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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強姦男人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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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大千世界 於 2017-9-10 09:22 編輯

  女人強姦男人犯法嗎?為什麼?

      

  這個問題我要好好答一下。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侵犯的法益是婦女的性自由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此罪中,其行為主體,直接實行犯只能是男子;行為對象,只能是婦女,已滿14周歲的婦女,是普通強姦,不滿14周歲的,是姦淫幼女。(不滿14周歲的幼女缺乏決定性行為的意思能力,即便徵得其同意,與幼女發生性行為也認為侵犯了其性自由權,一般按強姦罪論處。)

  所以呢,女人強姦男人不能構成強姦罪。

  但是,犯不犯法呢?

  這裡要區分被侵害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男子還是不滿14周歲的男子。

  對於不滿14周歲的男子: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這裡要說明一下,如兒童為幼女,則男性行為人不具有姦淫的意圖,否則就是強姦罪了,這是本罪與強姦罪的關鍵區別;但如果兒童為幼男,婦女對之實施猥褻行為的,則包括性交行為與性交意圖。

  也就是說,婦女對不滿14周歲男子的強姦,可判處猥褻兒童罪。

  同時,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2條第一款:

  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那麼已滿14周歲的男子呢,這個。。。。。就比較尷尬了。

  根據《《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2條第二款: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性實施猥褻,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那要是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後果呢,就算了么?這個只能定侮辱罪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需要告知才處理的,就是被害人要主動告知。(女方要多醜男的才回去報警。。。。)

  關於侮辱罪的更新:

  @真名實姓關於侮辱罪的表述比較全面,我上面的答案還是粗糙一些。

  能否構成侮辱罪待商榷。第一,強姦罪的客體是(婦女)性自由權利,侮辱罪的客體是人格權名譽權,二者不重疊。如果認為強姦男子的行為構成侮辱罪(也就是說侵犯了侮辱罪的客體),那麼理論上講強姦女子應該構成強姦罪和侮辱罪的想象競合,但並非如此。第二,侮辱罪要求「公然」實施,而強姦並不必然在公眾場合發生,因為侮辱行為的過錯在於導致被害人社會評級的降低(通俗講需要別人圍觀),而強姦造成的損害並不需要圍觀就會發生。所以我們假設強姦男子的行為定侮辱罪不存在其他法律障礙,那範圍也只限於公然強姦男子的一小撮奇葩案件。第三,刑法跟侮辱有關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侮辱婦女(237條),一個是侮辱(246條)。二者的區別是什麼呢?前者是性侵害(可參看你引用的懲治未成年性侵害的意見第1條,性侵害犯罪包括237條,但不包括246條),相應的,後者是不「涉黃」的。從這個立法安排來看,即使強姦男子構成侮辱類犯罪,也更傾向構成237條,而非246條,但可惜237條只限於侮辱婦女(刑修九也沒改這一點)。我個人觀點是強姦男子不構成第246條的侮辱罪。

一直被朋友稱為小博士。其實就是書讀得多一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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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極天翁 發表於 2017-9-9 23:33 | 只看該作者
誰在上誰是用力者當然是施暴者,誰用勁大誰是強姦者,所以細節很重要!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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