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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武漢女大學生地鐵暈倒,圍觀大媽順走手機后索要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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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一女大學生因低血糖發作,暈倒在2號線地鐵車廂內,幸遇一群好心人救助,將她扶到站台的座位上休息。蹊蹺的是,等女生清醒時,她手中的手機和身份證不翼而飛。有好心人拍攝的視頻無意記錄了真相:原是一名身穿花衣的大媽將手機塞進自己包里順走了。女大學生反覆撥打自己的手機號,終於聯繫上,對方竟索要800元酬金,對於這位大媽的行為,你怎麼看?

  

  


  

  來源:律師說  律師說官方帳號

  女大學生因低血糖發作,暈倒在2號線地鐵車廂內,幸遇一群好心人救助,將她扶到站台的座位上休息。蹊蹺的是,等女生清醒時,她手中的手機和身份證不翼而飛。有好心人拍攝的視頻無意記錄了真相:原是一名身穿花衣的大媽將手機塞進自己包里順走了。女大學生反覆撥打自己的手機號,終於聯繫上,對方竟索要800元酬金。

  

  (來源:楚天都市網)

  這則新聞,我們在稱讚好心人多的同時,那個順走手機的大媽反而顯得那麼突兀。那麼大媽的行為是屬於盜竊還是搶劫?

  首先,我們來看這三者的法律標準是什麼

  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顯然,根據這兩個司法解釋,女大學生暈倒,不是因為大媽導致的。不符合搶劫罪裡面的其他方式,也就不構成搶劫罪。

  但是盜竊罪的成因的是秘密竊取,可大媽是在大庭廣眾之下實施的,這個該如何認定呢?

  其實,這裡的秘密竊取即行為人採用自認為不使他人即財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也就是說,是盜竊者自認為沒被發現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3.17)卻將「盜竊」解釋為「秘密竊取」,於是中國刑法通說就認為盜竊需要秘密竊取,即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秘密竊取。

  應該著重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個前提,所以,大媽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

  

  同時,在女大學生索要手機時,大媽還要求800元酬金,直接構成了敲詐勒索罪。但女大學生沒有給付,也就算敲詐勒索未遂

  那麼,大媽的行為量刑是多少呢?

  新聞報道女大學生的手機及其他物品,價值在2000元以上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

  第一種情況.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盜竊數額在1000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屬於數額較大。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判處拘役、管制,也可以不限制人身自由,只判處罰金。

  大媽符合此條量刑標準: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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