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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情況下樑警官非故意擊中阿凱的概率估算

作者:daddiy  於 2016-2-23 10:55 發表於 最熱鬧的華人社交網路--貝殼村

通用分類:熱點雜談|已有22評論

關鍵詞:梁警官, 阿凱, 概率, 估算

今天不上班,做道閑題: 三種情況下樑警官非故意擊中阿凱的概率估算
慨率方程:
1, 梁警官非故意擊中阿凱的概率(自然走火概率) = 槍支自然走火概率 x 子彈隨機射向可以致命阿凱區域的概率 x 子彈在可以致命阿凱的時間內射出的概率
2. 梁警官非故意擊中阿凱的概率(手指誤觸概率) = 子彈隨機射向可以致命阿凱區域的概率 x 子彈在可以致命阿凱的時間內射出的概率
3. 梁警官非故意擊中阿凱的概率(草率開槍概率) = 昏暗倉促中射擊時命中可以致命阿凱區域的概率 x 梁警官草率開槍射擊的概率
 
4. 二級誤殺判決正確的概率 = 草率開槍概率 / (自然走火概率 + 手指誤觸概率 + 草率開槍概率)
5. 二級誤殺判決錯誤的概率 = (自然走火概率 + 手指誤觸概率) / (自然走火概率 + 手指誤觸概率 + 草率開槍概率)
 
憑個人感覺知識和經驗給變數取如下數值:
槍支自然走火概率: <1%
子彈隨機射向可以致命阿凱區域的概率: ~ 1%
子彈在可以致命阿凱的時間內射出的概率: <1%
昏暗倉促中射擊時命中可以致命阿凱區域的概率: ~50%
梁警官草率開槍射擊的概率:  ~50%
 
計算結果
1,梁警官非故意擊中阿凱的概率估算(自然走火) < 0.0001%
2.  梁警官非故意擊中阿凱的概率估算(手指誤觸) < 0.01%
3.  梁警官非故意擊中阿凱的概率估算(草率開槍) ~ 25%
 
4。二級誤殺判決正確的概率 > 99.9%
5.  二級誤殺判決錯誤的概率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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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22 個評論)

回復 十路 2016-2-23 11:12
你的草率開槍和手指觸碰定義不清。前者與動機有關,後者只是動作本身。

不想開槍而開了的動機很多,可能是驚慌自保,可能是準備作戰驚慌所致等等,他說什麼只能 give benefit of doubt,不能進一步用猜疑來定動機罪,這是非常可怕法律判罪 practice,容易冤枉人,也是這次判案中明顯多用的strategy。猜疑動機後面有很多行為多需要用猜疑解釋,比如他為什麼打完后就趕緊跑回8樓說糟糕 discharge,而不是看看到底有沒有「罪犯」被打倒,是否會造成威脅,為什麼要馬上彙報上級,為什麼趕到5樓后看見傷者自己 collapsed,那麼prosecutor 就非得一直假設楊警官是個道德品質非常壞,非常自私不顧後果等等,反過來,又如何理解警察不顧安危承擔這樣的工作呢,矛盾重重。
回復 daddiy 2016-2-23 11:18
這裡草率開槍指在直覺意識控制下向目標射擊。
手指觸碰指因無射擊意識的肌肉抽動觸發了子彈射出。
回復 十路 2016-2-23 11:30
daddiy: 這裡草率開槍指在直覺意識控制下向目標射擊。
手指觸碰指因無射擊意識的肌肉抽動觸發了子彈射出。
為什麼一定要相信是對著目標開槍,而不可能是聽到聲音緊張掏槍自衛,或者準備中碰了扳機呢?想射擊目標的動機是因為害怕對方的威脅和傷害,也可以說應該補一槍,make sure 打倒了對方。 是不是?那還要假設這個警察到這來巡邏就是準備打人的,看見目標出現就打,結果那麼近還對不準,反倒打偏了?完全不可能是為了自保或者近距離博斗作準備?警察對著那麼大的目標,那麼近的距離打偏的幾率有多少?
回復 daddiy 2016-2-23 11:36
如果梁警官被判斷為誠實的人,陪審團會相信梁的否認而將「草率開槍射擊的概率」定為零。但因為他的其他表現讓他失去了陪審團的信任。所以草率開槍射擊就會成為一種真實的可能被加於考慮。儘管沒人確信,但相比其他可能,這是邏輯上能夠導致阿凱死亡的最大的一種可能。
回復 十路 2016-2-23 11:49
daddiy: 如果梁警官被判斷為誠實的人,陪審團會相信梁的否認而將「草率開槍射擊的概率」定為零。但因為他的其他表現讓他失去了陪審團的信任。所以草率開槍射擊就會成為一
法律自身沒有合適的選擇,jury 明擺著有幾個人相信梁警官是accident,這就是系統的問題所在。其它人不為此感到不公正可以不 fight,他本人最清楚是否合適,只要他感覺自己是冤枉的就可以繼續上訴,與其他人相不相信他無關。如果是你本人真實地在慌亂中沒控制住扣了扳機,定你是故意對人打的,你可能也會感到冤枉。
回復 daddiy 2016-2-23 11:55
十路: 為什麼一定要相信是對著目標開槍,而不可能是聽到聲音緊張掏槍自衛,或者準備中碰了扳機呢?想射擊目標的動機是因為害怕對方的威脅和傷害,也可以說應該補一槍,
「聽到聲音緊張掏槍自衛」 不成立,因為梁在開門前已經握槍在手。
「準備中碰了扳機」 已經包含在「手指觸碰」範圍中。
射擊后阿凱快速逃過樓梯拐角不能被梁看到,梁沒有機會補槍,梁也不確定打中了目標。
梁當然不是去殺人的,但在突發情況下憑不專業的直覺將目標誤認為危險歹徒而開槍是可能的。
那麼近若從容瞄準當然不會打那麼偏,但當時不可能從容,目標也在快速移動,打偏到那的位置完全可能。
回復 十路 2016-2-23 11:58
daddiy: 「聽到聲音緊張掏槍自衛」 不成立,因為梁在開門前已經握槍在手。
「準備中碰了扳機」 已經包含在「手指觸碰」範圍中。
射擊后阿凱快速逃過樓梯拐角不能被梁看到
在高危任務時警察局規定了任何時候都不能碰槍嗎?為什麼這類巡邏現在要取消?Bronx警察被槍擊了吧,如何justify 任何時候都不準碰槍?
回復 daddiy 2016-2-23 12:02
十路: 法律自身沒有合適的選擇,jury 明擺著有幾個人相信梁警官是accident,這就是系統的問題所在。其它人不為此感到不公正可以不 fight,他本人最清楚是否合適,只要
因為梁的誠信受質疑。他繼續上訴與否已經不能用來判斷他是否有冤屈。這也可見誠信在美國的極端重要性。
回復 十路 2016-2-23 13:06
daddiy: 因為梁的誠信受質疑。他繼續上訴與否已經不能用來判斷他是否有冤屈。這也可見誠信在美國的極端重要性。
誠信受質疑是因為 prosecutor 引導中含糊了兩類不同走火的概念,unfortunate。

在梁案上,陪審員之一說:

「Juror No. 9 said he』s fired guns plenty of times before, and it wasn』t hard for him to pull the trigger.」

「Even with the extra pounds, it』s not that hard to pull,」 he said — but he didn』t believe there was anyway the gun could have gone off accidentally.「


這正說明梁觸動了扳機走火的可能性存在,但陪審員是根據不相信槍會自動走火而定的罪。 梁說 it went off 並不是指槍自動走火,是他不知怎麼扣了扳機的意思,不想扣而緊張中扣了的意思,可以被理解歪了而說他撒謊。 prosecutor 正是藉此說梁是 coverup。
回復 daddiy 2016-2-23 14:05
「梁觸動了扳機走火的可能性存在」就是我說的第二種情況「手指誤觸概率」。只是計算下來這種情況要擊斃阿凱的慨率極小。
陪審團因哪些因素不再信任梁我不確切知道,我只知道後來的陪審團已經不採信梁的說辭。
回復 十路 2016-2-23 14:11
daddiy: 「梁觸動了扳機走火的可能性存在」就是我說的第二種情況「手指誤觸概率」。只是計算下來這種情況要擊斃阿凱的慨率極小。
那是你的假設單幾率有誤,聽到聲音做準備,下意識的動了扳機,打到在窄道行人的幾率不小,你將聲音與人算成了two unrelated events
回復 daddiy 2016-2-23 14:25
十路: 那是你的假設單幾率有誤,聽到聲音做準備,下意識的動了扳機,打到在窄道行人的幾率不小,你將聲音與人算成了two unrelated events
歡迎你按照你的思路計算一下這種情況要擊斃阿凱的概率是多少。
回復 十路 2016-2-23 14:34
daddiy: 歡迎你按照你的思路計算一下這種情況要擊斃阿凱的概率是多少。
It doesn't matter what the probability is, as long as the reasonable doubt exit which I have listed a few. The matter is whether someone cares about it or not.
回復 daddiy 2016-2-23 14:38
十路: It doesn't matter what the probability is, as long as the reasonable doubt exit which I have listed a few. The matter is whether someone cares about i
確實有誤判的概率。我這裡只是估算一下判決不公的可能性有多大。
回復 十路 2016-2-23 14:44
daddiy: 確實有誤判的概率。我這裡只是估算一下判決不公的可能性有多大。
那就將聽到聲音朝那個方向準備時走火,與故意朝看見人之後開槍打偏了的幾率算成一樣的,就是說都有可能。所以就不能在這麼大可能性的情況下對動機的判斷不遵守下一條原則:give the benefit of doubt。梁警官不是第一次巡邏,你還得假設他看見有人上樓就一定當成罪犯去瞄準開槍的可能性。
回復 daddiy 2016-2-23 15:07
十路: 那就將聽到聲音朝那個方向準備時走火,與故意朝看見人之後開槍打偏了的幾率算成一樣的,就是說都有可能。所以就不能在這麼大可能性的情況下對動機的判斷不遵守下
這是介乎於2  3之間的情況,光聽見聲音就舉槍瞄準也是違規操作,但比第三種違規輕些。這個概率因為梁的槍口有指向性,時間窗口也較小,我的估算為 0.1x0.1=1%. 概率也不大。
回復 十路 2016-2-23 23:58
daddiy: 這是介乎於2  3之間的情況,光聽見聲音就舉槍瞄準也是違規操作,但比第三種違規輕些。這個概率因為梁的槍口有指向性,時間窗口也較小,我的估算為 0.1x0.1=1%.
具體方位你我都不清楚,也可以說是左手掏出來準備時的方向就是斜下線。所以,定量計算方法建立在 猜疑基礎上已經失去了應有的意義,乘積的結果還是 = 猜疑  小數點的精確度取其因子的最小值。
回復 daddiy 2016-2-24 04:16
這篇小文只是自娛之作,有多少參考價值請讀者自己判斷。
從公開的案情來看,反彈點彈痕是確鑿的物證,開槍者的位置和被擊中者位置也沒有什麼歧見。主要分歧在於子彈為什麼出了膛。
一般來講,警察持槍處於戒備狀態時,槍口或朝上或朝下略偏前方的位置。若處於射擊狀態,槍口處於這個位置的機會很小,多會處於向前上下偏離不大的位置。梁警官留下的彈痕若是在過道頂板或是樓梯上,就非常支持走火情形。可惜彈痕是在前方偏下且與受害者平行的位置。從案發實地照片分析,梁警官只有一種情況才可能沒有看到受害者,就是開槍時他沒有看槍擊的方向,這太不合常理。又因為樓道的牆面是白色的,在電筒光下足夠看到有人。他還是左手,他站立的位置一定可以直視受害者,否則無法打出那個彈痕。這些事實都不支持他沒有看到受害者的說辭。這可能也是他失去了信任的原因。
回復 borninheaven 2016-2-24 05:23
哪裡教出來的神演算法
回復 Lawler 2016-2-24 06:20
borninheaven: 哪裡教出來的神演算法
似乎學過數學的,不是「我們」北大「畢業的吧
北大畢業的,邏輯一般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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