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被諸多社交媒體封殺,引發特朗普的言論自由問題。其實,多年來,海外中文網討論言論自由的問題從未中斷的,基本的共識是: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言論自由一定要受到某種約束;簡言之,言論自由不等於胡說八道。
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但美國不僅是把言論自由規定在憲法修正案的第一條,而且一直致力於探索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並先後形成了「危險傾向原則」、「煽動原則」、「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等一系列適用原則。
從國際層面上,也不難從法理方面找到言論自由是要受到限制的依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規定,「…2、人人有表達自由…。3、本條第2款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殊義務及責任,因此得以限制,但是,這些 限制必須是由法律所規定的並且為下列所需:(1)尊重他人權利或者是名譽;(2)保障國家安全或者是公共秩序,或者是公共健康或道德。」第20條規定:1、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2、任何鼓吹種族、民族或宗教的言論,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歐洲人權公約》第10 條所列舉的限制言論自由的事由更為詳細,包括保障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防止混亂或者犯罪,保護健康或者道德,保護他人的名譽或者權利, 防止秘密收到的情報的泄漏,維護司法官員的權威與公正等。
言論自由是有限度的﹐這應該沒有問題;而如果不能恰當地說明言論自由的限度,任何支持言論自由的理論都是片面和有缺限的,既缺乏足夠的說服力,也沒有切實的實踐意義。
回到特朗普被禁聲,他的推文內容是一些什麼性質的東西應該是一目了然,因此社交巨頭封殺特朗普有充分的法理依據;而且很多文章也指出,這些社交媒體雖為龐然大物,但仍是私營企業,不是政府機構,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約束。反過來看,這些社交媒體同時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封殺特朗普也可看作是他們的「言論自由」。
特朗普被封完全是咎由自取。