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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龍珠律師法律評論:忠言逆耳,挺梁遊行可能害梁彼得、應給非裔受害人捐款

作者:劉龍珠律師  於 2016-2-24 06:33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法律相關|已有20評論

關鍵詞:劉龍珠, 梁彼得, 律師觀點

忠言逆耳,挺梁遊行可能害梁彼得、應給非裔受害人捐款

文/劉龍珠律師

 

作為一個華人律師,得知全美多個城市在策劃挺梁遊行,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給法官施加壓力,從而為梁彼得警官翻案,或至少企圖在刑期上減輕,我感覺這種方式不但沒用,可能有害,因為:

1、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如果遊行示威可以改變司法判決,那麼司法獨立就成了笑話。

2、如果法官不被遊行示威影響,那麼遊行示威起不到作用。如果法官受其影響,很有可能是反影響,刑期更重。因為法官會覺得:如果輕判,會給外界一種感覺,司法屈從於外界的政治壓力,所以反而會嚴判。

3、法官也是亞裔,如果輕判,可能會給外界的感覺是亞裔幫亞裔,只看族裔,不看是非,有徇情枉法之嫌。所以,他會嚴判。

換言之,遊行示威要麼沒有用,要麼有負作用,反而會害了梁彼得。

 

一、本案中不存在「種族歧視」,遊行示威有何意義?

1、法官是亞裔,為什麼梁彼得和其辯護律師不選擇讓同是亞裔的法官來判決,還選擇讓12名各族裔成員的陪審團來裁決呢?說明,在他們心中,「亞裔幫亞裔」是不存在的。

2、陪審團中沒有亞裔,但陪審員是由檢察官和梁彼得的辯護律​​師共同甄選的。在組建陪審團時,梁彼得的辯護律​​師可以選幾個亞裔陪審員,而事實上,沒有。

3、從華裔律師梁志毅被華裔檢察官楊振威檢控、赴美生子的中國孕婦馬翼被華裔海關官員遣返這些事實來看,亞裔並不一定幫亞裔。如果亞裔徇情枉法幫亞裔,只認族裔、不分是非,不但瀆職,甚至違法。

 

二、以往 「白人警察開槍打死黑人」案件

1、2008年7月,馬里蘭州巴蒂摩爾市(Baltimore)白人警察Tommy Sanders開槍打死非裔青年Edward Lamont Hunt。該案中,受害人雖是手無寸鐵,但襲擊了警察,在逃跑過程中把手伸進自己口袋中。 Sanders警官感覺到受威脅,於是開槍將其擊斃。

Sanders警官受到檢控,但被陪審團裁定無罪。

 

2、2014年8月,密蘇里州弗格森市(Ferguson)白人警察Darren Wilson開槍打死18歲非裔青年Michael Brown。該案中,嫌犯Brown在便利店搶了幾包雪茄煙之後逃之夭夭。 Wilson警官接到指派,赴案發地附近巡邏,正好碰到嫌犯。嫌犯Brown把手伸進警車的車窗,試圖搶奪Wilson警官手中的槍,在爭執過程中,槍走火,但沒傷到人。 Brown於是逃走,Wilson警官持槍下車追捕。 Brown突然轉過身來面向Wilson警官,並向他靠近。 Wilson警官感覺到威脅,開槍將其擊斃。

大陪審團裁定:不檢控Wilson警官,無罪釋放。

 

3、與梁案案情最接近的紐約Stansbury案。

2004年1月某天凌晨1點,紐約市白人警察Richard S. Neri和其同伴警察,在一處公寓的屋頂天台執勤巡邏過程中,開槍打死了手無寸鐵的19歲非裔青年Timothy Stansbury。當時Neri警官持槍在手,正準備打開一扇天台樓梯間的門進行檢查,而碰巧的是,受害人Stansbury從門后突然推開了門。受到驚嚇的Neri警官條件反射的開了一槍,將其面前的Stansbury打死。

大陪審團裁定:不檢控Neri警官,無罪釋放。

 

三、梁案與以上案件不同點

1、梁案與其它案件的最大區別是:梁彼得並沒有受到威脅,而且他當時也並沒有認為自己受到威脅。梁一口認定是槍走火。而其它三個案例,開槍警察都說,是受到嫌犯的威脅或驚嚇,不得已而開槍擊斃嫌犯。

2、以上案例1和2(Hunt案和Brown案)中,警察都是在自己或公眾受到襲擊、威脅或驚嚇的境況下,履行警察職責,開槍將嫌犯打死。梁案中,梁彼得根本沒受到襲擊或威脅。

案例3(Stansbury案)與梁案最類似,受害人Stansbury沒有襲擊警察,也沒有犯罪意圖。但是,Stansbury突然推開天台樓梯間的門時,正好就在警察面前。警察正在持槍巡邏,受到驚嚇,並且認為有襲警的可能性存在,一槍將Stansbury打死。

而梁案中,梁一口咬定槍走火,沒有襲擊和驚嚇。

3、子彈的軌跡不能控制,但手指不放在扳機上可以控制。

梁案中,子彈的軌跡非常戲劇化、小概率的經過牆壁反彈,打死了受害人Gurley。雖然打死Gurley,不能預測。但梁把手指放在扳機上(實際上根據當時情況手指不該放在扳機上),有可能會使手槍開火、開火后子彈有可能會造成傷亡,這是可以控制的,而且是可以避免的。梁的錯誤是將手指放在扳機上,至少陪審團是這樣認為的。

4、「走火」證詞被認定說謊

警察作為高危行業,是受法律保護的。警察在執行任務時,開槍或不開槍,有其自由裁量權,只要他認為自己受到威脅,應該開槍,那麼就是合法的,法律給他這個權利。

縱觀上述列舉的三個案例,開槍警察無一例外的都聲稱:自己當時感覺受到威脅或驚嚇,於是開槍,因此開槍的行為是合法行為。最後的結果,這些警察要麼受到檢控而被裁定無罪,要麼根本就沒受到檢控。

梁始終堅持說,自己不是因感覺到威脅或驚嚇,運用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利,而主觀開槍。梁說,自己沒有主觀意圖開槍,是槍走火,是客觀原因,是意外事件。這種辯護詞,首先把自己排除在「合法開槍」的警察權利之外。其次,槍經過陪審員現場檢查,走火可能性幾乎沒有,因此梁的「走火」證詞,被陪審團一致認為不可信,梁在說謊。換言之,如果劉龍珠律師是陪審員,也同樣會認為​​不可信。說謊一次,失去信用,從而導致梁的所有證詞,都被陪審團認為不可信。而且,梁對陪審團採取迴避態度,不直接回答問題,所有問題交給辯護律師回答,更讓陪審團認定,梁心裡有鬼,不敢面對。

5、梁見死不救。這是上述三個案例中都沒有的情節。

據梁的同伴警察證詞,梁在發現受害人Gurley中彈、倒在血泊中之後,說了一句話,大意是:「我會被開除,云云」。從此看來,梁經驗不夠、責任心不夠、說謊、且冷血。他應該立即對受害人施救。即使警察根據當時的情況,認為有危險,不能親自施救,也應該立刻打電話叫醫療救護。事實是,梁沒施救,也沒打電話通報,而是與同伴警察爭執了長達4分鐘。 4分鐘對於一個急救傷員而言,是生與死的距離。最後是Gurley的女朋友自己打電話叫來的救護車。

 

四、是真的All Lives Matter?還是「情大於法」?

沒有接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普通人,平時有很多不易覺察的感情因素,會影響對是非的判斷。劉龍珠律師在此作幾個假設,請大家在自己心裡回答這麼幾個問題:

1、如果將梁彼得和被他打死的非裔Gurley的位置調換一下:開槍的是一名黑人警察,而無辜被打死的是一名華裔,留下一個兩歲的女兒,陪審團判黑人警察有罪。請問,大家還會不會覺得有「種族歧視」?還會不會上街遊行替這位黑人警察鳴不平?

2、如果這位被打死的華裔,就是你的家人(兒子、兄弟、父親、叔伯),那麼大家還會不會上街遊行示威?既然All Lives Matter生命平等,在親人無辜被打死的情況下,還有為開槍警察遊行的想法嗎?

3、如果檢察官是華裔,而被檢控、最終被定罪的是黑人警察,這種情況下,大家認為還是否有「種族歧視」?是否還要上街遊行示威?

4、如果12名陪審團成員中有幾名是華裔,但最終裁定梁彼得有罪,那麼還有沒有「種族歧視」的可能?還需要上街遊行示威嗎?要知道,陪審團中只要有1人持反對態度,就不可能對梁彼得定罪。

5、之前的Hunt案、Brown案、Stansbury案,非裔社區都舉行過大規模的遊行抗議。既然All Lives Matter,那麼今天的遊行者們,你們當時都參加了嗎?

以上問題大家自己在心裡回答就可以,不用表達出來。

 

五、用實際行動體現All Lives Matter

1、經濟上、精神上對受害者予以補償

大家的遊行口號是All Lives Matter,那麼黑人的生命與華人都是平等的。大家在關注梁彼得命運的同時,也應該撫恤無辜受害的Akai Gurley的家屬。

畢竟在這個誰不不願意發生的悲劇事件中,無辜的Gurley失去了生命,留下一個兩歲的孩子。劉龍珠律師僅此倡議華人遊行者,每個人以梁彼得警官的名義,為Gurley的家屬捐一美元,並致以慰問信、慰問電話、鮮花等,最大可能的減輕受害人家屬的傷痛,這樣不僅表現出華裔群體的善心、公平心,而且能體現出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美國精神,同時也更能夠幫助梁彼得。因為法官也許會覺得,受害者家屬的傷痛在華裔群體的幫助下,減小到最低程度了,那麼在罪名不變的情況下,會對梁彼得從輕量刑。

2、遊行、示威要理性平和,遵守法律

美國的司法獨立於行政。遊行、示威只能給行政系統施加壓力,卻根本不可能影響司法系統。如果在遊行、示威過程中,情緒激昂、行為偏激,甚至觸犯法律,那麼不僅幫不了梁彼得,反而給華人聲譽造成負面影響。

 

3、糾正徹底錯誤的思維方式

有人說,白人警察開槍打死了人,沒事。華裔警察開槍打死了人,就被定罪,這不公平,是種族歧視。

先不提所謂「白人警察開槍打死人」的案情與梁案有巨大的差別,單指這種思維邏輯,就徹底錯誤。

舉個簡單例子:一群小混混在餐館吃了飯,不給錢就走了。你看見了,說他們不給錢,我也不給?你們要我給錢,就是歧視,我就要上街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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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0 個評論)

回復 十路 2016-2-24 06:55
」遊行、示威要理性平和,遵守法律「   這句話說對了。
回復 石頭山 2016-2-24 10:01
呵呵,還真是嚴於律己,寬以待人哈。去年黑兄弟拿石頭把華裔教授活活敲死,黑人社區咋就不表示一下慰問?美國就是文明點綴下的叢林社會,個人可以講講高尚,國家團體就甭裝這個蒜了。
回復 穿鞋的蜻蜓 2016-2-24 10:02
很好的建議。上面兩位中國毛粉不會懂
回復 qxw66 2016-2-24 11:58
不捐,警察的事,幾百萬,幾千萬,都是納稅人出的。。。
回復 borninheaven 2016-2-24 12:09
光從案子角度講, 律師分析得有理。 梁警官和他的律師把案子搞砸了!應該認個失職罪,就別審了, 別讓那DA有機會當英雄審判槍殺黑人的壞警察,雖然梁警官絕無想害誰的人命,他根本連人都看不見,但畢竟是條人命沒了,畢竟是梁警官專業不行所造成的, 那苦主家屬還可以有更大的機會向NYPD索取大額經濟賠償。
但是不幸的是梁警官被當是殺黑人的惡警察給審了,所以華人發出聲音沒有錯,當然本身不能觸犯法律,事實也沒有。華人更應該捐款給苦主家庭告NYPD, 也許從這官司中讓梁警官減刑。
不過律師的那一堆如果問題就像是問老婆媳婦掉水裡救誰一樣, 有點弱智了
回復 gracehome 2016-2-24 12:11
贊同樓主的見解!如果遊行目的不是為了挺梁,那就不要在這時候趁人之危炒作自己!舉著梁頭像全美招搖過市。梁家至今除了梁母外,梁父及梁妻均不肯路面表態,可見這件事對於梁家來說,無疑是一樁家醜,不是件光彩的事。先撇開有沒有被定罪,起碼梁彼得這個警察沒當好!

真的有心幫他,就要沉住氣,交給律師團去做。現在這麼一遊行,全世界乃至中國都變成了家喻戶曉的新聞了。當年劉國生和桑蘭打官司的時候,原本網路上相當活躍劉國生夫婦,聽從莫虎律師勸誡暫時隱退,不對自己的案子做任何錶態。相反,桑蘭和她的律師海明,就可以唱高調,海明也想借著桑蘭炒作出名。結果桑蘭從開始被人同情,到最後不但輸了官司,名聲也被搞爛了。
回復 看不慣就說話 2016-2-24 12:47
現在居然有人說人都死了判梁有罪人也活不回來,情何以堪!!
回復 自由之靈 2016-2-24 12:48
支持關注Gurley. 很好的建議。
回復 malian 2016-2-24 13:55
有幾個人真正關心梁警官死後。遊行的人大部分是想熱鬧熱鬧,過過癮。組織的人各有各的目的
回復 gracehome 2016-2-24 15:52
Picard: 中國變成了新聞有什麼關係?你們這些人要搞清楚,這是美國華人在自己的國家為自己的利益遊行,請不要把中國啊、毛粉啊攪進來,這次遊行可能改變不了什麼,但它應
有什麼關係?對去遊行的人當然一點關係都沒有,對梁家人關係可大了呢?國內父老鄉親怎麼看這事的?這是人家的隱私啊,又不是很光彩的事!用得著讓千家萬戶都知道嗎?她兒子是英雄嗎?是立功嗎?連當個警察都當不好!最後能幫得到翻案就算了,幫不到卻把他們的家醜搞得滿城風雨,梁家的臉都不知道往哪兒擱,可眾人卻得到各自想要的。梁家目前最關心最需要的是翻案,未來的華裔民權此刻他們家才不感興趣呢!

遊行若不是為了他們家,何必非要趕在這個時候做呢?讓他們自己低調請來好的律師打官司不行么?遊行當天多少人立此存照留念?多少人歡呼雀躍?眾人沉浸在勝利的喜悅之中,可憐那梁母,卻始終愁眉緊鎖,怎麼都高興不起來!
回復 gracehome 2016-2-24 15:58
利用一家之難,振作萬家精神。民權還沒爭到,已經先侵犯人家的隱私權、肖像權了!
回復 gracehome 2016-2-24 16:16
「第二,抗議遊行不僅僅是幫梁警官,這不是目的,大家畢竟和梁警官非親非故,抗議遊行是為了每個人自己……」

呵呵!既然遊行的目的不是為了幫非親非故的梁警官,那幹嗎不拿自己的或自家孩子的照片放大去招搖過市啊?遊行的主要受益人是誰,就拿誰的照片嘛!這分明就是趁人之危謀己之利!
回復 gracehome 2016-2-24 16:27
這次遊行與非裔還得抗議還有根本性的不同,非裔的抗議通常是為死去的人討回公道,為讓肇事者得到嚴懲!從而杜絕今後還有更多的無辜生命被濫殺。他們使用的是死人的遺像,而華人卻使用活人的肖像。而梁家連這點都不懂得為自己維權,竟默許人們使用自己兒子的肖像去遊行,爭取與自家利益無關的權利!
回復 cia 2016-2-24 19:35
作為律師,你的思維邏輯如此,為你的職業前景擔憂,粱同樣是警官,在一個危險地區執勤,在黑暗中因為緊張開槍,槍口沒有對著受害人,而且根本就不知道格里在在場,就因為不是白人,所以是撒謊不可信,梁根本就沒有承認他是主動開槍,如果華人都像你們幾位這樣不能辨別是非,不敢對不公平說不,華人永遠是種族歧視的犧牲品,因為你們軟弱無知可笑,賠償格里是梁的僱主責任
回復 awang9988 2016-2-24 20:00
忠言不逆耳, 我也是這樣想的; 問了幾個朋友,基本同意我的看法。 我估計,華人中對這個案子是分裂的, 贊成上街的不會超過一半。 雖然網上看到的都是他們的意見。 我覺得: 邏輯荒唐。
回復 Dracula88 2016-2-24 21:25
穿鞋的蜻蜓: 很好的建議。上面兩位中國毛粉不會懂
你這種只要和你見解不符就扣帽子的才是真正的毛粉!
回復 南冰洋 2016-2-24 23:10
腦殘???
回復 雲海暖流 2016-2-25 04:18
其實律師的操守真的很像妓女,沒有一點的大義。華人不為華人出聲,以後你有冤屈,還會有人為你出聲嗎?梁是在執行公務,不是去那裡故意殺人,治重罪顯然不合理!控一項誤殺本來就重了,還重複控了四項罪。你認為很合理?
回復 雲海暖流 2016-2-25 04:32
Dracula88: 你這種只要和你見解不符就扣帽子的才是真正的毛粉!
我發覺反毛分子們都贊成控梁罪和不贊成遊行發聲。反毛分子們基本上不但反毛,還反中國,反海外華人。真正的是洋人的狗。看本網的反毛狗竟然說八國聯軍侵略是正義的,贊成台灣分裂,在南海和朝鮮問題也一概指責中國等等,簡直是超級噁心。
回復 石頭山 2016-2-27 05:13
政治運動一定是為了團體的利益,而其也是衡量是否成功的唯一標準。在團體的利益面前,具體事件細節的對錯,個人的得失都無足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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