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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評聖塔芭芭拉滅門兇殺案: 幹私活、挖牆腳後果很嚴重,嫌犯面臨死刑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6-3-30 08:3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1評論

劉龍珠律師評聖塔芭芭拉滅門兇殺案:

幹私活、挖牆腳後果很嚴重,嫌犯面臨死刑

/劉龍珠律師

微信號:lawyerlongliu9

 

涉嫌殺害聖塔芭芭拉華裔中醫師韓偉東一家三口的法裔嫌犯皮爾.郝布希(Pierre Haobsh),已於325日凌晨被捕。劉龍珠律師認為:基於本案,嫌犯或將面臨死刑。

 

一、嫌犯惡意預謀、手段殘忍,或面臨死刑

1加州刑法典(California Penal Code)第187a款:謀殺是指惡意預謀、非法殺害自然人或胎兒的生命。

187.(a) Murder is the unlawful killing of a human being, or a fetus, with malice aforethought.

2、嫌犯郝布希惡意預謀明顯

惡意預謀(malice aforethought)是認定謀殺罪的關鍵因素。

本案中,郝布希來到受害人家裡,將一家三口開槍打死,甚至連5歲的無辜兒童也不放過,惡意預謀的動機非常明顯,定謀殺罪應該不成問題。

3、嫌犯或有加重情節,可能導致面臨死刑

加州雖然刑法上有死刑(刑法典190條),但是自從2006年以來,沒有處決過一個刑事罪犯,可見,加州的司法體系對死刑處決是相當慎重的。

但本案中,嫌犯郝布希很有可能是因經濟方面的糾紛而謀殺受害者一家三口,因此符合刑法中的190.2條中的「加重情節」(Special Circumstances):

兇手觸犯謀殺罪兩次以上(本案中嫌犯殺了三人)

犯罪目的是為了經濟利益;

使用武器(By Means of a Destructive Device)。

按照刑法,有「加重情節」的,不得假釋。而且本案犯罪手段極其兇殘惡劣,檢察官很有可能要求死刑。

190.  (a) Every person guilty of murder in the first degree shall be punished by death, imprisonment in the state prison for life without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 or imprisonment in the state prison for a term of 25 years to life.

190.2.  (a) The penalty for a defendant who is found guilty of murder in the first degree is death or imprisonment in the state prison for life without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 if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special circumstances has been found under Section 190.4 to be true:(1) The murder was intentional and carried out for financial gain.(3) The defendant, in this proceeding, has been convicted of more than one offense of murder in the first or second degree.(4) The murder was committed by means of a destructive device, bomb, or explosive planted, hidden, or concealed in any place, area, dwelling, building, or structure, and the defendant knew, or reasonably should have known, that his or her act or acts would create a great risk of death to one or more human beings.所以,單從刑法187條謀殺罪,最終的量刑有可能是終身監禁,不一定判死刑。但是有了三個加重情節:使用槍械、為了經濟利益、殺了三人(其中一名是5歲的無辜兒童),足以讓法官和陪審團判處死刑。 

 

二、幹私活,後果很嚴重

據知情人透露及媒體報導:嫌犯郝布希是當地一家實驗室的成員,是受害人韓偉東生意上的夥伴。韓偉東生前研製一種新藥,委託郝布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做化驗。結果,郝布希因為在上班時間「幹私活」,被老闆發現並開除了。郝布希轉而要求韓偉東賠償損失,韓偉東不賠,郝布希懷恨在心,因而將韓偉東一家三口殘忍殺害。

在美國,公司員工上班幹私活是很嚴重的事情,如果因此而被開除,是涉及職業道德方面的民事侵權,因此以後幾乎不可能再找到同樣條件的工作。換言之,他一輩子的前途就毀了。因此可以猜想,郝布希心裡的怨氣是很重的,所以才製造了滅門慘案。

按照加州民法,本案中的嫌犯郝布希和受害人韓偉東可能有以下民事侵權行為,要為此承擔民事責任:

1、違約(Breach of Contract

老闆付你工資,買的是你的勞動成果。如果把工作時間用來幹私活,等於是拿了老闆的工資又不「交付貨物」,因此違反勞工合同,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2、非法佔取(Conversion

老闆按照勞工合同提供的工作條件,包括實驗室設備、儀器、耗材、工具、電腦、辦公器材等等,是用來方便員工完成工作的。如果員工在工作中,使用老闆付了工資的時間,來做其它事情,則構成非法佔取。

尤其本案中,做藥品化驗,不可避免的要用到昂貴的設備儀器,這些儀器的租賃費不是小數字,而且還要用昂貴的化學試劑等耗材來做分析,所以非法佔取給老闆造成的損失很大。

3、盜竊商業機密(Misappropriation of Trade Secrets

本案中,嫌犯郝布希是一家實驗室的員工,實驗室所使用的高尖端儀器、設備的功能及作用,以及對藥品的化驗方法、測試程序,是屬於公司的商業機密,當然是不能洩露的,也不能與公司之外的談論。郝布希在沒有老闆授權的情況下,與受害人韓偉東談及藥品化驗的問題,會涉及一些敏感的技術信息,讓韓偉東知道了實驗室的工作流程,這就可能構成盜竊商業機密,屬於民事侵權行為。

4、違反公平正當原則(Breach of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在任何合同中,雙方都必須遵從善意和公平的原則,不能用不正當的手段導致合同中的其它方蒙受損失,否則就違反了公平正當的原則。

一種新藥品在上市前,經過美國食品藥品局(Food &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的測試、化驗和批准,要花費幾十億美元。也就是說,實驗室的化驗費是非常昂貴的。如果傳言屬實,那麼受害人韓偉東通過實驗室員工郝布希,私下盜用實驗儀器來做化驗,用低廉的價格得到化驗結果,徹底損害了實驗室老闆的權益。

5、有意干涉合同關係(Intentional 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ual Relations)。

韓偉東明知郝布希在實驗室工作,是與老闆簽有勞工協議的。韓偉東不通過正常途徑與實驗室老闆談化驗事宜,為了避免了高額的化驗費,通過郝布希幹私活的方式,用不正當手段節約資金、損害實驗室的利益,因此郝布希的老闆可以告他這一條,要求巨額的經濟賠償。

華人公司有「挖牆腳」的習慣,看到別人公司有能幹的員工(比是餐廳的大廚等),就高薪把人挖過來,所以常常被告,就是因為這一點:「有意干涉合同關係」。

「幹私活」比「挖牆腳」更惡劣,因為「挖牆腳」至少是跟以前的老闆撇清關係了,而「幹私活」是拿著老闆的工資、損害著老闆的利益。二種行為都面臨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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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 個評論)

回復 相食 2016-3-31 09:39
這世界,多大的腦洞多強的邏輯都有 還有人振振有詞,說判斷干私活違不違法是殺人者的responsibility, 被殺者沒有這個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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