官司時,提供證據的負擔重新放到僱主一邊。

比如說僱員告僱主性別歧視,那麼,法庭當然需要證據。證據有兩方面,一是僱員拿出受到歧視的證據,二是僱主拿出沒有歧視僱員的證據。

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在僱員一方,那麼僱員拿不出受到歧視的充足證據,就判僱主無罪。但如果規定證據負擔在僱主一方,那麼僱員不必提供充分證據,而是僱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歧視僱員,僱主拿不出,法庭就可以認定你有歧視行為。當然,證據的負擔在哪一方面,就對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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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很多場合,屁用的,就舉一例說: 美國的(USPS)國營的聯邦郵政系統,用人第一就是把年齡放在首位,四五十歲的也會雇傭,但考試成績至少94分以上哦... ...



   規定很多場合,屁用的,就舉一例說: 美國的(USPS)國營的聯邦郵政系統,用人第一就是把年齡放在首位,四五十歲的也會雇傭,但考試成績至少94分以上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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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證據的負擔在僱員一方,那麼僱員拿不出受到歧視的充足證據,就判僱主無罪。但如果規定證據負擔在僱主一方,那麼僱員不必提供充分證據,而是僱主必須拿出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歧視僱員,僱主拿不出,法庭就可以認定你有歧視行為。當然,證據的負擔在哪一方面,就對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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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ntianchayuan 發表於 2018-10-23 14:09 | 顯示全部樓層
當然,證據的負擔在哪一方面,就對哪一方面要求更高,更不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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