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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走16年後告兒子要分丈夫遺產 法院: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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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yubawa 發表於 2018-9-27 09: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母親出走16年回來告兒子要分「丈夫「遺產,法院:一分錢不給

今年4月25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報道了《母親拋下6歲兒離家,16年後在父親葬禮上出現爭百萬遺產》一文,講述了一位拋家棄子16年的母親,在孩子父親葬禮上突然出現,企圖搶奪遺產的事件。當時,母親周某英上訴到法院,之後一審判決其分得21萬餘元、而被周某英離家時帶走的女兒分得31萬餘元。

對於這個判決,當年被拋棄的兒子蔡冰(化名)表示從情理上無法接受,母親拋棄了家庭16年,如今竟然回來搶奪父親的遺產和死亡賠償金,這樣的行為也讓網友議論紛紛。隨後,蔡冰提起上訴。

2018年9月18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周某英的訴訟請求及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姐姐蔡某拆遷補償款31948元,蔡冰分得父親死亡賠償金511200元,蔡某應分得1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歸蔡冰所有。

16年前,母親攜姐姐離家

6歲的他與父親相依為命

1987年底,家在四川的女子周某英經媒人介紹,與宿遷市耿車鎮的青年男子蔡某俊相識,兩人不久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據說這種做法在當地並不少見。

蔡冰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據他後來跟親人了解到的情況,當時父親和母親1987年在宿遷老家結婚時,確實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當時在農村,既沒有舉行婚禮,也沒有領結婚證,這種現象很普遍。」蔡冰說,3年後的1990年姐姐出生,1994年自己來到這個世間。

根據親友的描述,蔡冰記憶里父母都在的日子是甜美的,同樣也是富裕的。「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那會兒,只要能吃苦就能賺到錢。我爸爸特別能吃苦,那時我們家庭條件很好,屬於村裡比較富裕的,家裡有摩托車,有麵條機,不是一般家庭可比的。」蔡冰說,父親雖然不識字,但學會了做生意,不僅操持一些廢舊塑料生意,還遠到外地打工,做大理石加工的活。

蔡冰在接受紫牛新聞記者採訪

蔡某俊常年在外打工掙錢補貼家用,一年難得回家幾次,夫妻感情慢慢變淡。在蔡冰6歲那年,母親竟然帶著姐姐棄他而去,這一消失就是16年。

「我媽離開家時,把家裡所有值錢的東西都變賣了,外面欠我家的賬也收回來,全部帶走了,大概有兩萬多元。」蔡冰對紫牛新聞記者說,對於父母感情方面的事情不便多說。但之後,他家的生活一落千丈,他、父親和爺爺三人日子過得很艱難。

蔡冰說,當父親得知母親帶著姐姐離家出走後,立即趕回宿遷老家,四處尋找,又趕到四川姥姥家尋找,被告知母親並沒有回四川。

「因為我父親不識字,當時只能幹苦力,每天給人打工,一個月最多掙500塊錢,又要供我上學,又要照顧家裡的吃喝開銷,真的是不容易。我從小都是撿別人的衣服穿,上學也沒有人接送,都是自己走。」蔡冰對紫牛新聞記者說,母親走後,父親也一直沒有再娶,在爺爺去世后,父子倆相依為命。

在蔡冰的印象里,他從來沒有停止過對母愛的渴望。「小時候看到別人都有媽媽,而我沒有,心裡就很難過,感覺被別人看不起,怕被別人嘲笑,性格就有點自閉。一直到現在,我都覺得有點心理陰影。」蔡冰向紫牛新聞記者表示,其實他一直很想念母親,但那不是他能夠選擇的。

母子重逢

竟是父親葬禮上索要遺產

蔡冰對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說,母親從2000年帶著姐姐離開家后,這16年來一直沒有跟父親或者他聯繫過,更沒有回來看過他們,只是姐姐在2010年回來過兩次,只住了一兩天就走了。

對於母親為何離家出走,蔡冰說那時他才6歲,沒有太多印象,也沒有恨過母親,反倒是思念或者說是對母愛的渴望超越了這種恨。「沒有恨過我母親,畢竟,不管怎麼說,她把我帶到這個世界上,雖然她不管我。」蔡冰說,他當時想雖然母親不管他,但還有父親。

直到蔡冰的父親2016年底遭遇車禍去世,母親才出現。母親的舉動讓蔡冰潛意識裡,開始由愛轉恨了。「她做出這樣的事,我真的,真的就有點恨她了。」蔡冰毫不掩飾地對紫牛新聞記者說道,2016年12月份,父親去世時,蔡冰的堂哥通知了他姐姐,讓她來參加父親的葬禮,母親也跟著一起來了。

「我跪在那兒給父親守靈的時候,她就過來和我談分錢的事。她直接說錢怎麼分,要不要給你姐買套房子?要不要給我點錢?」蔡冰回憶稱,他當時沒有拒絕,後來母親又找他談過一次。蔡冰對母親說,「你就在這邊生活,我照顧你,我會養你。以後等我有了孩子,你也能幫著帶帶,這樣就挺好的,我也會給姐姐30萬首付買房。你都五六十歲了,拿錢也沒有多大用處。」但讓蔡冰失望的是,母親和姐姐都不願意,說只要錢,要求分一大半,算起來七八十萬的樣子,這讓他傷心且失望。

2018年3月17日,作為被告的蔡冰接到法院的傳票,母親和姐姐起訴他,要求分割父親及他的財產,共計要分77.5萬元。

宿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原告周某英與案外人蔡某俊於1987年共同生活,1990年8月9日生育一女蔡某,1994年8月15日生育一子蔡某(即蔡冰)。2000年,原告周某英獨自帶原告蔡某離開宿遷到外地生活至今。

法院判決,被告蔡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給付原告周某英(即母親)拆遷款79466元、給付原告蔡某(即姐姐)拆遷款103999元;關於蔡某俊(即父親)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原告周某英應分得137800元,原告蔡某應分得206700元。而被告蔡冰應分得344500元,並駁回原告周某英、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那麼當初蔡冰的母親為何要帶姐姐離家呢?紫牛新聞記者想聽聽她們的說法,多次撥打蔡冰的姐姐電話,試圖了解她母親當年離家的原因和此次起訴的理由,但很遺憾,對方多次掐斷電話。

成為被告的兒子:

18年沒關心過我,一來就談錢

「這18年來,她們從來沒有關心過我,也從來沒有找我正經談過話,我們的感情淡得只有血緣關係了。那會兒我還沒有從父親去世的陰影里走出來,她們一找我就是談錢,我真的很傷心,接到法院傳票的時候,心裡很難受。」蔡冰說,他積極參與了應訴。

在出庭之前,蔡冰聘請了律師,一起進行了一番調查,發現母親在2000年棄家離他而去后,轉而到了安徽渦陽縣,跟一名姓王的人生活在一起,又先後生育了3個孩子。本已失去父愛,而眼看就要和母親、姐姐重續親情之時,母親、姐姐的突然起訴,要求分割父親用生命換來的賠償款,讓他再一次感受到了現實的殘酷。

在法庭上,蔡冰認為,母親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及拆遷款不應得到支持,早在2000年她就沒再跟父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過,也沒有盡到夫妻間相互扶持的義務,母親離開宿遷與別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生育3個子女,財產完全歸各自所有,母親不應該分得死亡賠償金;此外,對於姐姐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拆遷款的要求,法院也不應予以支持。

蔡冰說,死亡賠償金是賠償給死者近親屬的,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即便認定分得,也應分得死亡賠償金小於10%。蔡冰稱,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全部由自己所有,因為父親的去世只給自己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並沒有給母親和姐姐造成精神上的損害,她們對父親沒有絲毫的情感。

「母親從小對我沒有一點照顧,對父親、對這個家沒有貢獻,也沒有承擔一點責任,她憑什麼來分這個錢?我可以適當和姐姐分這個錢,但不是以這種方式」。蔡冰最後對紫牛新聞記者如此說道。

一審法院通報:

遺產分配份額已照顧被告

此案被公開后,一些網友對此議論紛紛。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4月21日發布了一份關於此案審理情況的通報。

法院通報

從該院發布的案件審理情況通報中,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發現主要集中在以下四點:

1、關於原告周某英與蔡某俊是否存在事實婚姻關係問題。法院引用法律規定,認定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已構成事實婚姻,原告周某英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2、關於周某英是否存在違法重婚的問題。法院調查認為,周某英的戶籍至今仍在宿遷,而被告蔡某亦未提供周某英與他人的結婚證或周某英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等相關證據。蔡某提交的書面證明不足以認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違法犯罪行為。被告蔡某為證明周某英重婚提供了居委會的證明一份,載明「周某英與王某某於2000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十幾年生育三名子女」。從該證據形式看,應屬證人證言,證人應出庭作證接受法庭詢問,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提交書面證言。而居委會並非是身份關係法定證明機構,其負責人亦未出庭接受質證,僅憑該書面證明不足以認定周某英存在重婚的違法犯罪行為。

如周某英存在重婚行為,也是其後面的「婚姻」無效。此外,周某英、蔡女稱曾回過宿遷幾次,蔡某俊死亡時,周某英、蔡女也被通知參加葬禮,並由周某英收取禮金,蔡某俊墓碑上亦刻有周某英名字。可見雙方是能聯繫上的。

3.關於蔡某俊的遺產範圍。法院分別就因涉案房屋及加蓋部分拆遷款、獎勵款的繼承份額進行了認定,並說明了理由。

4.關於原被告就蔡某俊遺產、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應如何進行分配問題。法院解釋稱,蔡某俊生前未留有遺囑,其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應依法平均分割遺產。原被告雙方雖然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原告周某英、蔡女自2000年離開宿遷至今,而被告蔡某自小與蔡某俊共同生活,其生活緊密程度遠遠高於二原告,蔡某俊的意外死亡對被告蔡某的打擊理應更大,故在分配遺產、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時,被告蔡某可以多分。本院酌定原告周某英分得20%,原告蔡女分得30%,被告蔡某分得50%。

一審民事判決書

二審法院判決:

母親無權繼承父親遺產

姐姐分得近16萬元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蔡冰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駁回母親周某英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蔡冰支付姐姐蔡某拆遷款6357.9元,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蔡某應分得68900元,蔡冰應分得6201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周某英、蔡某承擔。

蔡冰在上訴中認為,一審判決對周某英已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長達十幾年並生育子女三人的事實未予認定。蔡冰一審中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周某英2000年離開家,距今已經十八年,並與王小七重組家庭,共同生活十幾年,生育了三個子女。該事實足以說明周某英已經涉嫌重婚罪,其主觀上已經放棄與父親蔡某某共同生活,不應分得蔡某某的遺產、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此外,一審判決對拆遷房屋和父親蔡某某喪禮禮金的認定上也存在問題。

周某英答辯稱,一審中周某英和蔡某已經提供了戶籍證明,證明周某英和蔡某某系夫妻關係,並生育兩個子女,在蔡某某墓碑上刻有周某英名字,周某英系死者蔡某某的妻子。蔡冰認為周某英和蔡某某不構成事實婚姻關係沒有法律依據,蔡某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蔡冰上訴狀中一面表述自己分割的財產少了,一面又陳述涉案的房子不是其父親的財產,相互矛盾。一審中周某英認為涉案的房屋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先行分割以後才能進行遺產繼承。雖然收到判決后,周某英曾有異議,但是考慮到蔡冰系其兒子,需要娶妻生子,因此並沒有上訴。周某英在一審起訴之前,經與蔡冰對遺產和拆遷補償款進行過協商,因蔡冰不同意給其一分錢,因此才提起了訴訟。周某英並不是離家十六年之久,在中途其還回來同蔡某某共同生活過幾個月,蔡某某在世時,也從未否認其和周某英的婚姻,因此周某英有權利分得相關的款項。

姐姐蔡某答辯稱,蔡冰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蔡某對於一審判決確定房屋徵收搬遷獎勵32807元由蔡冰單獨享有並不認可。蔡某某去世后,蔡冰未徵得周某英和蔡某的同意,擅自簽字領取拆遷款,具有惡意佔有的故意,該部分款項應當是蔡某某遺產的一部分,不應判決由蔡冰單獨所有。一審判決認定蔡某與蔡某某分開生活十六年之久,蔡某某的死亡對蔡冰的打擊更大是不合理的。

當時因蔡某某單獨帶蔡冰到外地經商,周某英和蔡某在家無生活來源,只能出來打工謀生,蔡某因此未能完成學業,而蔡冰一直由蔡某某供養生活,因此蔡某某應當對蔡某補償更多,遺產應分配更多。因蔡某考慮到蔡冰作為男孩,需要娶妻生子,分多一些可以解決購房等多種問題,故未提出上訴。但蔡冰歪曲事實,利用媒體惡意炒作,讓蔡某無法理解和接受。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周某英和蔡某是否有權繼承和分割蔡某某的遺產及交通事故賠償款,分割比例如何確定;一審判決對蔡某某喪禮禮金的性質認定及分配是否得當;房屋權屬如何確定,相應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款應當如何分配。

法院認為,對爭議焦點1,根據本案査明的事實,周某英在1987年與蔡某某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並生育蔡某、蔡冰兩子女,二人以夫妻相稱,親朋好友也認可其二人的夫妻關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系事實婚姻關係。周某英作為蔡某某的配偶,本應依法享有繼承權。但周某英在與蔡某某共同生活十三年之後,即帶著女兒蔡某離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某去世才回來,蔡某某則獨自撫養蔡冰直至其成年。周某英作為蔡某某的妻子,蔡冰的母親,對蔡某某未有盡到任何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對蔡冰也未盡任何撫養照顧義務,對家庭更無任何貢獻。而且,周某英在離家期間還與他人長期同居生活並生育子女,該行為給其家庭、給蔡某某和蔡冰精神上造成嚴重的傷害。同時,在周某英回來后不久,即因財產分割問題與蔡冰產生糾紛,由此可見,周某英回來的目的並非為了與其他家庭成員團聚和履行家庭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因此,周某英上述行為具有遺棄被繼承人及家庭的情形,且時間長達十六年之久,故綜合考慮以上相關情節,周某英無權繼承蔡某某的遺產。

關於死亡賠償金,其實質是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所以對蔡某某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應當參照遺產繼承進行分配。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系對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上痛苦的補償。周某英與蔡某某因事實婚姻組成的家庭因其離家出走而導致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因此,蔡某某的死亡並不會給周某英精神上造成痛苦,所以周某英不應分得該筆款項。

對於蔡某,其作為蔡某某與周某英之女,是蔡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其在年幼時被其母親周某英帶離家庭,未能與蔡某某共同生活,主觀上並無過錯。但是,鑒於蔡某在其成年後與其家庭仍有聯繫情況下也未能對其家庭、對其父親和弟弟盡到陪伴照顧義務,應當適當降低其遺產繼承比例。法院酌定其與蔡冰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某的遺產。但是對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蔡某長期未與蔡某某共同生活,其與蔡某某在感情上已經疏遠,生活上更無任何依賴,蔡某某的死亡不會給蔡某精神上造成太大的痛苦,而蔡冰則一直與蔡某某相依為命,蔡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對蔡冰精神上的打擊程度可想而知,故法院認定該筆款項歸蔡冰個人所有。

此外,法院在審理中還對涉案的房屋和蔡某某喪禮禮金等事項進行了認定。法院認為,蔡冰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一審判決實體處理有誤,應予改判。故法院判決如下:撤銷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17)蘇1302民初2040號民事判決;蔡冰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蔡某拆遷補償款31948元;死亡賠償金,蔡冰應分得511200元,蔡某應分得127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歸蔡冰所有;駁回周某英的訴訟請求及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涉訴的房屋拆遷款及搬遷獎勵合計369335元,蔡某某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689000元,兩項合計1058335元。判決后,蔡某獲得拆遷補償款31948元,加上死亡賠償金127800元,共計159748元,剩下的898587元則歸蔡冰所有。

二審民事判決書

和當事人面對面:

就像胸口壓了一塊大石頭被搬開了

紫牛新聞:從庭審開始後到現在,你母親和你聯繫過嗎?

沒有聯繫過!就在一審法院開庭時,我母親出現過,她在原告席上,進行質證,和我沒有任何私下的交流。

紫牛新聞:對這次判決還滿意嗎?

終於解氣了!我對判決結果很滿意。整個案件持續了一年多時間,就像胸口壓了一塊石頭,現在終於被搬開了,感覺輕鬆多了。

紫牛新聞:今後你將如何面對母子、姐弟親情?

我想不會再有聯繫了。我現在也有了老婆、孩子,有了自己的家庭,我老婆和我母親還爭吵過。以後,我和她們就形同路人吧,談不上愛與恨吧,一切都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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