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郭敬明會把他送進監獄嗎?
文/劉龍珠
郭敬明果然聰明,一點就通。在劉律師首次評論該事件《性侵,郭敬明也無罪;不性侵,必須告李楓誹謗》后,立刻下手。
據郭敬明方面可靠消息,郭敬明已向法院起訴,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情節嚴重,已構成誹謗罪,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據了解,李楓21日晚發布微博后,郭敬明律師團隊調取和固定相關證據,今天正式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訴訟。
一、李楓的責任
1、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246條規定: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這是一起刑事自訴案件,不告不理。郭敬明需要向檢察院舉報李楓涉嫌誹謗罪,只要微博官方統計數據證明李楓的帖子被瀏覽了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那麼誹謗罪則成立。實際上,郭敬明的律師團隊在取證時已經確定這兩個數字早已超過。
但是,這起案件告了,也不一定理。
因為能否立案進行審理,不在於郭敬明能不能給出足夠證據,而是擁有最終決定權的檢察院來確定是否立案。所以李楓能不能入刑,尚未可知。
2、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那麼,本案中,網路上所有對郭敬明的惡意評價都可以成為他名譽受損的證據,依法向李楓要求民事賠償。
因此,李楓要不要坐牢我們不能確定,但是這筆錢,賠定了。
二、舉證責任
中國法律奉行「誰主張,誰舉證」,意思就是說,你要告人家,必須拿出人家損害你權益的切實證據。
在這起事件中,李楓目前沒有拿出任何實質性的證據證明自己遭受了郭敬明的性騷擾和性侵。雖然在他的聲明中提到據他所知有五人和他有相同的遭遇,可是即便這些人都拿出曾遭受性侵的證據,也無法直接證明李楓遭受性侵,只能是增加事件的可能性罷了。
畢竟被「污衊」遭到性侵併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若為子虛烏有,當事人必定會鄭重發聲澄清事實。雖然我們不知道具體是哪些人,假若事後李楓能夠提出具體姓名和當事人的證詞,或許能佐證他本人遭受性侵的真實性;假若李楓無法給出證據,或是當事人否認,李楓「誹謗」的罪名就要坐實了。
對於郭敬明而言,看似他需要承擔誹謗罪的舉證責任,即證明李楓的言論是虛假捏造的。可是不存在的事情是無法被證明「不存在」的,所以只能由李楓來證明他的言論屬實,並不是毫無理由抹黑郭敬明,從而反證郭敬明的誹謗指認不成立。
因此,無論是性侵案還是誹謗罪,說到底,舉證的責任還在於李楓。
有不少網民認為,李楓的目的完全是炒作。不能否認確有炒作嫌疑,可是事隔年數久不代表李楓在說謊,也不能說明這件事情一定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