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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或再次偷渡的無證移民將被控刑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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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周五,2018年4月6日,美國司法部長塞申斯簽發了一份備忘錄,命令檢察官優先把移民執法重點放在那些「過去被起訴的」犯罪案件,而且這主要針對接近西南邊境的地區。事實上,司法部長塞申斯在備忘錄中提到,自2017年4月11日起,他就已經簽發了相關的舊備忘錄,其標題為「重新承諾執行移民刑事犯罪執法」,要求優先處理某些犯有刑事法的無證移民。他還進一步指示,美國各州的檢察官辦公室與國土安全部(DHS)合作制定起訴那些違法8 U.S.C. § 1325(a)的人的指導方針。 按照美國法律,司法部長塞申斯的指令實際上已經存在,這新備忘錄只是「強制要求」美國聯邦檢察官把這類執法置於優先位置。





美國司法部長塞申斯



簡單的來說,以前,如果第一次偷渡或多次偷渡入境的人,是不會被指控刑事罪,最多只是控違反移民法,因為檢察官經常採取不控告的態度。最近,越來越多無證移民越過美國西南邊境偷渡,即使曾經多次採取大型行動依舊無法減少偷渡人數。現在司法部長塞申斯要求每個美國檢察官辦公室,向那些第一次偷渡或多次偷渡入境的人,就是違反8 U.S.C. § 1325(a)的人,犯採取零容忍政策。不再只是控違反移民法,需要應情況而定刑事罪。司法部長塞申斯想要通過這個方式,減少偷渡行為,即使需要額外支援也沒有問題。





4月6日備忘錄的部分內容



什麼是8 U.S.C. § 1325(a)的法律呢?

主要指:不適當的時間或地點; 避免檢查或被檢查; 歪曲和隱瞞事實。

除那些獲得移民官指定進入的人,其他在任何時間進入美國或試圖進入美國的外籍人士;或

逃避海關或移民官的檢查;或

試圖進入或得到進入許可的外籍人士,之後被美國發現,以故意虛假或誤導性陳述或故意隱瞞重大事實進入。

對於以上任何一條罪,只要是第一犯的外籍人士,可依法被罰款、被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而有之。例如,第一次偷渡入境的人。對於以上任何一條罪,但又從新再犯的外籍人士,可依法被罰款、被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而有之。例如,重返或多次偷渡入境的人。





被發現再次偷渡入境立刻被捕控刑事罪



在90年代,這種情況也在邁阿密(Miami)發生過,如果一個人被發現是偷渡入境或再次偷渡,他們會先被控刑事罪名,然後,在應得的懲罰后,又因違反移民法,而被轉到移民監獄,等待遞解出境。王律師作為在移民法和刑事法等多方面的專家,知道如何可保障你的最大的權利,且儘可能地幫爭取最高的權益。從現在開始,如果你的親友因偷渡被捉,你應該儘快為他找一個有經驗的律師保駕護航,尋找有利的方式,停留美國,甚至獲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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