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言逆耳,挺梁遊行可能害梁彼得、應給非裔受害人捐款
文/劉龍珠律師
作為一個華人律師,得知全美多個城市在策劃挺梁遊行,試圖通過這種方式來給法官施加壓力,從而為梁彼得警官翻案,或至少企圖在刑期上減輕,我感覺這種方式不但沒用,可能有害,因為:
1、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如果遊行示威可以改變司法判決,那麼司法獨立就成了笑話。
2、如果法官不被遊行示威影響,那麼遊行示威起不到作用。如果法官受其影響,很有可能是反影響,刑期更重。因為法官會覺得:如果輕判,會給外界一種感覺,司法屈從於外界的政治壓力,所以反而會嚴判。
3、法官也是亞裔,如果輕判,可能會給外界的感覺是亞裔幫亞裔,只看族裔,不看是非,有徇情枉法之嫌。所以,他會嚴判。
換言之,遊行示威要麼沒有用,要麼有負作用,反而會害了梁彼得。
一、本案中不存在「種族歧視」,遊行示威有何意義?
1、法官是亞裔,為什麼梁彼得和其辯護律師不選擇讓同是亞裔的法官來判決,還選擇讓12名各族裔成員的陪審團來裁決呢?說明,在他們心中,「亞裔幫亞裔」是不存在的。
2、陪審團中沒有亞裔,但陪審員是由檢察官和梁彼得的辯護律師共同甄選的。在組建陪審團時,梁彼得的辯護律師可以選幾個亞裔陪審員,而事實上,沒有。
3、從華裔律師梁志毅被華裔檢察官楊振威檢控、赴美生子的中國孕婦馬翼被華裔海關官員遣返這些事實來看,亞裔並不一定幫亞裔。如果亞裔徇情枉法幫亞裔,只認族裔、不分是非,不但瀆職,甚至違法。
二、以往 「白人警察開槍打死黑人」案件
1、2008年7月,馬里蘭州巴蒂摩爾市(Baltimore)白人警察Tommy Sanders開槍打死非裔青年Edward Lamont Hunt。該案中,受害人雖是手無寸鐵,但襲擊了警察,在逃跑過程中把手伸進自己口袋中。 Sanders警官感覺到受威脅,於是開槍將其擊斃。
Sanders警官受到檢控,但被陪審團裁定無罪。
2、2014年8月,密蘇里州弗格森市(Ferguson)白人警察Darren Wilson開槍打死18歲非裔青年Michael Brown。該案中,嫌犯Brown在便利店搶了幾包雪茄煙之後逃之夭夭。 Wilson警官接到指派,赴案發地附近巡邏,正好碰到嫌犯。嫌犯Brown把手伸進警車的車窗,試圖搶奪Wilson警官手中的槍,在爭執過程中,槍走火,但沒傷到人。 Brown於是逃走,Wilson警官持槍下車追捕。 Brown突然轉過身來面向Wilson警官,並向他靠近。 Wilson警官感覺到威脅,開槍將其擊斃。
大陪審團裁定:不檢控Wilson警官,無罪釋放。
3、與梁案案情最接近的紐約Stansbury案。
2004年1月某天凌晨1點,紐約市白人警察Richard S. Neri和其同伴警察,在一處公寓的屋頂天台執勤巡邏過程中,開槍打死了手無寸鐵的19歲非裔青年Timothy Stansbury。當時Neri警官持槍在手,正準備打開一扇天台樓梯間的門進行檢查,而碰巧的是,受害人Stansbury從門后突然推開了門。受到驚嚇的Neri警官條件反射的開了一槍,將其面前的Stansbury打死。
大陪審團裁定:不檢控Neri警官,無罪釋放。
三、梁案與以上案件不同點
1、梁案與其它案件的最大區別是:梁彼得並沒有受到威脅,而且他當時也並沒有認為自己受到威脅。梁一口認定是槍走火。而其它三個案例,開槍警察都說,是受到嫌犯的威脅或驚嚇,不得已而開槍擊斃嫌犯。
2、以上案例1和2(Hunt案和Brown案)中,警察都是在自己或公眾受到襲擊、威脅或驚嚇的境況下,履行警察職責,開槍將嫌犯打死。梁案中,梁彼得根本沒受到襲擊或威脅。
案例3(Stansbury案)與梁案最類似,受害人Stansbury沒有襲擊警察,也沒有犯罪意圖。但是,Stansbury突然推開天台樓梯間的門時,正好就在警察面前。警察正在持槍巡邏,受到驚嚇,並且認為有襲警的可能性存在,一槍將Stansbury打死。
而梁案中,梁一口咬定槍走火,沒有襲擊和驚嚇。
3、子彈的軌跡不能控制,但手指不放在扳機上可以控制。
梁案中,子彈的軌跡非常戲劇化、小概率的經過牆壁反彈,打死了受害人Gurley。雖然打死Gurley,不能預測。但梁把手指放在扳機上(實際上根據當時情況手指不該放在扳機上),有可能會使手槍開火、開火后子彈有可能會造成傷亡,這是可以控制的,而且是可以避免的。梁的錯誤是將手指放在扳機上,至少陪審團是這樣認為的。
4、「走火」證詞被認定說謊
警察作為高危行業,是受法律保護的。警察在執行任務時,開槍或不開槍,有其自由裁量權,只要他認為自己受到威脅,應該開槍,那麼就是合法的,法律給他這個權利。
縱觀上述列舉的三個案例,開槍警察無一例外的都聲稱:自己當時感覺受到威脅或驚嚇,於是開槍,因此開槍的行為是合法行為。最後的結果,這些警察要麼受到檢控而被裁定無罪,要麼根本就沒受到檢控。
梁始終堅持說,自己不是因感覺到威脅或驚嚇,運用法律賦予警察的權利,而主觀開槍。梁說,自己沒有主觀意圖開槍,是槍走火,是客觀原因,是意外事件。這種辯護詞,首先把自己排除在「合法開槍」的警察權利之外。其次,槍經過陪審員現場檢查,走火可能性幾乎沒有,因此梁的「走火」證詞,被陪審團一致認為不可信,梁在說謊。換言之,如果劉龍珠律師是陪審員,也同樣會認為不可信。說謊一次,失去信用,從而導致梁的所有證詞,都被陪審團認為不可信。而且,梁對陪審團採取迴避態度,不直接回答問題,所有問題交給辯護律師回答,更讓陪審團認定,梁心裡有鬼,不敢面對。
5、梁見死不救。這是上述三個案例中都沒有的情節。
據梁的同伴警察證詞,梁在發現受害人Gurley中彈、倒在血泊中之後,說了一句話,大意是:「我會被開除,云云」。從此看來,梁經驗不夠、責任心不夠、說謊、且冷血。他應該立即對受害人施救。即使警察根據當時的情況,認為有危險,不能親自施救,也應該立刻打電話叫醫療救護。事實是,梁沒施救,也沒打電話通報,而是與同伴警察爭執了長達4分鐘。 4分鐘對於一個急救傷員而言,是生與死的距離。最後是Gurley的女朋友自己打電話叫來的救護車。
四、是真的All Lives Matter?還是「情大於法」?
沒有接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普通人,平時有很多不易覺察的感情因素,會影響對是非的判斷。劉龍珠律師在此作幾個假設,請大家在自己心裡回答這麼幾個問題:
1、如果將梁彼得和被他打死的非裔Gurley的位置調換一下:開槍的是一名黑人警察,而無辜被打死的是一名華裔,留下一個兩歲的女兒,陪審團判黑人警察有罪。請問,大家還會不會覺得有「種族歧視」?還會不會上街遊行替這位黑人警察鳴不平?
2、如果這位被打死的華裔,就是你的家人(兒子、兄弟、父親、叔伯),那麼大家還會不會上街遊行示威?既然All Lives Matter生命平等,在親人無辜被打死的情況下,還有為開槍警察遊行的想法嗎?
3、如果檢察官是華裔,而被檢控、最終被定罪的是黑人警察,這種情況下,大家認為還是否有「種族歧視」?是否還要上街遊行示威?
4、如果12名陪審團成員中有幾名是華裔,但最終裁定梁彼得有罪,那麼還有沒有「種族歧視」的可能?還需要上街遊行示威嗎?要知道,陪審團中只要有1人持反對態度,就不可能對梁彼得定罪。
5、之前的Hunt案、Brown案、Stansbury案,非裔社區都舉行過大規模的遊行抗議。既然All Lives Matter,那麼今天的遊行者們,你們當時都參加了嗎?
以上問題大家自己在心裡回答就可以,不用表達出來。
五、用實際行動體現All Lives Matter
1、經濟上、精神上對受害者予以補償
大家的遊行口號是All Lives Matter,那麼黑人的生命與華人都是平等的。大家在關注梁彼得命運的同時,也應該撫恤無辜受害的Akai Gurley的家屬。
畢竟在這個誰不不願意發生的悲劇事件中,無辜的Gurley失去了生命,留下一個兩歲的孩子。劉龍珠律師僅此倡議華人遊行者,每個人以梁彼得警官的名義,為Gurley的家屬捐一美元,並致以慰問信、慰問電話、鮮花等,最大可能的減輕受害人家屬的傷痛,這樣不僅表現出華裔群體的善心、公平心,而且能體現出多民族、多元文化的美國精神,同時也更能夠幫助梁彼得。因為法官也許會覺得,受害者家屬的傷痛在華裔群體的幫助下,減小到最低程度了,那麼在罪名不變的情況下,會對梁彼得從輕量刑。
2、遊行、示威要理性平和,遵守法律
美國的司法獨立於行政。遊行、示威只能給行政系統施加壓力,卻根本不可能影響司法系統。如果在遊行、示威過程中,情緒激昂、行為偏激,甚至觸犯法律,那麼不僅幫不了梁彼得,反而給華人聲譽造成負面影響。
3、糾正徹底錯誤的思維方式
有人說,白人警察開槍打死了人,沒事。華裔警察開槍打死了人,就被定罪,這不公平,是種族歧視。
先不提所謂「白人警察開槍打死人」的案情與梁案有巨大的差別,單指這種思維邏輯,就徹底錯誤。
舉個簡單例子:一群小混混在餐館吃了飯,不給錢就走了。你看見了,說他們不給錢,我也不給?你們要我給錢,就是歧視,我就要上街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