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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五四運動主要人物曹汝霖怎樣辯護女人強姦男人案

作者:bobzhou  於 2023-4-4 22:3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文史雜談

看五四運動主要人物曹汝霖怎樣辯護女人強姦男人案

 


曹汝霖生於上海。1900年留學日本, 1904年歸國任職商部商務司,后被調入外務部。1913年被袁世凱指派為第一屆參議院議員。同年8月任外交部次長。

19155月,曹汝霖跟日本交涉二十一條時,因有損害民國主權的嚴重錯失,老百姓罵他『曹賊誤國』。

1919年巴黎和會上,由於部分西方國家與日本事前簽署了密約,故此協約國未經中方同意,將屬於德國的山東之權益轉移給了日本。凡爾賽條約觸發國內不滿情緒,引起北京大學生在191954日到天安門示威之事件。結果,五四運動正式展開,對民國國運、思想與學術發展有重大影響。

當時,出任交通總長的曹汝霖由於負責把部分權益讓予日本,並與貨幣局總裁陸宗輿及駐日公使章宗祥一同被稱為「賣國賊」。當時其中一句著名口號是「外爭主權,內懲國賊」。五四事件發生時,有學生遊行到趙家樓附近,並想抓到被指賣國的曹汝霖,但曹氏躲了起來,並逃離趙家樓。他們誤以為當時在曹宅的章宗祥就是曹汝霖,於是痛打了章氏一頓,並把曹宅燒掉,稱為火燒趙家樓事件。後來,事件演變成大規模的罷課、罷工及罷市。610日,曹、陸、章三人被免職。北洋政府在群眾壓力之下,最後正式拒絕在凡爾賽條約簽字。山東問題交由華盛頓會議處理。

 

曹汝霖是民國大律師,要給大家講一起曹汝霖怎樣為強姦案辯護,是關於女人強姦男人的。

 

民國時期的江蘇,有一對身材婀娜的姐妹花,姐姐叫周鳳寶,妹妹叫周鳳榮。這對姐妹風流成性,和很多的男人都保持著不正當的關係。有一天這對姐妹花正在棉花田裡摘棉花玩,看見路過了一個學徒叫李甲。這個李甲據說啊長得非常的俊俏,於是兩姐妹一見突然呢就感覺到了男女的事情。於是就上前搭訕,並把他拉到了棉花田裡,開始脫他的褲子,從玩他下面的東西開始,到姐妹脫掉自己的褲子與他干起男女交媾的事。

然而畢竟是小年輕初嘗禁果,不懂得節制。策馬奔騰的三人絲毫沒有停止的想法。男人是被榨乾了。最終李甲突然開始面色慘白,卵子里不斷的流血,

最後男人是因為力疲精盡死了,兩姐妹這一看可嚇壞了,原本是想快活一下,於是兩個人穿上衣服就想趕緊逃跑。然而非常不巧,他們一出這個棉花田,就遇到了一位路過的警察。那警察一看她們衣衫不整,而且驚慌失措的樣子,於是上前盤問,結果就發現了李甲的屍體。於是警察就把這兩名女子送到了縣裡。那當時的知事卻犯了難,因為這件事兒沒有目擊證人,所以無法斷定是兩個女人強姦李甲還是李甲強姦兩個女人。但是知事就想,如果是李甲強姦兩個女人,他不但得手了,還弄到自己灰飛煙滅。那這也不太現實。而這兩名女子呢,在當地早就名聲在外了。所以知事就認為女子強姦李甲是比較可信的,可是法律上又沒有女人強姦男人的條款,所以不能按照強姦罪來判,但是不判吧,必定死人了,所以直接釋放也不太合適。於是知事絞盡腦汁給了這樣一個結論:周氏兩姐妹強姦李甲犯有強姦罪,又致人於死,所以犯有過失殺人罪。李甲因為是初嘗風月,過於沉湎,所以也有貪歡情節。故此,綜合考慮判處周氏兩姐妹有期徒刑若干年,此案完結。

 

然而過了沒多久,被稱為民國第一大律師的曹汝霖來江蘇遊玩。關於這個曹汝霖大家可以百度一下。有人說他是叛國賊,也有人說他是實屬無奈。所以關於他我就不展開來給大家介紹了。那曹汝霖來了之後呢,這兩姐妹的家人就去找他,求給這兩姐妹去伸冤。而這個曹汝霖就真的提起了上訴。曹汝霖就辯護說,本案的確是以奸斃命。但是關鍵點就在於兩姐妹到底是不是強迫成奸。如果不存在強迫行為,那就不是強姦案而是通姦案,而李甲在通姦之時自己縱慾過度死亡。兩姐妹是不應該付任何刑事責任的。那麼兩姐妹是柔弱女子,她們既沒有強迫李甲求奸的能力,也沒有致人於死的膽量。所以如果不是李甲願意的話,他們又怎麼可能得手呢?因此,如果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李甲不是自願的,那麼這就不是一樁強姦案,而是一樁通姦案。而此時的李甲早已經死無對證,兩姐妹又堅稱是三廂情願的。所以依照疑罪從無的原則,江蘇省高等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決,宣布兩姐妹無罪,並且當庭釋放。

 

中國人平常說的強姦罪多指男人強姦女人,但如果女人強姦男人的話又該怎麼辦?會不會被告強姦罪?

現在的說法是,要注意此時構成的並不是強姦罪,而應該是猥褻罪。在之前的刑法修正案當中,中國擴大了猥褻罪的對象,於是現在女人強姦男人達到了一定程度之後,則往往會被認定為猥褻罪。

 

女人不會強姦男人,應該是猥褻男人,這個說法是根據男女的生理的不同情況來決定的。

男女交媾的關鍵是,男人的生殖器一定是插入了女人的陰道,否則就沒有形成具體的交媾行為,也就沒有什麼姦情了。

男人強姦女人,定罪一定是根據男人已經將生殖器插入女人的陰道。

說女人強姦男人,如果男人沒有意思與女人交媾,男人的東西軟不溜楸,怎麼能插進去呢。

所以應該是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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