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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兩律師擅自攜帶斧頭上法庭 被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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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致遠9988 發表於 2018-9-19 15: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9月18日,泉州市中院微信公眾號發文稱兩律師擅自攜帶斧頭上法庭。

  9月19日,就福建泉州市中院官方微信發布的「兩名律師未經法庭許可,擅自攜帶斧頭參與庭審,嚴重危害法庭安全」事件,石獅市司法局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已介入調查,石獅市法院表示暫不接受媒體採訪,有結果將予以公布。

  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主任龔延祿向上游新聞記者證實,該所律師攜帶斧頭上法庭是想當庭進行演示,證明被告人使用作案工具的情況,查明被告人是否有殺人的主觀故意,「這個事法院已對律師進行500元罰款處罰,主要是沒提前和法庭溝通好,(擅自攜帶斧頭上法庭)確實不妥。」

  這一事件,引發律師圈的熱議。

  律師:帶斧頭是想作為呈堂證據

  9月18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微信公眾號頭條發布了《擅自攜帶斧頭參與庭審,這倆律師想幹嘛?!》的信息顯示,近日,石獅法院在審理一起故意殺人案時,兩名辯護律師未經法庭許可,擅自攜帶斧頭參與庭審,嚴重危害法庭安全。該院依法決定對兩名辯護律師予以罰款,並於9月17日向石獅市司法局發送司法建議書,要求依法予以處理。

  9月18日晚11點43分,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在福建律師群里就「律師攜斧頭參與庭審」發布了長文說明。

  當事律師參與一起故意殺人案件(未遂,致被害人輕傷,公安偵查時以故意傷害定案,公訴機關起訴時按故意殺人起訴,而導致檢察院認為是故殺的主要的問題就是斧頭)辯護,案件的爭議主要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案情大致是被告人去商店買了一把斧頭,裝在黑色塑料袋裡,據其稱又去買了葯,將黑袋子又裝在藥店的白袋子里,然後到現場用斧頭擊打被害人(未拿出斧頭,用兩袋子包著斧頭一起擊打),法庭審理過程中未將物證(斧頭)當庭出示,僅出示照片,律師認為被告人使用袋子包斧頭時,能否判別是刃或背對其主觀有較大影響,因此在該案第三次開庭前出於對事實的追求,職業的要求,讓內勤去被告人買兇器的商店買了一把同款斧頭,內勤在開庭前1小時左右交給律師時,發現商店賣的斧頭都有橡膠封刃,這情節對當事人極為有利,且經過實驗,被告在裝著兩袋子的情況下不太可能辨別擊打時是刃或背,與書面所反映的砍等事實可能有出入,故律師趕緊臨時決定帶上用橡膠封刃的斧頭趕到法院,作為呈堂證據。

當事律所律師在微信群里發布的事件長文進行解釋。當事律所律師在微信群里發布的事件長文進行解釋。
  司法局已介入調查

  長文稱,當事律師先讓該所另一律師去法官辦公室,但快開庭了,到法院時法官已不在辦公室。「為此本人只能選擇當庭作為證據提交,法官在庭審后讓我提交至收轉中心。本人確實有認識到此行為不妥,但時間緊急,為維護當事人利益才會出此下策。」

  當事律師稱對自己的行為給同行造成的影響萬分抱歉。法院已對其進行了處罰500元,「這事本人確實是做錯了,請原諒!」

  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主任龔延祿向上游新聞記者證實了當事律師的上述內容,「這個行為確實不妥,但出發點確實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利益,石獅法院已采對律師進行罰款500元的處理,由於當事律師在出差還未交罰款。」

  石獅市司法局公律股工作人員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司法局已介入調查,目前尚無結果。

  石獅市法院新聞媒體中心的工作人員則對上游新聞記者,暫不接受媒體採訪,有結果將予以公布。

  朋友圈引熱議

  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吳國阜律師發布微博表示,律師帶著斧頭上法庭事件,斧頭是拿去演示的,法院又是罰款又是發司法建議的處理方式,「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頂多批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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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國阜律師表示,法律沒有任何規定,辯護律師不能帶輔助證據出庭進行演示,「我帶過兩瓶啤酒出庭,而且兩次,法庭都允許我出示,庭前沒有跟法官通氣,我用來演示被告人不可能把啤酒瓶放在包裡帶出門買菜,指控的作案情節是被告人用這種啤酒瓶砸死一個小孩。」

  仲若辛律師在朋友圈中表示,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帶著證據上法庭,目的是為了履職,沒有必要處罰。

  斯偉江律師則認為,律師履行辯護人的職責,去購買同樣的斧頭,以證據有封膠,以支持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觀點,也是正當的。唯一不夠謹慎的是由於斧頭有一定的威脅,事先應徵得法庭同意,會更妥當一點。(但這個沒有法律禁止)。法院也應該理解律師帶斧頭的目的,是善意的。否則,最高法院對律師不需要安檢的規定也就無法出台。

  亦有人在朋友圈表示,如果當事律師提前和法院說一聲,就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律師應從自身找原因,進行換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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