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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中興剛被制裁,華為又因壟斷法敗訴給三星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8-4-26 09:5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1評論

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中興剛被制裁,華為又因壟斷法敗訴給三星

/劉龍珠律師

近期,中國中興手機遭到美國制裁,風波還未平息,華為手機又敗訴給三星——智能手機時代,專利成為了各大品牌的最大武器。


一、案件概況

華為和三星的官司,要從2016年說起。20165月,華為在中國和美國對三星提起訴訟,認為三星4G技術涉嫌侵犯華為的多項專利。20181月,深圳市中級法院判決三星敗訴,認為三星侵犯了華為的兩項無線技術專利,要求停止銷售相關技術的產品。

三星自然不會輕易認輸,就中國的判決提起上訴,同時在美國也提出了動議,要求美國法院在訴訟未決期間阻止華為執行中國法院發布的禁止銷售命令。

2018413日,美國法院同意了三星提出的動議——因為華為執行的禁止銷售命令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中的一個原則「禁止專利獨享」。

依據國際慣例,如果一家公司的專利被視為「標準必要專利」,即該專利是某技術的核心部分,只要使用該技術,就牽涉該核心部分,則稱為「標準必要專利」。而標準必要專利必須基於FRAND條款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公平、合理和非歧視的原則,在專利費用合理的情況下,授權給其他需要使用的公司。

然而,華為獲得的法院裁決是直接禁止了三星在中國的專利相關產品銷售,實際上就是壟斷了這一專利技術的運用,從商業角度來說,確實違背了美國的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因此,法官最終支持了三星提出的動議。

425日,《華爾街日報》又報道,美國司法部已經開始正式調查華為,商務部和財務部還給華為開出了行政傳票,更是表現出華為在美國執行中國裁決的禁止銷售令是違背美國政府初衷的。特別是近期川普政府要收緊中美兩國貿易關係,華為的無線電技術很可能對美國在5G市場的領先地位造成威脅,此番調查對其美國業務影響不小。

 

二、美國的反壟斷法

美國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是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聯邦法案,允許聯邦政府監管機構監管一部分特定的商業行為,並且建議聯邦政府對這些行為進行調查和預防壟斷。

The Sherman Act is divided into three sections. Section 1 delineates and prohibits specific means of anticompetitive conduct, while Section 2 deals with end results that are anti-competitive in nature. Thus, these sections supplement each other in an effort to prevent businesses from violating the spirit of the Act, while technically remaining within the letter of the law. Section 3 simply extends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 to U.S. territories and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謝爾曼法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節描述並禁止了特定的反壟斷行為;第二節討論了反壟斷的性質和結果。兩部分相互補充,在法律層面以書面形式體現了防止企業違反該法的精神。第三節將第一節的規定延伸到本土以外的美國領土和哥倫比亞特區。


 

三、美國的反壟斷法經典案例

1、波音合併麥道,對抗歐洲空客

波音和麥道公司分別是美國航空製造業的老大和老二,是世界航空製造業的第1位和第3位。1996年底,波音公司用166億美元兼并了麥道公司,合併后的波音不僅成為全球最大的製造商,而且是美國市場唯一的供應商,佔美國國內市場的份額幾乎達百分之百——看起來,波音似乎壟斷了整個行業。

但是,美國政府不僅沒有阻止波音兼并麥道,而且利用政府採購等措施促成了這一兼并活動。其主要原因是:首先,民用幹線飛機製造業是全球性寡佔壟斷行業,雖然波音公司在美國國內市場保持壟斷,但在全球市場上受到來自歐洲空中客車公司的越來越強勁的挑戰。面對空中客車公司的激烈競爭,波音與麥道的合併有利於維護美國的航空工業大國地位;其次,儘管美國只有波音公司一家幹線民用飛機製造企業,但由於存在來自勢均力敵的歐洲空中客車的競爭,波音公司不可能在開放的美國和世界市場上形成絕對壟斷地位。如果波音濫用市場地位提高價格,就相當於把市場拱手讓給空中客車。

由此可見,美國政府在監管企業購併時,不僅僅根據國內市場佔有率來判斷是否壟斷,還要考慮在整個市場範圍內是否能夠形成壟斷。對全球寡佔壟斷行業,需要分析全球市場的條件,而不局限於本國市場範圍。同時,還要考慮國家整體產業競爭力。因此,在執行反壟斷法時,美國政府還是以國家利益為重,為了提高美國 企業在全球的競爭力,支持大型企業的重組和併購。

 

2、標準石油一度壟斷,美孚石油終遭解散

1870年,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建立了標準石油這家有史以來最強大的壟斷企業;1879年,標準公司成立9年,就控制了全美90%的煉油業。

1882年,洛克菲勒提出了「托拉斯」這個概念,隨後幾年中,標準石油公司壟斷了煉油工業、油管生意、天然氣、收購油田,建立美孚石油托斯拉,並於1890年,標準石油公司成威美國最大的原油生產商,壟斷了美國95%的煉油能力、90%的輸油能力、25%的原油產量,這幅光景一直持續到1911年——儘管1890年的謝爾曼法(即反壟斷法)迫使標準石油公司解散,但是各分公司仍然步調一致協同作業,洛克菲勒作為石油帝國控制人,各公司收入仍然由他管理。

1899年,洛克菲勒改組,在新澤西州重新登記美孚石油公司,霸主地位再次確立。但1908年羅斯福出任美國總統后,反壟斷出現了激烈對抗,最終於19115月,美國最高法院宣判美孚石油公司解散,洛克菲勒辛苦經營40年的石油王國終於倒塌,美孚石油公司拆分成38個獨立企業,各自成立董事會。


 

3、電腦巨頭微軟終遭肢解

20006月,電腦巨頭微軟在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被判處三項罪名成立:通過反競爭行為維持壟斷;企圖壟斷瀏覽器市場;將微軟自身瀏覽器與操作系統捆綁銷售。主審法官傑克遜認為,微軟在非法維持壟斷方面有罪,將其肢解為兩個獨立的公司,一個專營電腦操作系統,另一個則經營除操作系統外的業務,比如office系列軟體等。

當時,這起案件的檢察官之一 Thomas Papageorge 正是劉律師念法學院時,反壟斷法課程的主講教授。他的經驗非常豐富,從他的課程中,可以學習到非常多實戰經驗,這也使得劉律師在反壟斷法案例中總能提出非常精準而獨到的見解。



本來,華為在美國的市場業務就有限,並且阻止美國移動運營商與華為合作,此番調查,不僅僅是影響了華為在美國的市場,還會間接使其他擁有華為國際業務的國家,尤其是歐洲,對華為採取謹慎小心的態度,從而影響華為的市場競爭力。

之前,中興已經遭到了美國政府的封殺,商務部宣布將對中興執行為期7年的出口禁令,也就是說在禁令期間,任何美國公司都不得與中興有業務往來——不知華為的命運又將會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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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前兆 2018-4-26 20:54
學習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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