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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格森大陪審團不起訴的法律思考

作者:心路獨舞  於 2014-11-27 07:44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作者分類:評論|通用分類:熱點雜談

關鍵詞:聖路易斯, Michael, 弗格森, 嫌疑人, Darren


弗格森大陪審團不起訴的法律思考


心路獨舞


(獨家稿,轉載註明作者出者必究)


布朗的繼父(左)、母親和家庭律師(話筒前)



         三個月前,我曾寫過一篇題為《弗格森暴亂的真相和思》的文章,在那裡我曾詳細介紹過密蘇里州弗格森鎮的黑人青年布朗(Michael Brown)被白人警察威爾遜(Darren Wilson)槍擊致死的過程、爭議、隨後的暴亂和由此引發的思考,在此我不再贅述。美國中部時間1124日晚,當地檢察官終於宣布了一項全美一直在等待的判決,聖路易斯郡大陪審團經過25天的取證,聽取了六十多位證人的證言,在檢查了大量證據的基礎上又進行了兩天的討論,決定對八月初在弗格森鎮開槍打死布朗的警察威爾遜不予起訴。


        那麼大陪審團是怎麼回事,這個決定是怎麼做出的,根據什麼法律依據等,這些將是在本文中我要討論的問題。


        首先談談大陪審團(Grand Jury)。美國大陪審團制度並不像案件陪審團那樣為華人熟知,它為美國獨有,其主要任務是仔細檢查嫌疑人可能犯罪行為的證據后決定對其是否做出起訴,採取的方式是研究相關的證據和聆聽證人的宣誓證詞。和普通陪審團審理具體案件不同的是,大陪審團決定的是檢察官是否應該起訴一個案件,只有大陪審團決定起訴了,案件才會到普通陪審團那裡。大陪審團在組成上和普通陪審團一樣,由法庭在當地美國公民名單中隨機抽籤,挑中1223位陪審團成員。大陪審團名單作為司法秘密受到法庭保護,弗格森這次也一樣,坊間流傳說有九名白人和三名黑人,但並沒有得到官方的確認。最重要的是,審理弗格森案件的這個大陪審團在槍擊案前就已組成,因此在挑選上並沒有受到案件發展和輿論的左右。


        針對威爾遜警官,大陪審團檢查了從最輕的過失殺人罪、到最重的謀殺等以下的各項罪名是否成立。(1)一級謀殺,出於個人動機而預謀殺人;(2)二級謀殺,見到被害人後心生殺機而故意開槍殺人;(3)故意殺人,在雙方爭執中故意過份使用了暴力;(4)過失殺人,在爭執中非故意過份使用了暴力;(5)防衛過當,因擔心生命安全而對手無寸鐵的被害人防衛過當;(6)執行公務中過份使用暴力。


        那麼,都有一些什麼樣的證據導致大陪審團認為上述六項罪名都不成立呢?(1)事發時威爾遜正在執行公務,警方接到一家便利店被兩人搶劫的報警,威爾遜發現正在走在馬路中間、妨礙交通的布朗和其好友恰好符合嫌犯特徵,於是在命令他們停下來的同時請求增援。(2)依威爾遜的證言,自己即將下車時體重132公斤的布朗走過來,用力將車門關上,並朝他臉上打了兩拳,他拔出了槍,在雙方搶奪槍支過程中他扣了扳機,在車內開了兩槍。(3)法醫證實威爾遜臉上確有被打過的痕迹,肌肉與骨頭均受傷。(4)威爾遜槍上有布朗的DNA,證明兩人確實曾搶奪過武器。(5)車內搏鬥時警官打出的第一槍擊中布朗指尖,在警車內外和威爾遜身上都發現了布朗的血液和DNA,證實了布朗半身進入警車的說法。(6)威爾遜在車內開的第一槍槍口是朝下的,與發生武器爭奪的說法吻合。(7)對槍響后發生的事情當事人和證人們說法雖五花八門、差別很大,但法醫證據顯示,布朗中的六槍都是從正面打的,槍擊的角度證明布朗當時正在朝威爾遜走或跑過去,否定了他從背後開槍的說法。按密蘇里法律,警察在執法時如果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脅,就可以使用致命的暴力,基於以上這些證據,大陪審團認為威爾遜警官當時的確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威脅,因此前述各項罪名都不成立,決定對其不予起訴。


威爾遜警官受傷的臉部

        儘管種種證據指向布朗的過錯,大陪審團的這項決定卻在全美引發了大大小小規模的各種抗議,其中以弗格森最為嚴重,也蔓延到了包括聖路易斯、克利夫蘭、西雅圖、華盛頓和紐約等其他地方,這又是為什麼呢?聖路易斯郡的檢察官被指和弗格森警察局關係密切,他原本就可以決定是否起訴和起訴的罪名,但這次為了避嫌選擇讓大陪審團來決定是否起訴。而由十二名聖路易斯郡民眾組成的大陪審團沒有受過專業的法律培訓,檢察官把如山的證據傾泄給了大陪審團,幾乎沒提供什麼法律援助,同時庭上給了威爾遜太長的時間進行個人抗辯,整個過程質疑太少,這些都是被媒體和公眾詬病的地方。很多專家評論說,對於白人警察擊斃黑人青年這樣一個種族敏感的案子,聖路易斯郡檢察官的處理方式明顯有問題,他應該請求迴避,讓其他獨立的檢察官前來處理,或者直接決定起訴威爾遜,從目前的證據看,這兩種做法的最終結果可能還會是陪審團判決威爾遜無罪,但公眾可能不會有這麼強烈的抵觸情緒。


暴亂后的弗格森,很多商業變成廢墟

暴亂者襲擊警車


全美很多地方都爆發了抗議活動


軍隊進駐維和


        沒有武器的黑人布朗被白人警官威爾遜槍殺了,在種族問題敏感的美國引發抗議在所難免。很顯然,被殺的布朗並不是天使,事發前他搶劫了便利店,吸食了過量的大麻,被警察叫停時暴力襲警等。但就算布朗「不是天使」,這並不意味著警察就能連開六槍殺死他,如果威爾遜的前兩槍是為了自衛的話,那麼在布朗轉身離開后感到生命威脅的威爾遜為什麼還要下車去追而不等支援?再次被轉身而來的布朗襲擊時威爾遜為什麼要連續射出致命的四槍?為什麼不一槍擊中腿部讓他攻擊受限?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因大陪審團不起訴的決定,讓有疑問的死者家人和公眾無法通過法庭問詢得到答案,難以宣洩的不滿必然導致如今抗議的升級和擴大化。非常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美國民眾的憤怒更多是針對警察執法的權力過大,而不是針對美國的大陪審團制度,多數美國人呼籲要仔細審視某些群體之間的深度不信任和種族關係對執法的影響,立法新的規定來限制警方使用致命武器。


        美國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儘管在細節上有各種疑問,但弗格森大陪審團的不起訴決定是獨立做出的。儘管本案在全美引發了各種的憤怒情緒,也得到過包括總統與司法部長等的同情,但公眾情緒與政府行政部門都不能阻礙正常司法程序,檢察官與大陪審團也不得出於公眾壓力而違背司法精神,因為如果讓司法情緒化和街頭化,國家就有可能陷入無法治的混亂,正像奧巴馬在裁決出來以後呼籲得那樣,「最主要的我們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必須接受大陪審團的裁決。」


        至於布朗的家人,大陪審團的這個決定並不是法律途徑的最後終結。還記得在1992年四名洛杉磯白人警察毆打一名黑人的事件中,四名涉案警察也曾被起訴過分使用暴力,被陪審團判決無罪之後的幾天里洛杉磯也是暴亂四起,經部隊進入后才得以平息。一年後,聯邦法院以違反民權的罪名起訴了這四名警察,其中的兩名被裁定有罪,判處30個月的監禁,四人全部被警察局開除。當事人也通過民事訴訟得到了洛杉磯市政府380萬美元的賠償。因此,我希望布朗家人也能進行民事訴訟,同時我也在期待美國司法部就是否違反民權的獨立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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